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文祕 > 規章制度

單位採購流程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

單位採購流程的管理制度 篇1

為簡化、規範辦公物資管理,經公司研究決定,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負責公司各部門辦公物資的採購、調配、領用及庫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單位採購流程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辦公物料物資的採購、調配、領用及盤存等,其中辦公用品及固定資產按照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二、職責

1、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辦公物資的採購、調配、領用、出入庫等管理工作

2、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月度物資申購計劃進行對照核查、對量大價高的物資價格進行對照審查核實、並督促辦公物資盤存工作。

3、行政人事部後勤主任負責對各部門辦公物資的庫存量核實、入庫驗收、物資調配、出入庫手續的辦理及領用登記、月度盤存工作的監督檢查,並負責申購計劃審核、物資價目庫及採購供貨商的建立、參與採購、物資調配工作。

4、行政人事專員負責彙總統計各部門月度物資申購計劃,並對上月採購、領用、庫存物資進行對照檢查核實。

5、各管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辦公物資的申購計劃核實、入庫驗收、物資保管、領用手續的辦理及辦公物資的登記統計、盤存工作。

6、公司總經理負責對各部門月度物資申購計劃的對照核實、對量大價高的物資採購進行審查核實,並對特殊大件及應急物資的採購進行審批,以整體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三、流程原則

1、各部門負責人對物料物資應建立合理的庫存量,各部門物料物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集中採購補庫,以確保各部門的正常領用。

2、各部門物料物資的申購原則:由各部門主任每月25日前集中申購一次。遇特殊情況,需緊急採購的,經部門經理審核,行政人事主任同意後發起臨時申購。

四、採購流程

(一)流程説明

1、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主管在收到經過審批後的物資申購單後,按照對比詢價後的預算價格履行財務借款手續,執行2—3人共同採購。

2、因行政人事部暫無庫房設置,與各部門屬於異地入庫。由各部門主任按照採購清單代為驗收確認入庫,視同從行政人事部集中批量領用。

3、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主管隔日按照採購清單開具公司入庫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行政人事主任簽字;一份交財務列帳,一份存檔。並同時開具出庫單一式三份,一份交領用人簽字;一份交財務記帳;一份存檔。為單獨核算成本費用,各部門採購辦公物資及勞保用品應單獨開具税務發票。

4、各部門在提交次月辦公物資《申購單》(附表3)時,需同時提交當月《盤存表》(附表1)及《領用登記表》(附表2),均需由總經理一併審核後,提交至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二)採購工作流程

為確保公司各部門辦公物資的正常使用和實際需要,以上辦公物資採購工作流程的時間節點遇假日順延,並以提倡節儉、合理使用和控制成本費用原則,公司各部門應當各盡其責,加強溝通和配合。

(三)庫房管理

1、公司行政人事部及各部門臨時設置的庫房應根據物資的易耗分類進行分類存放,應當保持庫存物品存放地點整齊、乾燥,併入櫃或入袋保存。

2、易碎、易燃、易爆、易揮發的物品應單獨設置盒、袋、櫃小心存放,周圍無明火、遠離熱源,配備滅火器,保持包裝完好。

3、吸水性強、易發潮、易發黴和易生鏽的物品存放時:應保持乾燥,儘量保持通風。

(四)物品領用

公司各部門在員工領用辦公物資時,應建立《領用登記表》(附表2)。

單位採購流程的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加強採購業務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預防採購過程中的各種弊端,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業務的質量和經濟效益。

1:採購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固定資產、勞保用品、辦公用品)或勞務(技術、服務等)的採購。

三、職責

3.1市場部根據銷售訂單編制銷售計劃並下發相關部門。

3.2生產技術部根據市場部銷售計劃,編制原輔材料需求清單。負責製版、模具、量板等外包產品、技術服務以及其它外協業務採購申請及計劃的編制。

3.3供應部根據生產部門報送的材料需求清單,核實倉庫存量,結合材料庫存安全定額,編制採購計劃,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組織採購。

3.4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司勞保、辦公用品的採購和辦公用品日常維修申請計劃。

3.5設備工程部依據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生產經營需要編制設備的採購、固定資產維修以及零星維修製造所用備品備件採購計劃。

3.6各物品、勞務需求部門根據需求物品或勞務的性質和權屬向辦公室、生產技術部、供應部、設備部提交申請,並經初審後交各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3.7分管副總負責權限內的採購審批和超出權限的採購初審,總經理負責生產經營採購、固定資產購置、維修等計劃的審批。

