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文祕 > 規章制度

鄉鎮三資管理制度(精選3篇)

鄉鎮三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會計委託代理

鄉鎮三資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鎮村級財務(含村集體經濟股份制合作社)全面委託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三資”委託代理中心設在鎮財政所,設中心核算會計1至2名、中心資金會計1名,各村設報賬員1名;

第二條堅持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村級財務代理;

第三條“三資”委託代理中心財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定期實行輪崗制度;

第四條村級實行統一稽核單據、統一集中報賬,按月定期報賬;

第二章票據使用管理

第五條村級統一使用市農業農村局印製的(市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嚴格按照“統一供應、票款一致、以舊換新”的原則管理,採取領銷、報結辦法,實行鎮村二級管理;

第六條嚴禁村級使用其他票據,嚴禁白條入賬、嚴禁村級坐收坐支;

第七條村級使用票據,必須規範有序,嚴格按照票據序號和內容連續填寫,不得跳頁、隔號或隔本使用,妥善儲存作廢票據,票據填寫齊全後,由村報賬員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財務人員工作職責

第八條村報賬員必須由文化素質高、工作認真負責、思想作風正派、清正廉潔正氣、熟悉會計業務的人員擔任。報賬員在業務上接受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領導和管理及對其業務培訓、指導;

第九條村級各項支出統一由報賬員進行結算。村級各項支出票據必須在完善相關稽核、審批手續後,按月到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辦理付款業務;

第十三屆村委會到期,村委會必須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本屆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確保村級平安換屆;

第四十四條按照“誰稽核、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村級“三資”管理制度規定違規開支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追究鎮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第四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要認真履行好監督職責,對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監督缺位、監督不力的,扣減補助,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包村幹部要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做好村級集體“三資”監管工作。包村幹部對本村涉農資金監管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紀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鎮農業綜合服務站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村級資產資源管理,組織實施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對村級資產資源監督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農業綜合服務站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鎮“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強化村級收支票據稽核把關,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規範核算;對負責村級財務稽核和核算人員把關不嚴、違規入賬、未實行村級財務全面公開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未出臺新的財務制度前參照此制度執行,以前年度鎮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鄉鎮三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村級資金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村級所有收入款項繳入村級村務卡銀行資金賬戶,所有支出實行報賬制,嚴禁收支款項抵減,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

二、全面實行非現金結算制度。村級所有收入、補助、收益等款項,全部通過轉賬方式轉入村務卡銀行賬戶。所有支出和付款,一律轉賬結算,通過轉賬方式轉入對方銀行賬戶或銀行卡,屬於村務卡卡片支出範圍的支出和付款,在村務卡卡片餘額內使用支付。

三、全面實施村務卡制度。統一辦理村集體公務用卡(簡稱村務卡),一村一卡,村務卡卡片由村會計保管使用。村務卡卡片只能用於確實無法轉賬支付、不能直接打卡的辦公費、交通差旅費、學習考察費、會務費、培訓費、水電費、報刊費、零星採購等,不得用於必須轉賬結算的專案。村務卡卡片額度為5000元,卡內餘額不足時及時申領。每月底,村級會計從銀行列印賬戶餘額,和賬面餘額核對無誤,發現差錯,及時查詢原因並糾正。村務卡的支出明細以簡訊形式傳送給村級會計、村支部書記,便於及時監督管理。

第二章村級財務報賬操作規程

一、村級收入款項,必須使用專用票據。統一使用“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統一在徐州市“陽光村務”平臺列印票據。繳款單位通過開戶行將資金轉入村務卡賬戶,所有收入票據村支部書記稽核簽字入賬。

二、村級支出、付款專案由經辦人將手續完備的合法原始憑證交給村級會計稽核審批,審批流程完成後,村級會計交由農經雙重稽核支付。

三、農經會計對支出原始憑證和附件進行程式性稽核和實質性稽核。程式性稽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財務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項規定、票據是否規範,當事人身份資訊、聯絡方式、經辦人、證明人、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稽核人、審批人的簽名手續是否完備,所附資料是否完整。實質性稽核包括:對真實性存在疑問的支出,必須通過詢問、調查、現場檢視等必要的稽核程式進行稽核把關,對明視訊記憶體在虛假的支出,向農經負責人彙報並暫緩支付,稽核程式涉及會計人員、部門負責人在稽核憑證上籤章確認,稽核記錄作為原始憑證的佐證材料,一併裝訂入記賬憑證。

四、對收支賬務及時進行處理。記賬憑證要做到,原始憑證張數摘要欄說明等內容填寫完整,嚴禁“多借多貸”、多事項合併編制記賬憑證,科目運用正確,所發生的事項必須符合科目核算規定,原始憑證發生額合計數與記賬憑證入賬額一致,人員章戳齊全。凡是通過轉賬或打卡發放的會計事項,須將銀行蓋章的明細清單作為記賬附件。

五、會計負責村級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和明細分類賬的記載與核對工作。月底逐筆核對各村收款、付款情況。按月列印各種財務報表,按月列印財務等公開資料,按月列印裝訂賬冊,當年賬務翌年第一季度內列印賬簿,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

