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公司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加強對企業職工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室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目的:

(一)加強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公司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企業第一責任人。

(三)積極展開對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公司食品經營安全。

第三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四條培訓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訓,並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五條培訓時間:本公司規定員工每週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並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

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培訓要求:本公司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本公司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制定。

第七條對新錄用員工及轉崗員工在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八條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對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彙總、歸納、整理並進行歸檔。

檔案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2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我單位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索要供貨者的銷售票據,並通過複印、存檔等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

二、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採用計算機管理,建立電子台帳;

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

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進貨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企業應留有企業總部提供的進貨查驗證明或配送單據備查。

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向購貨者開具並保留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清單或“票證通”銷售票據。

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並隨時更新。

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企業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員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將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及時對員工進行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對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積極協助食品生產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發經營者對零售商退回或者從零售商和消費者手中召回的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按規定退回上級批發商或者生產廠家,或者作銷燬等無害化處理,並記錄退回、無害化處理情況。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食品檢查、貯存、運輸制度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銷售食品,經營場地和經營場所的設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的食品。

三、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要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運輸。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確保食品經營安全,自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監督以及工商部門的檢查。

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處理消費者投訴,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三、不銷售不符合法定標準和要求的食品,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或依法予以賠償等義務,保證不欺詐消費者。

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定了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對電氣安全管理、臨時用電、防止人身觸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衞生生產。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用電部門、工程部門,也適用於在公司外來施工單位。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由電工負責落實;

3.2安全員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體要求

4.1.1對電氣裝置、設備和線路進行設計、施工或改造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規定。

4.1.2電氣作業人員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後,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4.1.3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操作票制和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制度。

4.1.4手持式電動工具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等安全規定。

4.1.5生產廠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設備裝置,應定期檢查測試,保證符合安全標準。

4.1.6電氣設備應嚴防水、蒸汽及酸鹼等腐蝕,以免造成絕緣損壞甚至斷電事故。

4.1.7各部門應認真維護電扇、空調、照明日光燈、電源插座、出口安全燈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如損壞應及時聯繫修復。

4.1.8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等用電器具。

4.1.9凡在公司內需臨時用電,應由使用部門(包括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許可證,按照“誰使用,誰辦票”的原則辦理工作票。

4.1.10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一般不準使用臨時用電。若確實需要,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審核同意才能許可。

4.1.11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4.1.12臨時用電線路一般為架空、敷設裝置內不低於2.5米,跨越道路不低於6米,不準用金屬管材作電線支撐。

4.1.13臨時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無破損,接頭牢固可靠,有漏電保護器作保險裝置,室外開關有防雨設施,開關距地面不低於1.3米。

4.1.14使用臨時用電的部門,必須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地點和作業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量,否則安全員有權停止其使用。

4.1.15在停止工作期間,應切斷全部電源,臨時用電的設備、機械和照明等拆除後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

4.2工廠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力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着輸送電能的重要任務,應加強電力線路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減少發生電氣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

對廠區架空線路,一般要求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如遇大風大雨及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時,還需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架空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電線杆子有無傾斜、變形、腐朽、損壞及基礎下沉等現象。

沿線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強腐蝕性物質。

沿線路周圍,有無危險建築物。應儘可能保證在雷雨季節和大風季節裏,這些建築物不致對線路造成損壞。

線路上有無樹枝、風箏等雜物懸掛。

拉線和板樁是否完好,綁託線是否緊固可靠。

導線的接頭是否接觸良好,有無過熱發紅、嚴重老化、腐蝕或斷脱現象;絕緣子有無污損和放電現象。

避雷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鏽斷情況。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重點檢查。

4.2.2.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

電纜線路一般是敷設在地下的,要做好電纜的安全運行與檢查工作,就必須全面瞭解電纜的敷設方式、結構佈置、走線方向及電纜頭位置等。對電纜線路一般要求每季度進行1次安全檢查,並應經常監視其負荷大小和發熱情況。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況及發生故障時,還須臨時增加安全檢查次數。電纜線路的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電纜終端及瓷套管有無破損及放電痕跡。對填充電纜膠(油)的電纜終端頭,還應檢查有無漏油溢膠現象。

對明敷的電纜,應檢查電纜外表有無鏽蝕、損傷,沿線掛鈎或支架有無脱落,線路上及附近有無堆放易燃易爆及強腐蝕性物質。

對暗設及埋地的電纜,應檢查沿線的蓋板和其它覆蓋物是否完好,有無挖掘痕跡,路線標是否完整。

電纜溝內有無積水或滲水現象,是否堆有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線路上各種接地是否良好,有無鬆動、斷股和鏽蝕現象。

4.2.3.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

要搞好車間配電線路的安全檢查工作,也必須全面瞭解車間配電線路的佈線情況、結構形式、導線型號規格及配電箱和開關的位置等,並瞭解車間負荷的大小及車間變電室的情況。對車間配電線路,有專門的維護電工時,一般要求每週進行1次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檢查導線的發熱情況。

檢查線路的負荷情況。

檢查配電箱、分線盒、開關、熔斷器、母線槽及接地接零裝置等的運行情況,着重檢查母線接頭有無氧化、過熱變色和腐蝕等情況,接線有無鬆脱、放電和燒毛的現象,螺栓是否緊固。

檢查線路上及線路周圍有無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絕對禁止在絕緣導線上懸掛物體,禁止在線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對敷設在潮濕、有腐蝕性物體的場所的線路,要定期對絕緣進行檢查,絕緣電阻一般不得低於0.5μω。

4.3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3.1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提出臨時線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4.3.2臨時線路使用期限超過15天的,必須更改為正式電氣線路。

4.3.3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3.4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4.3.5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户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户外不低於3.5米,並按照要求距離進行固定。

4.3.6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4.1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電錘、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雲石機、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4.2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4.4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4.5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4.4.7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4.4.8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5電氣檢修安全

4.5.1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5.2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5.3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經工程部負責人批准。

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5.4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5.5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5.6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5.7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5.8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瞭解清楚。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瞭解設備情況。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凡檢修後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5.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方可檢修。

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

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5.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