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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論文文獻綜述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論文文獻綜述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論文文獻綜述

研究某一問題首先要弄清它的概念,我國學者董玉庭博士對刑事自由裁量權研究較多,他認為賦予法官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有助於個案公正的實現,法官不僅在量刑上擁有自由裁量權,在定罪上同樣擁有自由裁量權。並在其撰寫的《刑法自由裁量權導論—以法官活動為背景》一文中,闡明瞭他對刑事自由裁量權概念的認識。刑事自由裁量權指“在刑法適用的過程中,涉及刑法適用的官方人員(包括官方機關)在所適用的刑法規則內容允許的範圍內,有權在多種行為中作出選擇。”在劉宗撰寫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弊端及其克服》一文中對刑事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意義及進行了論述 “就刑法而言,正確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僵硬性、不周延性、滯後性,使刑法充滿活力和生機,從而不至於因無法應付社會變化的需要等諸多情況束手無策而削弱其權威性。由於行事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及合理性完全繫於個人主觀判斷之上,具有非常濃厚的個人色彩,刑事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司法的隨意性。”史明武和王輝二位學者認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酌定的行為,他們在《論我國的法官酌定減輕處罰裁量權》一文中寫到:所謂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除依法律規定外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對犯罪人處以適當刑罰的權力。” 韓克芳在《論我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一文中將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解釋為量刑的裁量權,文章指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本質上是一種量刑權。”

董玉庭、董進宇在《刑事自由裁量權與刑法基本原則關係研究》一文中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並不排斥自由裁量權”的觀點。他們認為“絕對罪刑法定主義作為一種精神、一種理念,在人類的刑法發展歷程中的確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但絕對罪刑法定最大的問題是其主張的精神過分理想化而超越了現實。”對於這一問題 我國學者劉惠卓、徐留成提出了反對意見,他們在《試論刑事自由裁量的理論定位》一文中寫到“罪刑法定與刑罰的自由裁量從根本上就是對立的,罪刑法定的真正實現應當是嚴格依法裁量,不得半點自由。”中國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先生在《刑法解釋研究》一書第151頁寫到“目前我國法律不盡完善,法律規( 畢業論文參考網整理收集論文)定比較原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比較多,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使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化,增加裁判的公正性,減少對同一事實作不同認定、對同一個法律作出不同理解等情況的發生。”我國學者王景婷在《論罪刑法定下的法官刑罰裁量權》一文中寫到“罪刑法定原則畢竟還只是一種理論,要想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得以實現還必須依靠司法。法官作為司法最重要的主體,賦予其一定限度的刑罰裁量權是必要的,並且在一定程度能夠更好地實現罪刑法定。”在《論刑事適度裁量權》一文中,學者李巖認為“罪刑法定規則是非嚴格意義上的,除了對少數犯罪規定絕對確定法定刑外,絕大多數犯罪的法定刑都規定了一定幅度,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之內,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適度裁量。”我國刑法學專家陳興良在其所著《刑法適用總論》中指出“在司法活動中,法官的能動作用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因素,罪刑法定並不排斥法官的司法裁量,它能夠也應當容納司法裁量。”

我國學者賴早興在其所著的《刑法平等論一書中》指出“對於自由裁量權,理性的態度應當是允許其在法律中的存在,但也有必要對之加以有效的限制。”他主張通過加強司法解釋和加強監督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王祖書學者在《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探析》一文中對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約束進行了設想,並指出“從刑法制度構造上來説,以罪刑法定的嚴格規則限制刑事司法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又在罪刑法定的界域內予以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應是最佳選擇。”我國法官王在魁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在法律授權法官予自由裁量的情形以及缺乏法律規定或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形下,為實現個案公正,根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及具體案件事實,對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釋,以自身判斷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做出決定的權利。”王在魁法官在其所著的《法官裁量權研究》一書中指出“法官擁有的形式自由裁量權必須有一個不可逾越的邊界,而這一邊界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筆者認為: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制定法國家,大陸法系將判例排除在法律淵源之外,只承認成文法的效力。古典法學派更是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看作是罪惡的根源。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堅決反對判例法。但是隨着法治不斷深入和進步,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法官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於刑法的強制性,稍有不慎就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中,又以刑事自由裁量權最為重要。國內學者對於我國法官是否擁有自由裁量權並無太大的爭議,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法官實際上擁有刑事自由裁量權,並且這種權力通過法律明確或者隱晦的授予了法官。然而對於我國法官刑事自由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則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 畢業論文參考網整理收集論文)認為法官只在量刑方面存在自由裁量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擁有自由裁量權。對於刑事自由裁量權,國內學界對於罪刑法定原則與刑事自由裁量權的關係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是制定法國家,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發展背離了其最初的本義,認為自由裁量權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今的罪刑法定原則較早期的更為靈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當今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之物,並認為罪刑法定並不排斥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目前確實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情況,不管這種濫用是出於善意的還是出於惡意的都不能夠被允許。在這一問題上,國內承認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學者基本達成共識,就是應當限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濫用和造成司法的隨意性。並且都對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權提出了一定的建議和意見。

我認為當前我國法官的確擁有刑事自由裁量權,並且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擁有這種權力。但是我國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最大的限制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簡單來説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來説就是排斥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不定期刑。我國法官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是在罪刑法定原則控制之下的,因為我國法官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官有造法的權力,法官的自由裁量嚴格來説是在法律框架之內的一種選擇。法官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實質就是正確理解法條和司法解釋,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根據法律的精神做出判決。我國97刑法的修改及出台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種約束。但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雖然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有一定的約束制度,但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監督機制還不完善,法官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也存在濫用情況。法官相對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如果出現濫用也是十分可怕的,所以我們必須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繼續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進行規範和約束。希望能夠通過規範和約束使法官能夠合理運用其手中的權利,保障法律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