第三章村級非生產性支出管理制度

一、審批流程

(一)村級支出,先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再由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核實,交村黨組織書記審批。5000元以上支出需大額審批決議單、經兩委會議討論後,單獨公示方可開支。凡是村級重大事務和與村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式決策、實施。

(二)農經會計受理後,進行程式性和實質性稽核,最後報農經負責人審批。

1、具體支出專案規定

對七大類具體支出規定如下:

(一)人員經費類

1、在職、離退職村幹報酬:在職村幹報酬由組織部門管理按照辦事處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各村不得擅自發放在職村幹報酬,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各項補助、獎金、津貼和福利,離退職村幹報酬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測算執行。

2、自聘村級幹部報酬:村自聘村幹、返聘村幹、組長、村幹兼組長的報酬,根據年初經“四議兩公開”會議核定的用工標準(載明報酬、保險報銷比照等其他事項),村按照標準考核計算髮放。

3、村幹考核獎金:上級部門考核獎金、補助發放至個人的必須附有考核檔案和考核結果、兩委會議記錄。

4、以獎代補:村級完成市、辦相關條線單項考核工作任務,上級部門以獎代補的,資金入賬待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報支。

5、村幹保險:村乾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辦事處統一管理;村自聘人員,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照單位、個人報銷比例報支醫療、養老保險中集體部分;離退職村乾的保險補助,參照市相關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測算,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支。村集體為村幹部辦理的個人人身意外險憑保險合法票據按實報支。

6、醫療費:一般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報銷村幹醫藥費,特殊情況的因公受傷,經村兩委、監委會、理財小組、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會研究批准可報支醫療保險。

7、交通及通訊補助:辦事處村乾的交通及通訊補助已納入村幹報酬,不得另行發放,其他村幹經村兩委、監委會、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會研究比照執行。

(二)辦公經費類

1、辦公費:辦公用品採購須有正式發票和對方單位開具的明細清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辦事處財政政採網採購。零星辦公用品可以通過網店、實體店比價的形式,取得正規店鋪發票報支,其行為與金額應可追溯倒查。

2、水電費:村部辦公用水、電費根據正式發票報支(剔除租賃方水電費)。

3、通訊費:每月辦公電話費、網路費報支時須用以村委會名義的合法票據。不得公款添置個人通訊工具,不得報支以個人名義開戶的通訊費、網路費。

4、報刊雜誌費:黨報黨刊徵訂按照辦事處、黨委檔案執行,業務雜誌須有市以上主管部門檔案或蓋章,各類攤派、娛樂雜誌不得報支。

5、培訓費:培訓須有上級部門檔案通知,憑正式發票結報。

6、考察費:為發展村集體經濟的外出考察,須事先經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辦事處主要領導批准,憑正式發票結報。除重大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情況外,不得擅自租用車輛,使用前須經辦事處領導批准。嚴禁用公款外出觀光、旅遊。

7、差旅費:因公外出參加市級以上學習、會議的,須有上級部門檔案並取得正式車票,按辦事處規定的限額內報銷。

8、伙食費:為中心工作及重點工作如秸稈禁燒伙食、徵遷工作等,根據上級檔案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檔案執行,街道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經村委會商議經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及條線負責人稽核籤批後據實結算。正式發票報支,附具體明細清單。

(三)涉農支出類

1、集體用工:按照《村級集體用工管理制度》執行。

2、工程專案建設:按照《村級工程專案及物品採購管理制度》執行。

3、涉農公益支出:土地佔用農戶補償費,如復墾等,憑上級部門檔案、相關部門核算、驗收報告、與農戶簽訂的協議等結報,一律打卡發放。農田水利等支出,辦事處相關部門按額度核定、辦事處分管領導批准後結報。

4、公共服務執行維護機制(農村垃圾收運、河道保潔、綠化管護、道路管養、生活汙水、村容村貌“三亂”整治、村級綜合服務中心維護、問題活動設施管護),財政預算外支出,做到定人、定崗、定責,嚴控用雜工、汽油、農藥等,結報時憑計算稽核表(定額標準×當月工作量),設施維護費用支出,考核人、經辦人、進行結報,一月一結,跨月不得結報。雜工參照村集體用工支出條款,檢查、調研、現場用工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獨結報。

(四)慰問救濟類

1、困難補助:困難補助由困難農戶提出申請,村兩委討論同意後、村書記簽署意見,結報時須附申請報告、會議記錄影印件,金額控制在每戶1000元以內(含1000元),單戶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需駐村幹部簽字確認。困難補助可編制自制支出報銷憑證,困難戶身份證資訊表、經手人、證明人齊全,註明收款人電話以便核實。

2、慰問費、慰問品:重陽、軍烈屬及年終統一慰問,需村兩委、監委會、民主理財、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會討論同意,張榜公佈3-7天群眾無異議後方可結報,結報時附會議記錄影印件(或相關部門檔案)、公示照片等。老黨員、老幹部、在職村幹及其直系親屬亡故慰問費重大疾病慰問費,金額控制在每戶1000元以內,一律打卡發放。支出報銷憑證,經手人、證明人齊全,註明收款人電話以便核實。

3、殯葬支出:公益事業遷墳等支出,憑相關公告或證明報支。村民亡故的殯葬支出,由村兩委討論制定,統一標準,列入預算支出。支出時村可編制自制支出報銷憑證,附火化證、經手人、證明人齊全,註明收款人電話。

