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試論

臨近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試論

晉陝地區地處歐亞大陸性季風氣候區,水資源總量貧乏且時間上分佈極不均衡,夏季多雨而冬春乾旱,有限的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始終是這一區域社會生活的重要問題。明清時期,由於人口的急劇膨脹、土地開墾面積的增加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對水源地森林的大面積砍伐,使得本已由於地形和氣候條件限制而形勢嚴峻的水環境更加“雪上加霜”。同時,伴隨着國家政權在水資源管理事務中的逐漸淡出,一種為了滿足社區成員基本的用水需求、維持正常的用水秩序、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由農村內部進行的一套“自下而上”式的水資源自主管理活動開始發揮出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地區的鄉村社會自發成立了民間水利組織,並依據當地用水慣例和國家水法,制定了一系列水利規約,對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次序、使用時間、使用量在內的各項涉水事務進行具體管理,同時,民間水利組織還利用強大的道德評價機制,對鄉民的個人用水行為進行嚴格約束,並對用水過程中出現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進行協調。這種水資源的社區自主管理模式在當地一直延續了數百年,直到新中國成立,才伴隨着“國家所有,統一管理”政策的實行而消失。作為一種能夠持續長達數百年的水資源管理模式,明清北方缺水地區的水管理實踐定有其值得借鑑的成功之處,同時,作為歷史的產物,它也必定帶有一定的侷限性。本文即擬通過對明清時期晉陝兩地農村社會的水資源管理狀況的考察,深入探討其管理形勢特點,效用以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對當代水資源的社區自主管理提供歷史借鑑。

一、明清晉陝地區的民間水利組織

長期以來,地處歐亞大陸性季風氣候區的晉陝地區就是嚴重缺水的區域。明清時期,隨着氣候變冷變幹以及人口的急劇增長,許多地區水利設施的經年不修,導致了水資源匱乏的問題更為突出。在陝西,咸寧縣的南山在乾隆以前還“多深林密嶂,溪水清澈,山下居民多資其利。”然而自從乾隆年間“開墾日眾,盡成田疇,水潦一致,泥沙雜流,下流渠堰易致淤塞”。[ 11] 禮泉縣北二十里的安谷水、八十里的巴谷水以及縣南的觀音泉,在清前期尚能引以灌田,但到了乾隆年間已經皆無灌溉之利了。[ 22]漢中的烏龍江、清水河原本“民循堰渠之規,田收灌溉之益,蓋有利無害者”。但自從清中葉“老林開墾,山地挖鬆”,以至於“每當夏秋之時,山水暴漲,抉沙擁石而行,各江河身漸次填高,其沙石往往灌入渠中,非沖壞渠堤,即塑塞渠口”。[3]在山西,翼城的灤池泉自明弘治18年( 15xx年)起至清末共發生4次停湧,陷於完全乾涸境地。介休洪山泉則出現三次斷流,而晉泉也分別在崇禎22年( 1650 年)和雍正元年出現了明顯的水量減少的現象,以致造成“衰則停而不動,水淺不能自流,水田成旱”的嚴重局面。[4]與此同時,由於吏治腐敗、財政緊張、管理成本增加、外敵入侵和農民起義頻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除了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興修與維護之外,政府開始逐漸淡出對水資源的具體管理,其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作用呈現出明顯的不斷弱化的趨勢。如山西定襄縣的廣濟渠,是乾隆三年(1646)由政府動工興修的,最初可以灌十三村田地,十分重要,但從乾隆二十年(1681) 以後,久未疏浚,漸致淤塞。類似的情況同樣出現在陝西地區,據民國《續修陝西通志稿》載:“自清代乾嘉以迄鹹同,兵事頻興,奇荒屢值,官民兩困,努藏空虛,河渠多廢而不修……鄭白徑渠亦十廢小半,漆、沮、滬、漸亦如之。”[5]

面對日益嚴峻的用水形勢和政府權力的強力收縮,晉陝兩地鄉村社會開始主動介入到當地水資源的具體管理事務中,並逐漸取代國家政權成為當地水資源管理的主要力量。在當地官府的倡導和督促下,兩地一些沿河村莊紛紛聯合起來興建了大量的小型分渠或支渠來滿足自身農業發展的需要。同時,為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這些水利設施,這些村莊大多設立了專門的水利管理組織。這些水利組織往往根據水源流經的區域範圍和水利工程的規模,對水資源進行分層管理.一般的説,那些工程規模較大,涉及區域較廣的水資源,大多采取“都渠長——渠長——溝首”的三層管理模式,如全長100 餘里,經行山西洪洞、趙城、臨汾3 縣的通利渠,其管理即採取了這樣的模式:

