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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 為保證出入井人員的安全,動態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員數量,準確提供井下作業人員名單,從源頭預防各種不安全因素進

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入井下和防止各類盜竊行為,達到標準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須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員考勤系統和井下清點考勤制度,按規定配備檢身人員和考勤員。

3.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嚴禁超定員,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數。

4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親自按規定到考勤地點登記考勤,杜絕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現象。

5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礦燈者;

(2)攜帶煙草、點火物品者;

(3)穿化纖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時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勞上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緒不穩定者;

(7)攜帶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產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者;

(9)患有不宜進行井下作業的疾病者。

6. 入井人員必須着裝整齊,按規定領取礦燈、自救器,排隊入井,並出示證件,自覺接受檢身工檢身後,打卡入井。

嚴格外來人員入井管理,明確審批程序和審批責任。外來檢查、服務和參觀學習人員,由礦方進行入井需知培訓、強調安全注

意事項並登記後,由礦有關人員陪同,持臨時入井證方可入井。

7. 入井人員升井後必須立即消卡,交燈,嚴禁升井後不消卡、交燈或延時消卡、交燈。

8.考勤、檢身人員要盡職盡責,嚴格進行考勤和檢身,執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現場交接班制度,檢身人員有權按規定對任何入

井人員進行檢身,對不能按規定接受檢身的人員有權禁止其入井。

9. 考勤、檢身人員要着裝整齊,保持工作環境文明衞生,24h不間斷地開展檢身工作,嚴禁空班漏檢,班中睡覺、喝酒或脱崗

。對檢身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一律調離本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相應責任。

10. 嚴格檢查井口附近情況,禁止在距井口20m範圍內抽煙和設置明火裝置。

11. 井口檢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車迎送工作,維持乘車秩序,杜絕扒、蹬、跳車等違章行為,確保乘車安全。

12. 對所有入井人員都要進行認真檢查,按有關規定嚴把人員入井關。嚴格檢查出井人員,發現有盜竊國家財產和雷管、炸藥

的人員,要立即彙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3.認真做好檢身記錄,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彙報,特別是井下發生人身事故,傷員升井後,要查明傷者姓名、受傷部位、所屬

單位,並要立即彙報安全部門和礦調度室。

14. 井口檢身人員要和井口考勤人員密切配合,對當班出入井人員及時進行統計報告,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

的名單。

15.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難、威脅、打擊報復檢身人員,違者視情節給予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16. 考勤室、調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須隨時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對出入井人員不符及不能按時出井人員要查明原因,及時報值

班領導落實。頭燈、自救器發放單位必須隨時掌握當班頭燈、自救器的發放回收情況,出現意外情況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17. 礦井需進行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必須有經有關業務保安部門審核、礦總工程師批准

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設專人監護,否則嚴禁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