4、捐贈贊助:不得向外單位及個人捐助、贊助、賀禮;確需公益捐贈的,作為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後,經駐村領導同意,報辦事處分管領導研究批准。

5、村民福利:年初作為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議公示後,可報支本村民醫保補助、特殊群體補助、助學獎學金、水利資源費、節日福利(通過江蘇省農村產權交易資訊平臺招投標採購或比價採購)等村民福利性支出;憑正式發票結報,經手人、證明人齊全,註明收款人電話。

(五)社會穩定類

1、信訪維穩支出:重大、專項信訪維穩事項作為維穩專項支出,在上級撥款限額內報支;非重大、專項信訪維穩事項經信訪等部門稽核確認後報支。

2、矛盾協調支出:糾紛現場的農戶補助,經相關部門確認、駐村領導、分管領導核准後報支。

3、維穩報酬:對重大政治活動期間上級部門要求的值班維穩工作,按照維穩懲獎機制標準執行,結報時附上級部門通知和相關佐證材料。重大、專項信訪維穩事項的維穩報酬,作為維穩專項支出。

(六)專項支出類

專項資金應做到專款專用,當年度發放剩餘資金及時退回財政及相關部門,並附發放明細表、退回原因和相關佐證材料。

1、徵兵支出:經人武部門確認、分管徵兵領導批准後,按上級規定的額度結報。

2、防洪排澇支出:經水利部門確認、分管領導批准後按上級規定或審定的額度結報。

3、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耕地地力保護)支出:補貼依據仍為實際糧食種植面積。根據上級檔案按時結報,一律打卡發放“一折通”。

4、徵地支出: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支出。經兩委、監委會同意、徵遷部門核定清單、明細公示、打卡發放。

5、拆遷支出:原則上在徵遷部門統一支出。特殊情況到村的,經村兩委會、監委會同意,以真實有效的補償協議及明細單,明細公示、經手人、證明人齊全打卡發放支付。

6、代上級建設專案: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交村代建工程,資金撥付到村的,按照《工程專案及物品採購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7、代上級的辦理事項: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交村代辦事項,資金撥付到村的,以合法票據報支;經手人必須兩人以上,收款人必須簽字和加蓋右手拇指指印,註明收款人電話;特殊情況、重大事項須經駐隊領導、辦事處分管領導批准。

(七)生產經營類:

生產經營支出:有村集體自主經營的村,可報支經營支出,前提是會計年度的經營支出不大於經營收入,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提供發票和相關資料,相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後進行結報。

第四章村級集體用工管理制度

(一)、村級集體用工適用範圍。主要用於從事村級美麗鄉村建設、環境整治、搶險救災、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村民代表會議、生產經營等村級事務的用工支出。嚴禁用於經市、區、辦事處、村級公開招投標專案的用工支出,嚴禁將工程材料款和違規支出的費用以用工工資形式予以支付,嚴禁村幹部以用工工資形式獲取額外違規報酬。所有用工需實行臺賬管理,專人負責,臺賬資料妥善保管。

(二)、村級集體用工支出標準。依據當地社會工資平均水平的實際情況、各村經濟實力和以往慣例來確定和調整,不得高於當年當地勞務市場平均工價。每年12月30日前經“四議兩公開”會議研究討論過後制定出次年用工支出標準,公示後報辦事處農經部門備案。

(三)、村級集體用工支出結報:結報時憑原始用工記錄表、用工結算髮放明細表結報。原始出工考勤表,須有用工事由、詳細工時、出工人、記錄人、證明人等要素。用工結算髮放明細表,要註明用工事由、工時、單價、金額、出工人賬號及電話,由出工人核實確認簽字,且明細表上要有經辦人、證明人村務監委會、稽核人、審批人簽字,與辦事處中心工作相關的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報支用工時賬面無資金的,通過“內部往來一欠農戶用工款”科目反映,償還出工款時結合出工登記臺賬,依據原清單打卡到戶。

(四)、所有集體用工支出必須一事一報,對用工明細不清多事項合併報支的用工支出,應拒絕報支入賬;必須當月結報,一月一結,跨月不得報支。除矛盾處理現場、少量臨時用工,一律打卡到人(戶)不得村務卡支付。在職村幹不得參與一般性用工;村幹參加緊急、集中、重大行動的用工,事先須報辦事處分管領導、紀檢同意,方可實行同工同酬。

第五章村級工程專案及物品採購管理制度

1、農村工程專案及公益設施建設專案管理

1、內容:主要包括本村範圍內的道路建設和修補、土地復墾、河道疏浚、村級中心建設、環境綜合整治等。

2、程式:建設專案經兩委會議討論通過、重大事項必須經“四議兩公開”會議通過,形成會議記錄,向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村級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審批表》,經農經、公共資源部門同意,報辦事處分管或主要領導批准立項,簽訂規範施工合同後,方可實施建設,村與施工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包括專案質量要求、完成時間、驗收標準結算金額、糾紛解決機制等。

