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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1

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影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檔案;

(三)食品新增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新增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新增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新增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新增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祕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專案、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予以公佈。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式,制定、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新增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新增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食品新增劑使用和管理,防止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

2、範圍

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

3、使用原則

(一)食品新增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4、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5、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新增劑: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4、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三)食品新增劑標準

按照GB 2760標準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帶入原則(不直接新增,通過配料帶入)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新增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帶入食品中:

1、根據GB 2760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新增劑。

2、食品配料中該新增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3、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新增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新增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新增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採購規範:

1、食品新增劑廠家應具備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

2、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3、食品新增劑標識內容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包含名稱、型號、規格、用途、使用範圍、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內容。

(二)使用前準備:

1、確認所用的食品新增劑均應為GB 2760標準以及相關增補公告中允許使用食品新增劑。

2、確認食品新增劑的用量不超過GB 2760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三)實施“五專”管理

1、專人管理。由經過被授權的、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取、配置、使用。

2、專櫃存放。將食品新增劑放在指定區域的專櫃儲存(存放高風險新增劑的專櫃應上鎖),不得與其他原料或物資混放,存放處應加貼標識。對於需要從大包裝分裝使用的,應在分裝的產品上加貼標識,防止誤用。

3、專本登記。設“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本”專門登記使用情況。

4、專用計量器具。配置專門的並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每次領用食品新增劑應準確稱量,並記錄於《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臺賬》。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工具應專管專用,保持衛生狀況,不得汙染。

5、專人新增。安排專人進行配料、投料,按作業指導書操作。

食品新增劑應按生產需要量領用,當天未使用的應退回儲存,不得擅自放於專櫃以外,並做好退回登記。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規範食品新增劑使用和管理,防止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

二、範圍

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

三、使用原則

(一)食品新增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4、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5、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新增劑: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4、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三)食品新增劑標準

按照GB2760標準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帶入原則(不直接新增,通過配料帶入)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新增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帶入食品中:

1、根據GB2760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新增劑。

2、食品配料中該新增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3、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新增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新增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新增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使用管理流程

(一)採購規範:

1、食品新增劑廠家應具備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

2、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3、食品新增劑標識內容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包含名稱、型號、規格、用途、使用範圍、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內容。

(二)使用前準備:

1、確認所用的食品新增劑均應為GB2760標準以及相關增補公告中允許使用食品新增劑。

2、確認食品新增劑的用量不超過GB2760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三)實施“五專”管理

1、專人管理。由經過被授權的、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取、配置、使用。

2、專櫃存放。將食品新增劑放在指定區域的專櫃儲存(存放高風險新增劑的專櫃應上鎖),不得與其他原料或物資混放,存放處應加貼標識。對於需要從大包裝分裝使用的,應在分裝的產品上加貼標識,防止誤用。

3、專本登記。設“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本”專門登記使用情況。

4、專用計量器具。配置專門的並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每次領用食品新增劑應準確稱量,並記錄於《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臺賬》。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工具應專管專用,保持衛生狀況,不得汙染。

5、專人新增。安排專人進行配料、投料,按作業指導書操作。

食品新增劑應按生產需要量領用,當天未使用的應退回儲存,不得擅自放於專櫃以外,並做好退回登記。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4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應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儲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採購,實行定點採購,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櫃”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新增劑名稱。

七、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5

採購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正式供貨方進行質量跟蹤並填寫《質量跟蹤報告》,對質量下降的供應商由採購部門及時反映給供應商,並限期整改,到期無改進的供應商,報副廠長批准取消其供貨資格。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食品新增劑的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採購管理:

1、首先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資質及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價,確定為合格供方的方可購進其食品新增劑;

2、採購食品新增劑時應認明標籤上“食品新增劑”字樣,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對產品標籤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廠名廠址、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

3、食品必須新增是食品用途的新增劑,新增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新增劑。

二、進貨查驗管理

1、對購進的食品新增劑,生產、技術部應先審查其是否為合格供方提供的產品,索取其有關資質證明(三證一報告),填寫索證記錄。

2、購進的食品新增劑驗收時,質檢部必須索要本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和企業同產品近期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並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的公章,否則不予接收。

3、購進的食品新增劑能自檢的,質檢部除索要營業執照、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影印件(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公章)、檢驗報告單外,還需抽樣檢驗,合格後出具原材料檢驗結果報告單;不能自檢的由質檢部出具參考檢驗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凡是本廠質檢部未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的,一律不得入庫、不得使用。