3.8財務部負責日常採購的價格審查,負責對價值10萬元以上的採購組織或上報集團公司進行招標。

3.9質量部負責原材料、輔料的驗收,設備部會同生產技術部負責備品備件、設備、監視和測量工具及維修等勞務的驗收。

3.10各採購經辦人負責索要發票、辦理結算,並對發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四、採購作業操作規程

4.1物資採購的計劃、申請與審批

4.1.1授權的請購部門根據生產計劃、實際需要以及庫存情況每月28日前報次月的採購計劃,報分管經理審核。

4.1.2經分管副總初審後的月度採購計劃報財務副總審批後執行。

4.1.3未列入月份採購計劃或超出計劃的臨時採購申請需根據需求物品或勞務的性質和權屬向辦公室、生產技術部、供應部、設備部提交申請,並經初審後交各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4.1.4對價值超過2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設備、儀器、勞務等需要由申請部門寫出申請報告經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4.1.5採購計劃或申請應列明採購物品或勞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估

計價值、交貨日期、用途等。

4.2採購比價

4.2.1採購部門在採購前須將採購計劃或申請,交財務部進行比價;在提交採購計劃或申請的同時,採購部門應對新採購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和聯繫資料,有財務部隊提供的供應商(但不僅限於)進行詢價或實地調查。

4.2.2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維修、服務等勞務、5萬元以上的單台(套)設備的採購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進行比價;1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採購。

4.2.3對常用大宗原輔材料實行招標比價採購,公司根據市場行情每年至少舉行2次招標,確定採購價格和供應商,一經通過招標確定價格,只能在定標價格基礎上根據市場行情下調,不能上浮;如屬國家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所致採購價格上漲,並且採購物資屬供不應求的賣方市場,價格可以上調,但必須經過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才能執行。

4.2.4國家明碼標價壟斷經營的特殊商品採購以及政府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服務收費不實行比價程序,物價審計只對採購物品或勞務的價格、收費標準、數量、質量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4.2.5所有采購業務應景物價審查後方可報總經理籤批報銷。

回覆1:全面點的採購管理制度

4.3採購實施及物資驗收

4.3.1公司的採購業務統一由供應部門負責辦理,其他部門或人員不得自行採購。

4.3.2供應部門應根據生產技術部下達的原輔材料需用計劃結合庫存物資的數量編制採購計劃,報分管副總批准後執行。

4.3.3供應部門根據批准的採購計劃組織採購,除零星採購外,批量採購業務必須先與供貨方簽訂採購合同,並與財務部、質量部、生產技術部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採購合同應包括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日期、運費承擔、結算方式及經濟處罰等項條款。在採購合同有效期內,若因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經過總經理批准可以與供貨商簽訂《調價協議》,並報請財務部門備案。

4.3.4採購物資運到本公司時,先由供應部門對照核對採購計劃,經確認無誤後開具《請驗單》交質量部或設備部進行質量檢驗,質量部、設備部在驗收條件允許的範圍內組織物資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單,檢驗合格的物資由保管點數入庫並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的物資不得辦理入庫。

4.4結算

4.4.1採購發票按規定能夠取得增值税發票的,且在我方能夠抵扣增值税的採購項目必須索取增值税發票,不能取得的,價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後執行。

4.4.2無論是現款採購還是賒購,在結算付款時均需由供應部門填開《採購付款申請單》,連同有關憑證報經財務部門審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4.4.3財務部在對採購物品結算付款時,應當認真審核《請購單》、《採購合同》、《採購計劃單》、《採購付款申請單》、《入庫單》、《發票》或《收款收據》等有關單證,賬目結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務制度規定的結算憑證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4.4.4出納員須在接到經總經理批准的付款憑證後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核是否

具備簽章齊全的條件,對簽章不全的付款憑證不得辦理付款手續。

五、責任

5.1不按規定程序未經審批採購的,由經辦部門和人員自行負責處理,已經與供方簽訂購銷合同,導致公司因不能履約而發生的損失由經辦人員全額承擔。

5.2經審批的採購計劃和申請,負責採購的部門和人員應在規定採購期限內採購到位,因沒有人到責任不能按時採購而影響正常經營的,沒發現查實一次罰款1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確定損失額的40%。

5.3未經比價即進行採購的,採購價格明顯高於比價結果的,價格高出部分由採購人員自行承擔。提交供應商報價時,與供應商串通抬高價格,從中謀取私利;或未認真進行比價而導致採購價格明顯過高;經查實後採購人員承擔相應損失,損失額在5000元以上的責令其下崗。