3、結報:工程結報時必須資料齊全,即:專案審批表、工程預算(標準)、議標或招投標書、施工合同、工程驗收簽證表或具備資質的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合法票據、審計報告(超過1萬以上的工程須有資質的單位或部門出具工程審計報告),方可結報,缺項不得報支。

4、資金支付嚴格按照施工協議中的預付款和工程專案進度付款條款進行付款,預留5%以上質量保證金一年以上。工程款一律轉賬支付,不得超額支付。

二、大額固定資產添置及大額物資、物品採購

1、限額:50000元以上的需向辦事處提出書面採購申請,由辦事處採購中心組織招投標採購;50000元以下的,村自行詢價採購。

2、結報:辦事處統一採購的,憑批准的採購申請、正式發票、對方單位蓋章的清單明細、村級驗收後履行正常審批程式結報;村自行議標釆購的,需通過“四議兩公開”會議,會議全套資料,憑正式發票、對方單位蓋章的清單明細、村級驗收後履行正常審批程式結報。送貨清單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六章村級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債權管理

(一)村級債權實行臺賬管理,並明確村黨組織書記對有效債權清收的責任,制定清收措施及時對有償款能力的債權予以回收,對有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債權予以核銷。核銷程式為:年度清產核資時,村兩委提出確鑿證據,村監委會確認,公示後報農經稽核備案,重大事項核銷報紀檢、辦事處分管領導審批。

(二)嚴格控制新的債權增加,嚴禁無償佔用集體資金,對無償借出集體資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時,追究批准人的責任。

二、債務管理

(一)規範村級債務管理,建立債務管理臺帳,逐筆登記債務發生的時間、用途、債權人、借款利率和償還時間。建立健全債務統計報告和預警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時跟蹤債務人情況及時收取到期債務;對逾期未收回、未超過訴訟期的債務,及時通過法律等途徑清收。建立新增不良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未收、新增不良債務導致村集體經濟損失的,追究責任人和村黨組織書記的經濟責任。

(二)嚴禁舉債列支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嚴禁以集體名義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對未按程式規定而擅自舉債、擔保的,嚴格執行“誰批准、誰負責、誰借錢、誰償還”的原則村級集體不得入賬核算。

(三)村級確需舉債的,應本著“適度、可控、短期”的原則,在落實還款來源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式進行:通過“四議兩公開”會議批准。報辦事處分管領導、紀檢、農經審批,憑真實合法有效票據申報撥付資金、驗收及審計,專案決算情況向村民公佈。

第七章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制度

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進行定期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村主要幹部進行任期與離任審計。

二、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一年一審。實施過程中應在街道紀檢部門社會第三方服務機構備選庫抽取熟悉農村財務的專業審計單位,對村級財務經營性收入、收支進行常規審計,對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等進行專項審計。

三、審計結束後,出具客觀、公正、全面的審計報告,每項審計報告必須上報農經、紀檢。審計資料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四、對審計發現的被侵佔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責成相關當事人如數退還;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黨員於部違紀的,要及時上報紀檢監察組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對審計發現有問題的經辦人、村幹,根據人事聘用合同中約定的經濟處罰條款進行處罰,將其列入履職廉政失信榜,不得作為下次任用候選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村級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門

村級會計檔案實行辦事處、村兩級管理。需要辦事處管理的會計檔案,由農經負責歸檔保管;需要移交村管理的會計檔案,移交到村,由村級會計負責保管;重要檔案要雙重備份,辦事處、村兩級同時歸檔保管。會計檔案室要達到規定標準,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二、歸檔範圍

村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賬冊、憑證、土地承包清冊及其原始丈量記錄、各類年報、各類經濟合同、協議、村幹部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工作考核結果,村支部、村委會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村民議事會會議記錄,會計交接清單,各類統計資料,會計報表,村級財務預(決)算方案,村務公開資料,民主理財資料以及上級規定儲存的紙質資料和電子文件等。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做到完整無缺、擺放有序、方便查閱、管理規範。

三、保管期限

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從20xx年1月1日起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報表保管期限為30年。涉及未清收往來款項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四、查閱使用

村級會計檔案的查閱,需履行批准手續,民主理財成員查閱會計檔案,須經村務監委會主任同意;其他相關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須經村黨組織書記同意。設立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借閱人員必須如實登記查閱情況;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不得抽換,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重要事項、檔案的查閱,應由村級會計現場監督;有影印會計檔案需要的,須經村黨組織書記批准後方可影印,由村級會計在影印件上註明“核對無誤”並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九章農村產權交易操作規程

一、交易範圍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凡發生下列交易行為,必須全部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材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

3、農材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

5、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6、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閒置宅基地使用權;

7、農業生產裝置設施使用權;

8、涉農專案資金安排;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相關產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專案由江蘇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鑑證。

二、交易方式和程式

(一)所有申報專案(包括出讓、租賃、流轉、承包等)必須經村兩委會、村務監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會議記錄,報經紀檢,辦事處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稽核。

(二)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平臺進行資訊登記,《江蘇省產權交易平臺》統一發布資訊。

(三)農村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責任追究

(一)辦事處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根據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應該進入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的產權,規定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

2、違反規定將必須進場交易的專案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3、不按規定履行事前核準、備案、告知手續的;

4、交易公告中有關獲取交易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提供虛假的公告、證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5、在交易活動中索取、收受賄賂的;

