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居住證”的進步意義分析
新“居住證”的進步意義
近日,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證突出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12月13日《現代快報》)
居住證並不是新鮮事物,但此“居住證”不同於彼居住證。之前的居住證純粹是為了治安管理方便,對流動人口進行的一種社會管理工作需要,持證人除了以此證明自己有穩定工作或職業以外,沒有其他作用。當下即將生效的“居住證”則被賦予了多項公民基本權利,因此,它與傳統的居住證有本質區別,由此產生的社會意義也大不相同。
首先,它賦予了流動人口一些基本權利和公共服務,使居住證首次有了“權利含金量”。據悉,新的居住證被賦予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實現了農村人口的權利的“零突破”,將大大方便流動人口辦證,促進人才流動。
其次,它開啟了打破城鄉二元壁壘的大門。“權利閘門”一經打開,不可能再走回頭路。如此一來,農村流動到城市的農民工的就業、子女入學以及其他法定的公共服務都將有機會享受,流動人口的生活將獲得前所未有的方便,有助於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克服孩子缺父愛母愛帶來的心理問題。比如,可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對農民工在城裏買房有好處。再如,遇到麻煩了,個人經濟能力有限,請不起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農民工依法維權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有幫助。
再次,它從制度源頭開始消除對農村人口的“歧視”。一直以來,城鄉二元體制把人分為農村人和城市人兩種,由於城裏人享受諸多社會服務和權利,而農村人流動到城市以後卻不能享受,身份的“優劣”立馬顯示出來,很不公平,結果,有些城裏人總是看不起鄉里人,鄉里人也抱怨自己的“出生地”不好,有違社會正義。
另一個值得期待的是,梯度賦權機制預示着新居住證的權利將越來越豐富,城鄉的身份距離將進一步縮小,可以説前面是一條寬闊平坦的陽光大道,令人欣慰,更值得期待。
《居住證暫行條例》有亮點有期待
近日,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3條,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12月12日新華網)
《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公佈。這意味着暫住證正式退出歷史舞台,全國將全面建立居住證制度。從“暫”到“居”雖只一字之差,但是承載了外來工的家園夢想。對外來工來説,這無疑是一條利好消息。按照暫行條例的規定,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並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此舉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體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
與偏重治安功能的暫住證相比,居住證在解決外來工基本服務和權益保障問題提供了有效平台。《條例》提出,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應該説,這樣的規定是比較全面、温馨的。但是,居住證制度到底能給外來工帶來多少紅利呢?從一些地方居住證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居住證除了管理更加人性化,方便城市管理農民工以外,對農民工真正關心的就業、教育、住房、養老、公共服務等核心權利的規定相對粗糙、模糊。《條例》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但是居住證包含的這些公共服務,地方政府到底如何兑現,不確定因素頗多。居住證制度能否給外來工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還有待觀察。
其實,外來工需要的不僅是居住證,而是附着在居住證上的公民權利和應有的公共服務。如果外來工享有了應有的公共權利和公共服務。根本不需要這證那證,一張身份證就可以證明身份,行使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居住證制度是隻是尊重外來工權利的逗號,不是給外來工平等賦權的句號。
近年來,很多地方都在聚焦外來工,並制定了具體關愛措施。比如,稱外來工為新市民、援建工人,淡化農民工稱謂;將農民工子女納入城市義務教育序列;建立農民工社保體系、住房體系;設立農民工日,等等。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外來工與市民權利不平等的問題依然存在。如,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價,外來工維權存在瓶頸。除了苦髒累的崗位外,城市設置就業户籍門檻,清理低端產業,等等。由於生活的壓力、老闆的霸道、執法的瑕疵,一些外來工依然處於城市的邊緣地位。比如,有的城市把外來工排除在住房保障、扶危濟困政策範圍之外;即便在公眾的千呼萬喚聲中,異地大學聯考制度終於出台了,外來人口隨遷子女滿足了苛刻的居住年限、穩定的住房等條件,學習成績再優秀,在一些地區也只能報考高職學校。還有外來工買車、買房受到種種限制,等等。
所以,全面建立居住證制度,最大的善意不在於居住證取代暫住證,而在於外來人口的生存發展權利得到尊重。從法律制度層面賦予外來工平等市民待遇,全力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外來工的社會氛圍,讓他們感受到城市的包容胸懷,十分重要。
當然,在城鄉二元結構、户口附加值與公眾身份情結尚未根本改變,户口尚不能自由遷徙的當下,指望一紙居住證讓外來工與當地居民平起平坐過於理想化。居住證制度畢竟只是户籍制度改革過程中的一項過渡性政策,要從根本上解決外來工的權利問題,需要政府為他們撐起更大的權益保護傘,也需要從立法層面徹底打破身份界限,消除户口附加值,建設人人平等的公民社會。
xx總理曾經指出,城鎮化要以人為核心,其他的一切都要為人服務。推進城鎮化意不在“地”,不在“樓”,而在“人”。誠如斯言,城鎮化不僅指農村人口從形式上轉化為城鎮人口,更深刻的內涵是指生存條件、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的城鎮化。城鎮從心態上接納他們。當城鄉二元化結構徹底打破以後,每個公民都被納入權利保障視野,社保、醫保、住房保障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實現全國漫遊,教育資源配置比較均衡,教育制度、招生政策比較公平,一張居民身份證就可以讓公民的權利通行全國。居住證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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