5.4物品使用部門(車間)必須依據生產計劃、生產管理實際需要,認真按照4.1.5條之規定填制購物申請單。填寫不規範,導致無法確認請購物資須知信息的,採購部門有權拒絕採購。採購計劃及申請必須由請購部門主管簽字,無請購部門主管簽字,審批人不得予以審批。對貪圖省事、亂報採購計劃,造成本公司流動資金使用浪費的,依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標準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5.5供應部門在確保品質的前提下,必須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庫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採購方案,落實供貨單位。並對採購物品的品質、貨款結算安全負責。若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負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特別是結算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項,有關採購人員負有無條件的清收責任。

5.6財務部必須認真履行審核監督責任,對審核把關工作不嚴、不及時向總經理彙報有關事情真相,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5.7驗收部門必須對所有運抵本公司的採購物品,依照採購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質量檢驗。若發現品質不符時,必須及時報告採購部門(必要時直接報告總經理)處理。嚴禁品質不符的外購物品入庫。因驗收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5.8倉庫對驗收部門驗收合格的外購物品辦理入庫手續,並對入庫採購物品的數量負責。若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直接報告總經理),同時妥善保管該批採購物品等待處理。對倉庫保管員工作馬虎,未按本辦法規定操作,造成入庫數量短缺、超計劃採購或不合格物資入庫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單位採購流程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儀器設備採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貸款資金、捐贈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採購儀器設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校儀器設備採購,是指學校各單位以購買、委託研製開發、租用等方式獲取儀器設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儀器設備採購,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況。

第五條學校各院系、各單位採購儀器設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學校採購主體和供應商

第六條儀器設備採購的主體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非集中採購機構。

第七條成立"中國地質大學儀器設備採購招標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的集中採購機構,資產處負責辦理日常管理工作,並負責下列採購事務:負責全校單價20萬元及以上(包括批量)儀器設備的招標採購工作,審定招標、採購管理文件(含制度、辦法),審定招標項目,主持採購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

第八條非集中採購機構(各院系、各單位)負責下列採購事務:單價2萬元及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採購。單價在2萬元以上(包括批量)的儀器設備,須由各院系、各單位會同資產處,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並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構提供儀器設備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條中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外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經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它組織;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規定準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外國供應商一般應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或能有效提供技術支持和售後服務。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學校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學校採購一般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須公開招標採購的儀器設備,按有關政府採購管理文件精神執行。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際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構直接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向一家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一般應實行邀請招標採購的方式,被邀請的特定供應商一般由採購機構和資產處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因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急需採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第十五條採購價格彈性不大的標準規格的儀器設備且有現貨時,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六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的;

(二)原採購的後繼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的50%,因而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繼擴充的;

(五)從殘疾人機構,慈善機構採購的。

第十七條購置單位採購進口儀器設備,應儘量通過符合海關優惠政策條件的形式進行採購。

第四章學校採購程序

第十八條購置單價為5萬元及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申請人應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器材申請卡",由各院系、各單位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申請人需填寫"中國地質大學申購貴重儀器設備可行性論證報告",由資產處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主管校長審批。"中國地質大學申購大型精密儀器可行性論證報告"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5到20萬元之間(不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20—40萬元之間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和資產處共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4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由資產處與學校儀器設備專家論證組組織論證。

第十九條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控制購買的商品,各院系、各單位必須書面提出申請,由資產處審核,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購買。購置空調器等耗電量較大的儀器設備,需報學校用電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重點建設項目均實行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明確一名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根據學校審核同意下達的每年項目設備購置總經費額度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報全年儀器設備購置清單,報項目主管職能部門和資產處,各項目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應在採購前一個月及時與裝備處聯繫,並按要求向裝備處提供有關材料,以便進行採購前論證、審批等各項採購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投標程序規定如下:

(一)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書應當包括所購儀器設備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三)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四)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

(五)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購置單位和資產處派人共同組成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非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內完成,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採用招、投標方式時,由資產處和採購機構共同編制招標文件,文件內容和招標程序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學校採購合同需要變更時,購置單位應當將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處。

第五章學校採購監督

第二十五條學校採購工作接受黨紀、政紀、審計、財務和羣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採用招、投標方式的採購項目,由資產處配合採購機構共同開標。 第二十七條學校監察處、儀器設備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有權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學校採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對合同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二十八條採購機構在採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學校紀監辦、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應責令其進行整改;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有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改動採購標準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開標確認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定採購合同的;

(五)拒絕採購監督小組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不提供有關材料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應責令其改正: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學校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機構簽定採購合同的;

(六)向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採購機構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它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採購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餘所列違規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