6、對發現的違規交易行為不及時報告或放任縱容的;

7、在交易過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參與違規交易、不當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8、洩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二)對違反本規程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三)責任追究包括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發包合同管理制度

一、管理物件與原則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發包是指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將集體所有的經營用地、經營用房、養殖溝塘等經營性資產、資源對外進行發包、租賃的行為,不包括土地流轉行為。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發包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資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批准不得將承包耕地用於非農建設;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關係,確保國家集體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損失。

二、發包交易程式

(一)村兩委提出初步方案:發包前,村須到辦事處國土、規劃建設、農業、環保等部門核實是否與政府的用地指標、發展規劃、產業佈局、環保要求有衝突。制定初步發包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名稱、數量、坐落、用途、標底、承租人要求發包期限、發包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安全責任等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決定:屬村委會集體資產、資源的,須經“四議兩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稽核通過後,將發包方案公示7天(公示欄、顯示屏、交易平臺、APP推送),公示無異議後,向省產權交易平臺申報。

(三)稽核:向辦事處主要領導提出書面申請(重大事項報告單),報紀檢備案。並提交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的會議記錄等資料,資源管理辦公室、農經匯同各相關部門進行稽核,重點稽核發包行為和內容的合法性、發包租賃期限是否符合規定,發包單價是否不低於發包指導價。

(四)公開招投標:堅持公開招標、公平競爭,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承租人和承租金額,杜絕暗箱操作。

(五)簽訂規範發包合同:專案公開招標發包後,農經督促雙方及時簽訂規範的發包合同,合同時間符合規範、合同單價不低於本檔案規定的指導價,結合經濟發展速度約定租金調整機制,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糾紛解決機制等。

三、管理規定

(一)發包單價的規定

1、經營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包每平方米單價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經營用房:經營性工業用房,標準廠房每平方米單價,參照確定其他廠房及經營性商業用房,價格由村級會議討論確定。

(二)合同期限與租金調整機制

1、一般情況下合同期限為本屆村委到期前,租金調整機制期限為3-5年,由村討論確定。

2、特殊情況下,如企業出資建房,可在簽訂框架協議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長20年)規範租金調整方式,由村集體代表大會討論後報辦事處批准。

(三)合同備案。合同簽訂時需經律師稽核把關,合同簽訂後報農經備案。

(四)系統管理。村級會計及時將合同錄入“陽光三資”綜合資訊管理平臺,進行動態預警管理,並對異常情況進行跟蹤處理。

(五)村級管理。村會計對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資料進行歸檔管理。在合同發包期內,每年都要檢查雙方履行合同條款情況,如發現承包人改變約定用途、拖久承包款項、未經同意自行轉包等行為,村應督促及時糾正,嚴格按承包合同規定的上交標準和上交時限結算兌現,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任何人不得私自決定承包上交款的減免,確因特殊情況造成尾欠的,必須經村兩委會、村務監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並由承包人作出書面限期(不得超過1季度)還款的承諾。出現逾期未交上交款、多次催討下無效等違約行為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發生合同終止條件、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應及時終止、上報核銷。

四、責任追究

村委會在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的發包中,未按本辦法確定的發包程式進行違規發包,或在發包中故意洩漏招標資訊、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故意延長髮包期限或降低發包價格,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後,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違規發包合同確定無效,重新進行發包。對發包中相關責任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給集體造成較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村務議事決策制度

堅持“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制度,即所有村級重大事項須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式決策實施。“四議”:黨組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兩公開”: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一、議事決策方式

黨組織會議、黨員大會、村委會議、村兩委會議、村民代表大會。

二、議事決策內容

(一)黨組織會議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交辦的具體工作;

2、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物件,確定預備黨員、黨員轉正提交黨員大會通過;

3、村級其他組織換屆選舉實施方案,團組織、婦代會、民兵等群團組織負責人的培養、推薦;

4、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5、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議題;

6、村級其他組織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或其他需要由支部委員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黨員大會

1、黨組織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2、確定預備黨員、黨員轉正以及對黨員作出處理決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方案;

4、村級重要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群眾關心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

5、其他必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村委會議

1、村委會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2、村級日常辦公開支;

3、村級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政救濟工作方案;

4、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的議程、議題;

5、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四)村兩委會議

1、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研究落實上級黨委、辦事處所佈置任務的具體工作措施;

2、討論制訂本村經濟、社會發展、村莊建設的年度和長遠規劃,以及保證規劃實現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訂《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獎懲的辦法以及村(財)務民主管理和公開等規章制度(草案);

4、討論決定救災、救濟款物發放物件;

5、研究提出有關本村重大村務工作初步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制訂具體的實施措施;

6、研究決定村集體大額資金的開支;

7、其他需要村兩委會研究或做出決定、決議的事項。

(五)村民代表會議

1、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2、學校、道路、供水、供電、有線電視等公益事業建設;

3、荒山承包、集體土地出讓、重大招商引資專案建設;

4、5000元以上的大額集體資金使用;

5、村兩委幹部報酬標準;

6、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

7、其他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三、會議制度

(一)對提交民主決策的事項,會前應告知與會人員,村民會議應提前10天告知,村民代表會議應提前3天告知,村民小組會議應提前1天告知。

(二)村兩委會議和村黨組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村黨組織會議和兩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主持,兩委會議經黨組織書記委託也可由村黨組織副書記召集主持,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