三、儲存和使用管理

1、食品新增劑實行專庫、專人管理,倉庫依據質檢部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得入庫和使用。

2、倉庫內食品新增劑標識要清楚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出入庫臺帳,詳細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入庫及領用情況。

3、生產配料人員應建立食品新增劑詳細的使用記錄,食品新增劑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超過衛生部相關公告中規定的最大限值和適用範圍,不得超範圍、超量使用。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檔案;

(三)食品新增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新增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新增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新增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新增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祕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專案、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予以公佈。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式,制定、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新增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新增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7

為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新增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既有利於工作又不照成濫用。

一、 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新增劑不得使用。

二、 嚴格控制食品新增劑的採購途徑,採購必須到正規專賣商店購買,並索取發票和相關手續。

三、 在加工食品中應正確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須用的少用,儘量做到不用。

四、 食品新增劑應做到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五、 不得使用未經必準、受汙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新增劑。

六、 不得為掩蓋食品腐爛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七、 嚴格控制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對違反食品新增劑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應嚴肅處理。

朝天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了使廠對採購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質量實施有效控制,確保採購物資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價格合理,交貨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使用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採購。

三、職責

技術部指定所需採購物資的質量標準或要求並對樣品進行檢驗和試驗;生產部根據技術部提出的工藝要求做小批量生產試驗;副廠長負責對合格供應商名單的審批;廠長負責採購計劃的稽核和批准。

四、工作程式

1、採購應及時收集填制《供應商調查表》,內容包括:供應商的名稱、產量、供貨能力、質量保證能力和供貨情況等方面的資料,由主管人員彙總分門別類建立檔案。供應商的檔案包括:

A、法人資料、資質、資信等;

B、產品的質量狀況;

C、價格與交貨期;

D、歷史業績等。根據這些做出《合格供應商名單》。

2、對合格供應商的控制

A、貨檢員對供應商每次供貨時進行抽樣檢驗。

B、供貨商每次供貨如產品質量不合格,按本廠《不合格品控制秩序》執行,如交貨期交貨數量等沒按合同進行時,可由採購員對供應商提出警告,嚴重時發出暫撤銷供應商關係的通知。

3、採購資料

對主要原輔料的採購由採購部門根據訂貨合同對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庫存情況制定採購計劃,註明品名、規格數量、採購依據等報廠長批准。在《合格供應商名單》上選擇供應商並與之取得聯絡,擬製採購合同,《採購合同》的擬製必須符合國家《合同法》有關規定,《採購合同》由採購部門保管。

4、採購產品的驗證

採購產品的驗證按《原輔料包裝材料標準》的規定執行。採購產品出現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處理。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堅決採購有QS標誌的產品,質量檢驗科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驗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辦理手續入庫。

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

從合格供應商採購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採購產品進廠後質檢部進行驗收的同時還需對供應商名稱,貨證是否相符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具體控制如下:

1)、國產採購產品(即原輔料、包裝材料)驗收;在按照《原輔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材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各種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進行驗收的同時,還要按照下述規定進行嚴格控制,並做好相關檢驗,驗證內容的記錄。

採購產品進廠時要嚴格控制其驗收檢驗過程,供應商必須提供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如在發證範圍)和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供應商未提供或證明內容與規定不符時,應視情況對其採購產品拒收或單獨存放。待證明材料重新提供後再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即可辦理入庫手續;來自非合同供應商的貨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證明材料或要求內容不符,應停止其合格供應商資格直到提供資料齊全為止;連續三次發生偏差的供應商應停止其合格供應商資格;運輸車輛是否衛生;外包裝是否有破損,有油汙等;驗證貨物是否相符,貨證不符的拒收或單獨存放並做好標識;標識是否清楚、正確。標識不清楚的單獨存放;

必要時由質檢部抽樣檢測有關理化、微生物專案,合格後方可使用。採購部每年對合格供應商進行一次複評。

2)原輔料包裝材料的儲存;

原輔料包裝材料應在專用庫房中分類儲存,具體要求見《原輔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材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中有關儲存的要求。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9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店購買

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影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堂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篇10

一、專店購買

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影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檔案;

(三)食品新增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新增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新增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新增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新增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祕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專案、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予以公佈。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式,制定、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新增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新增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