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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選任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對法官的任職資格,國內學者的意見也不盡一致。北京大學的康均心教授在其專著《法官改革研究——以一個基層法院的探索視點》一書中認為我國法官制度的改革首先應該是嚴格規範法官的任職資格,他的觀點是借鑑國外經驗,提高法官任職資格,修正為正規法學本科生,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後,從事法律工作滿5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上列人員必須經過特定的考核機制,通過者才可以初任法官。上級法院法官應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任。作為特例還可以從優秀的大學教授、副教授以及有15年從業經歷的律師中直接選拔法官。學者賈和平在其文章《自由與法官職業化建設之法哲學思考——兼論完善法官制度》同樣強調借鑑國外經驗,必須嚴格我國法官任職資格;必須具有優良的道德;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擁有六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經歷,經過兩年以上的法官業務培訓且考試合格;五個條件具備方可被任命為初級法官。同時他認為上級法院的法官一般應從下級法院任職一定年限的優秀法官中選拔。也可直接從大學法學教授中選拔。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管理經驗、組織能力強的優秀法官中選拔。

法官選任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河北大學學者魏瑤在《法官遴選制度研究》中談到現行法官選任制度確實存在很多缺陷,國外經驗固然可以借鑑,但是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道路則更為重要,她認為完善我國法官選任制度必須有以下步驟:一是對法官進行培訓;二是嚴格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只有接受過正規法學教育並達到本科以上學歷者方可報考。三是在從事律師業務XX年以上者中遴選法官,並逐步建立法官的逐級晉升制度,以促進法官隊伍同質化的形成。學者王明新在《關於塑造中國職業法官羣體的幾個問題》一文中同樣也有這樣的論述:即嚴格任職條件、強調專業知識背景和嚴格法官任命程序等等。

對於我國現行法官選任制度中存在的司法管理、任命的行政化傾向,學者們也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司法部的孫建學者在其文章《法官選任制度的構建》中重點談到這樣中肯的觀點:即目前在我國法官管理上存在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其根源就來自於公務員化的選任和管理制度。他提出建立初任法官直接任命制度,以避免法官選任的行政化傾向。張澤濤在其文章《司法資格考試與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改革》中則談到我國法官選任制度其直接的理論基礎是列寧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這一觀點直接表明了我國法官選任制度與前蘇聯的法官制度是大體相同的,同時也説明為什麼我國法官選任制度與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制度相差甚遠的原因。

孫建學者在其文章《轉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中談到我國法官錄取面臨着尷尬局面:一方面符合《法官法》要求的眾多司法考試通過者沒有直接的渠道進入法官的行列;另一方面法院還在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新人。他提出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一是設立法官選任委員會。負責法官選任考核工作。二是建立公開的法官提名制度。三是建立法官員額制度。同樣提到設立法官選任委員會的學者張澤濤在其文章《司法資格考試與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改革》也強調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同時他還提出該機構在中央、省級、市級都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負責法官選任的提名和選舉機構推薦候選人。以上兩位學者的建議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尤其提出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更有其改革的實踐可行性。我比較傾向這種改革意見。

北京工商大學俞亮、張馳在其文章《提高法官素質是增強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徑》中比較有創新的觀點是:一是適當延長被選任者曾經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年限,並且可以嘗試從具有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律師中選任法官,從而保證初任法官具有必要的司法經驗和人生閲歷。二是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的法官選任委員會來統一行使各級法官的任命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選舉委員會從被提名和推薦的下一級法院的法官和特別優秀的資深律師、學者中遴選、確定,而地方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則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名,並經同級人大批准任命。

我國學者姚莉對我國法官選任制度也有其自己的見解。她在《中國法官制度的現狀分析與制度重構》一文中談到法官選任制度時認為:首先,應該建立更為合理的法官選任制度。其核心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選拔和任職分離;其二是建立法官任前的培訓和見習制度。其三是建立法官職能分類制度。將我國法官分為審判法官和初審法官兩類型,前者主要從事審判工作,而後者主要解決一些準備性或程序性問題。這樣分類不僅有利於訴訟程序的完善,而且有利於解決目前我國由於法官隊伍龐大但是素質不高而對審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最後,建立法官自律機制來完善法官考評和彈劾制度。我認為她的觀點中第二點比較有創新意義,我也比較認同。

青島行政學院學者詹素娟在《司法官培訓體制的弊端與完善的政策建議》一文中重點談到我國法官培訓體制存在的很多弊端。具體包括法官培訓強制性不足、缺乏規範性、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等。她對此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是明確培訓目的、嚴格培訓內容、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官培訓機制,改善法官培訓的教學方法。而學者王仲雲在其文章《法官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中對我國法官培訓制度提出了更加鮮明而具體的建議。她主張嚴格法官任職條件,確立遴選制度,當務之急是必須嚴把法院入口關,提高法院入口的門檻,避免進入法院後,再培訓再進入,又再培訓的惡性循環。她還主張改革完善現有法官培訓制度。具體包括1、科學組建法官繼續教育機構。2、堅持理論教育與業務培訓教育相結合的原則。3、教育師資問題,堅持以專職教育為輔,以固定聘任一些知名法官、律師、學者作為兼職教師為主的原則。4、為保證法學教育的質量,避免法學繼續教育的形式化,還必須嚴格和規範其考核、考試的制度,使其能成為決定法官任命、職務提升的要件。

不可否認法官選任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雖然落後於西方國家,但是我國的專家學者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實踐模式的合理化方案。wio體制下的中國市場經濟迫切需要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官選任制度是重要一部分,當然改革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是所走的路是漫長的,它需要幾代甚至十幾代法學專家、學者的不懈努力。讓我們以樂觀的態度去面對這一不可阻擋的發展潮流,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踐行這一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