(三)黨員大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由黨組織書記主持,須有半數以上黨員參加方可舉行,涉及黨組織換屆選舉時應當有2/3以上黨員參加。

(四)村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由村委會主任主持,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參加方能舉。

(五)村民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1次,由村委會主任主持,必須2/3以上代表參加方能舉行。

(六)所有會議應當安排好記錄,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稽核簽名,存檔備查。

四、議事程式和方法

(一)村兩委會議、黨組織會議和村委會議

1、會議議題由村兩委委員向召集人提出,議題須事先由提出人組織人員研究、協調、論證,提出具體方案供決策時選擇參考。

2、會議召開的日期和議題內容,應由召集人提前告之與會人員,一般不臨時動議重大問題。

3、研究重大問題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先由議題提出人作詳細說明後,各委員暢所欲言,發表自已的意見,然後採用口頭或舉手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一半,決議方為有效

4、參會人員要注意保密。凡會議討論的所有問題不論意見有無分歧,也不論是否形成決議(包括已做出的決定尚未公開前),均不得外傳,誰洩露誰負責。

5、會議形成的決議由主持人及時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委員傳達。

6、會議形成的決議,如有必要,可召開有關會議或張榜等形式加以公佈,以保證決議的正確實施。

(二)黨員大會

1、會議議題由黨組織會議通過,黨組織應當對議題形成統一意見,並提出具體方案供決策時參考。

2、會議召開的日期和議題內容,應由召集人提前告之與會人員,一般不臨時動議重大問題。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先由主持人作詳細說明後,廣大黨員暢所欲言,發表自已的意見,然後採用舉手或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一半,決議方為有效。

4、會議形成的決議,應當張榜公佈。

(三)村民代表大會

1、會議議題由村兩委會議通過,議題須事先研究、協調和論證、提出具體方案供決策參考。

2、會議召開的日期和議題內容、應提前告之與會人員,一般不臨時動議重大問題。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由主持人作詳細說明後,代表暢所欲言,發表自已的意見,然後採用舉手或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一半,決議方為有效。

4、會議形成的決議,應當張榜公佈。

五、公示、執行和反饋

(一)村務監委會、民主理財就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向村黨組織書記反饋並提出合理性建議,村黨組織書記要在實施前就村務監督、民主理財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四議兩公開”會議進行商討改進。

(二)必須堅決執行會議集體做出的決定。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會後有任何反對的言行。

(三)村兩委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必須認真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諉、拖拉。如執行中發現新問題,對照上述規定,須及時提交相應的會議討論,不得自行改變。

(四)涉及兩委會議、黨組織會議、村委會議的應當告知兩委委員,涉及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應當張榜公佈。

第十二章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1、 財務公示內容

(一)財務預算情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公益事業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放利用、對外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二)財務決算情況。年末根據當年財務收支實際,編制的財務決算情況。

(三)村級集體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所發生的各項收支情況。

1、收入部分:包括上級政府或部門對村級組織的各種補貼、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出售和出租集體所有資產收入、土地轉讓補償費、經批准的集資款、救濟扶貧、社會捐贈及其他村集體收入等。

2、支出部分: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村級目常開支(報刊費,電話費、水電費、村級辦公費等)村民委員會成員誤工補貼,支出及其他村級集體事項支出等。

(四)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情況。包括各類資產情況、各類資源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

(五)村級收益分配情況。包括收益總額、提取公積公益、提取福利費、外來投資收益、成員分配金額,以及其他分配金額等。

(六)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範圍、標準、總額及使用、管理情況。

(七)土地徵用面積、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款分配、管理等情況。

(八)集體工程招投標情況等。

(九)村務監委會、理財小組開展村財務監督情況。

(十)對村財務的審計、村幹部的任期和離任審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公開事項。

二、財務公開形式

財務公開是村務公開內容之一,公開形式以村務公開欄公開為主,同時可以通過政府的網站、會議、告知書、手機、村報等形式同步公開,公開內容應當一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電子顯示屏或網路公開。

1、財務公開程式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提出財務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監委會、理財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和完善,並提交通過“四議兩公開”集體討論確定;議討論確定後並經村理財小組簽字蓋章後公佈;聽取群眾意見,及時解答群眾疑問;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備查。

如村民對財務公開內容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村黨組織、村委會查詢。村委會對村民提出的問題在3日內予以解釋和公開答覆。村民對解釋和答覆不滿意,可以向村務監委會投訴,村務監委會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不真實的,應督促村委會重新公佈。如對村務監委會調查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辦事處或相關部門反映,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四、財務公開時間

根據村務公開內容實行月度公開、年度公開、及時公開。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村集體財務要定期不定期公開。年終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全年的財務狀況。公開欄內財務公示事項必須經過村務,監委會、民主理財稽核蓋章。

鄉鎮三資管理制度 篇3

一、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定期報告制度

1、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範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

2、年度資產清查登記時點:每年年末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資產登記時點為當年12月31日,清查結果於次年3月1日前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3、資產清查的方法:

