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近日,《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正式釋出,那麼,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和配租本市範圍內由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輪候是指經稽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物件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
本細則所稱的配租是指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物件參加配租意向登記,並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式對其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
(一)20xx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20xx年5月1日前因未年審被暫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三)20xx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
上述申請物件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並受理的,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申請物件的輪候號。
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於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正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物件,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並受理的,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申請物件的輪候號。
第三序列:新申請物件遞交申請並受理後,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新申請物件的輪候號。
上述取得輪候號的申請物件經稽核符合條件的,按輪候號先後順序進入相應序列。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將輪候資訊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物件包括:
(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
(二)按規定被登出第一、第二序列輪候號後,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
(三)正在申請或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提出變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不能進入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物件;
(四)其他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
第八條 申請物件取得輪候號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登出輪候號,被登出的輪候號不得使用:
(一)經稽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二)已獲得配租的(含配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五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
(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經稽核符合條件的;
(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第九條 申請物件獲得配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複核、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棄租,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確認棄租。自書面確認棄租的次月起重新輪候,與新申請物件一同由系統集中於該月最後一天進入第三序列,自動隨機產生輪候號;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確認棄租的,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條 申請物件取得輪候號後,屬於下列情形的,原輪候號不變:
(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得配租的;
(二)申請人去世、離異、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
(三)申請人不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
第十一條 申請物件取得輪候號後,由於家庭成員及其戶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經按程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並確定保留或登出輪候號。
第十二條 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物件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取得輪候號的次月停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在獲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並簽訂租賃合同的次月停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物件包括以下兩類:
(一)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效輪候號,已進入輪候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輪候物件(下稱物件一);
(二)已遞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並已受理,暫未取得有效輪候號,未進入輪候冊的申請物件(下稱物件二)。
第十四條 (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優先配租物件、序列輪候物件的先後順序向物件一配租,配租先後順序如下:
1.優先配租物件;
2.第一序列輪候物件;
3.第二序列輪候物件;
4.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xx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物件;
5.第三序列的其他物件。
同一配租順序的申請物件之間按輪候號先後排序。
(二)住房保障部門向物件一配租後,剩餘房源可向物件二進行預分配。物件二之間隨機排序確定配租順序。
第十五條 (一)處於輪候冊中的物件(物件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優先配租:
1.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物件、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2.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徵收(拆遷),並已簽訂徵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
3.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4.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
5.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6.離婚婦女;
7.原承租僑房被髮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成年未婚孤兒;
9.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並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
10.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配租資格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11.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給予優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經市政府批准的條件。
(二)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物件,有剩餘房源的,再分配給其他區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物件。
(三)優先物件只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第十六條 配租房型應與申請物件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佈分配方案為準。
第十七條 孤寡老人及有視力、肢體殘疾的(1-3級或重度)殘疾人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低層或帶電梯房源。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佈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配租方案應向社會公佈,公佈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物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申請物件家庭人員、優先配租情形發生變化的,進行配租意向登記時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取消其配租資格,並書面告知申請物件。
(三)確定配租名單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情況確定參加配租的名單,參加配租的名單確定後,應向社會公佈和公示,公示不少於5天。
(四)預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舉行預配租儀式,公開配房;常態分配的,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
(五)資格複核或稽核。按規定對獲得預配租的物件一資格進行復核;對獲得預配租的物件二資格進行稽核。
(六)辦理入住。向資格複核符合條件的物件一、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稽核通過的物件二發放入住通知書。取得入住通知書的申請物件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九條 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後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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