(1)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包括:實地盤點、抽樣盤存、技術推算等方法。

(2)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包括現金盤點、銀行進行對賬等方法。

(3)債權債務的清查方法包括:公示、面詢、函證等方法。

4、結果公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本集體資產變動情況進行清產核實,清查結果向本集體成員公示,並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確認。

5、資產清查報告。每年年初對上年度資產清查完畢後,由經辦人員填報清產核資系統並報鄉鎮級,由鄉鎮對所屬的村(居)報表稽核後於每年3月1日前報送縣級。年度清查資料要與政策與改革統計資料銜接,確保資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6、賬目調整。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賬款不符、賬實不符、賬證不符等問題,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及時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二、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1.為切實加強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管理,確保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及工程專案建設等的規範有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制度。

2.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及工程專案建設等按照以上法律簽訂經濟承包合同,經濟合同實施方案必須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合同應當使用上級規定的統一經濟合同範本,合同內容包括資產資源的名稱、期限、用途、收費標準及交費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3.由村會計人員根據備案的合同設立經濟合同臺賬,對所有應當儲存的合同檔案要按照時間順序裝訂成冊,統一進行編號儲存,防止檔案遺失和受損,並認真登記合同的履行情況。

4.合同的簽訂或調整、變更應及時上報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在承包合同到期後原合同終止的,或者舊合同終止後同時簽訂新合同的,村會計應當在當月定期申報財務收支單據的同時,及時申報經濟合同的變更情況。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當月登記到經濟承包合同臺賬中。

5.村級各類承包上交款當年度兌現率要求達到100%,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兌現的,應與承包人辦理相關手續,並予以說明和公佈。

三、 農村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管理制度

(一)資產登記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等集體資源資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要將經審定後的集體資產,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記錄農村集體“三資”資訊化監管系統中,並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做到應登盡登、資產明晰、賬實相符。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臺賬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4、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資源,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5、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應定期抽查資產臺賬填報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內容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準確,是否及時記錄臺賬等。如有問題的,應當要求限期予以更正。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應建立專門檔案,妥善保管有關臺賬和資料。

(二)資產保管管理制度

1.詳細記錄資產管理臺賬,對各項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分佈、使用人或保管人、存放位置等情況要在管理臺帳上進行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對實物形態的資產要分類編號登記。

2.對各種資產要分門別類建立完善的保管、領用、交還等制度。應當明確資產保管人,資產保管人應當對資產負有保管義務和向第三方責任追索賠償的義務。原則上,器械裝置、辦公裝置、工具等的使用人為資產保管人;房屋、建築等保管人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

3.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

1.房屋和建築物應做到合理使用,注意要經常維護保養,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違規搭建或超標準建設,不得破壞建築物的承重牆和安全結構,要保證安全通道無障礙物、消防裝置在有效期內等。

2.機器裝置、辦公裝置、工具等,應當按照安全操作手冊進行操作,不得違規操作造成機器損毀。

3.辦公用品等一次性損耗物資的使用,要做好日常領用登記,登記領用人、領用時間、領用數量等。按需取用,避免鋪張浪費。

4.耕地、林地等資源性資產的使用應當要堅持保護環境、保護資源的原則進行使用,杜絕任何損害資源改變土地性質改變的承包、租賃等。

(四)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1、資產處置的形式:有改變村(居)集體資產用途或所有權、使用權的行為都屬於集體資產處置,包括集體資產轉讓、變賣、出售、調拔、報廢、報損、發包、租賃等。

2、資產處置的主體:集體資產處置的合法主體為權屬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但法院判決和執行除外。

3.村集體資產及資源性資產承包、租賃、拍賣、出售、轉讓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以下的,由村居自行組織實施;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村居自行組織招投標,報楓亭鎮招投標辦備案;5萬元(含)以上的,由村(居)兩委提出招投標方案,提交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委託楓亭鎮招投標辦組織招投標。

4.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的剩餘年限,其他資產承包(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掌握在屆期內。年租金原則上應逐年遞增。

4.承包、租賃合同到期的,應當及時盤活資產,不得無故閒置資產,造成經濟損失。

5、固定資產報廢、損毀,應由使用人提出申請,並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詳細說明資產的現情況和報廢原因,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後進行清理。

四、清產核資財務處理、不良資產及債務核銷處置辦法

(一)資產類

1、對存貨、農業資產、固定資產的盤盈或盤虧,在建工程的報廢或毀損等,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盤盈計入其他收入,盤虧計入其他支出;數額較大的,可作為增減公積公益金處理,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2、對清產核資前沒有納入賬核心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農業資產等,包括政府撥款、稅費減免等形成的資產,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資產等,有原始憑證的,按記載價值入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通過資產估價確認價值入賬,作為增加公積公益金處理,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可轉增資本(並按股權比例量化給成員或集體),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3、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預期不能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等核銷,必須進行嚴格的稽核,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債權核銷計入其他支出,債務核銷計入其他收入,投資淨損失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賬簿記錄。不符合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程式的,不得進行賬目調整。

4.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些長期沒有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凡是不能繼續使用的,一律作報廢處理,其淨損失作為衝減公積金處理;凡是可以續使用的,應補提折舊。應補提的折舊,作為衝減公積金處理。

5.對屬於集體所有,以前沒有入帳核算的固定資產,經界定資產所有權後,按估價或協議(合同)價計價入帳,作為增加公積金處理。

6.對集體經濟組織應入帳而未入帳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應按規定進行評估後計價入帳,作為增加公積金處理

(二)所有者權益

1.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過程中,要徹底摸清家底,對錯記、漏記有關資本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對產權關係不明晰的,可在資本下設定“待界定資產”(含待界定農村集體資產)進行單獨核算,經界定資產所有權後再行調整

2.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過程中,要正確劃分各項所有者權益,對資本帳戶餘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從“公積金”“公益金”等有關帳戶中轉或調減。

五、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界定、價值評估、監督管理辦法

(一)權屬界定

1、按照不同層級開展權屬界定,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權屬界定應保持集體資產的完整性,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3.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充分考慮不同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有利於管理實際出發,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地進行

4.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把所有權確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發生糾紛的,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楓亭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價值評估

1.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1)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

(2)轉讓農村集體資產的;

(3)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需要處置農村集體資產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1)無原始憑證的資產;

(2)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

3.價值評估辦法:

(1)固定資產,一般按購建或調入時原始價值確定。對因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等原因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固定資產,可比照同類資產現行購建價格確定。涉及交易的,如入股、合資、合作拍賣等,應該按市場價值確定。

(2)長期股權投資,一般按初始投資價值確定。對確有交易需求且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進行資產價值重估。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控股或者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按現值或公允價值重估入賬;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公司,一般不作價值重估。

(3)對金額較小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可以適當簡化標準和程式,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展,民主討論確定估價方法,對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不動產資產,一般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經驗按公允價值估算。確有需求的,可委託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4)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並在鄉鎮(街道)備案。

(三)監督管理

1.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具體包括:

(1)農村集體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2)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範圍、程式和結果;

(3)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4)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

2.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承租、受託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資產的移交和折股量化辦法

(一)由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在農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給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需要進行清查移交,包括:

1.政府全額撥款或補助形成的資產;

2.稅務部門根據政策給予的減免稅費等實際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資產;

3.政府配發的實物資產;

4.對於由政府撥款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資產,按各方出資比例或約定的股權比例確認所有權,清查移交政府撥款所佔股權份額。

(二)減免稅費形成資產主要存在形式:

1.村集體辦公場所、衛生、體育、文化、教育、科技等用於公共服務的房屋和設施;

2.供水、電力、道路、廣場、通訊、林木等基礎設施;

3.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等資產;

4.政府配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實物資產。

(三)資產移出方是指政府撥款、減免稅費、政府派發實物資產的主管部門即投資主體,資產接收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對於接收的資產情況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並予以登記入賬和妥善管護。

(五)資產清查移交應填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產移交表》,由鄉鎮財政所負責監交。

(六)對清查移交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七)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移交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屬於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七、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查處制度

(ー)縣農業農村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定期開展村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徵地補償費等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審計。

(二)審計監督事項:

1.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

2.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3.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4.集體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5.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6.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專案及非生產性支出;

7.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審計過程中要認真接受群眾投訴與監督、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應向全體村民(集體成員)公開,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聽證、民主議事等形式調動群眾參與監督。

(四)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依法做出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在審計中查出被侵佔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要成責任人如數退賠;涉及國家人員對村幹部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建立審計查處事項的問題移交制度,審計結論一經核實要立即移交,確保審計結果的落實。

八、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形式:各村(居)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2、財務公開的內容:

(1)財務預算情況。年初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村集體年度財務收入、支出預算方案,包括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2)財務決算情況。年末根據當年財務收支實際,編制財務決算情況。

(3)村級集體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所發生的各項收支情況。收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各項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變價收入、集體建設用地收入、其他收入等專案及資金;支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支出、報刊雜誌費、電話費、水電費、村級辦公費、會議費、村幹部報酬、福利費支出、公益事業經費、其他支出等專案及金額。

(4)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本期新的舉債及產生過程、村級收益及其分配情況、村級集體資產處置情況。

(5)村(居)“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範圍、標準、總額及使用、管理情況。

(6)土地徵用面積、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款分配、管理等情況。

(7)鄉村振興等專項專案建設情況、資金下撥和使用情況。

(8)村務監督及財務審計情況。

3、財務公開的程式: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公佈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村務監督小組的稽核,公開榜必須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級代理會計、村務監督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村務監督小組專用章,報楓亭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以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佈,公佈的材料必須存檔。

4、財務公開時間:全面詳細的財務情況應每季度或每月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熱點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九、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分村分類別對各種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主要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並建立入檔登記簿和查閱登記簿。

2、嚴格會計檔案查閱登記手續,建立會計檔案調閱、借閱、查閱登記制度。各村報賬員因工作需要可隨時查閱本村財務資料,並履行查閱登記手續;非村級報賬員或外單位人員查閱或調閱、複製會計檔案的需經楓亭鎮分管領導、所屬村負責人批准,由村報賬員負責查閱,若需借閱或複製的村級報賬員要按規定履行登記簽字手續後,由檔案管理員到影印室進行復制。

3、查閱或複製會計檔案時,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撤封或抽換。

4、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檔案,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閱,嚴禁損毀、散失和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