“三縣額設督渠長一人,總理合渠啟閉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統歸督渠長管理,兼管催中五村各項攤派。”在督渠長之外,“臨汾縣額設接水渠長一人,幫同督渠長管理臨汾縣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下五村各項攤派”、“洪洞縣額設治水渠長一人,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項攤派”、“趙城縣額設興工渠長一人,管理辛村以上各村興工,攤資大小一切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渠長之下,“上三、五各等村距渠口甚近,往返較便,故每村額設溝首一名,兼理其事;中五、下五各等村距渠口較遠,一人不能兼顧,故每村額設溝首二名,共任其事”。溝首的職能“專司辦理該村一切事務,並隨同渠長在渠口襄辦各事。”[6]

對於縣境內的、流程較短的小水渠,因為不存在縣際之間的水權協調、監督的任務,因此渠務管理系統僅存渠長與溝首兩級,《南霍渠冊》、《清泉渠渠例》以及《清水渠渠冊》等諸多山陝兩地的渠冊中均有:“立渠長一員,渠長之下各村設有溝頭(首)”的記載。

可以看出,無論採取哪種水資源管理層級,渠長都是整個管理體系中的核心領導力量。作為灌區水權的代表和全體成員的水權維護者,渠長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到了整個社區成員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因此,這一時期晉陝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對渠長的選任標準,大多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如《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規定:“選舉渠長務擇文字算法粗能通曉,尤須家道殷實、人品端正、幹練耐勞、素孚鄉望者,方準合渠舉充。不須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濫保之弊。”[7]《晉祠志·河例》則規定:渠長由“各村士庶會同公舉,擇田多而善良者充應…至身無寸壟者,非但不得充應渠長,即水甲亦不準冒充。”[8]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明清時期山陝兩地對渠長一職的選任非常重視和嚴格,分別從文化程度、經濟地位、個人能力、社會威望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要求,同時,為了防止和杜絕身有功名的渠長營私漁利,清雍正年間,晉水灌區更是要求“渠頭、水甲宜選良民也。查舊日渠甲半屬生監上役,有犯河規猝難究處,且力能挾制鄉愚,動輒聚眾,深為未便。嗣後身有護符者,不許充應。”[9]這樣,渠長一職就被鄉村士紳——這一鄉村特權階級所牢牢控制.

二、水利規約的制度分析

為了有效的管理有限的水資源,明清時期,晉陝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還綜合考慮當地的地形地貌狀況和用水慣例,並結合民間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制定了包括用水次序、水量分配、水時限制等在內的一系列水利規約,並試圖通過對這些水利規約的嚴格遵守和執行,在最大範圍內保障整個水利共同體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這些水利規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水利事務“集體決策”的原則。在山西省聞喜縣嶺東村、上寬裕村、稷山縣南位村出土的諸多明清時期的水井碑刻中,均記載了“鹹集”、“ 眾議”、 “僉議”的場面,這反映了明清晉陝兩地水資源管理事務特別是生活用水事務中家户集體參與的特點。

2.水利工程建造、維修所需費用“均攤”的原則。明清時期,山陝兩地在解決水利工程建造以及維修所需費用、出工、管飯等事項時均採取了“均攤”的原則,並根據各自村莊的具體情況,將之細化為 “按人均攤”、“按地均攤”、“按丁均攤”、“按日均攤”以及“按甲均攤”等多種類型。[10]山西襄汾北焦彭村順治xx年《後院井泉碑記》即雲:開泉如有破壞“照依分為人丁糧口錢,不敢有違”、“每石糧出銀四分”,並在碑後詳列每户人丁和應納糧數如“趙國紅人十丁糧三石一斗,趙啟芳人九丁糧三石八斗”。而在陝西合陽東清村明萬曆四十八年《清善莊穿井碣記》也載有“但有損壞者,二十三甲通修”的字樣。

3.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灌溉優先,它用次之”的原則。面對明清晉陝兩地嚴峻的用水形勢,為了保證農業用水,各灌區在水利規約中紛紛確立了灌溉用水優先的原則。這種優先一方面表現在渠道修築之處的土地,可以按照官方定的便宜價格被購買。如洪洞縣《潤源渠渠冊》規定:“一經本渠插標灑尺開挖之處,該管地方官照章給價,所開之地內不論現種何等禾苗,立即興工,不得刁難指勒,有違阻者,送官究治。”[11: p294]另一方面則是指對糧食加工以及造紙等非農經濟活動進行限制,如《通利渠渠冊》中規定,“本渠各村原有水碓,嗣因渠水無常,歷久作廢,此後永不準復設,致礙澆灌。違者送究。…各渠水磨繫個人利益。水利關乎萬民生命,擬每年三月七年級起,以至九月底停轉磨,只准冬三月及春二月作為閒水轉磨。每年先期示知,若為定章,違者重罰不貸”[12: p308]。

4. 農田灌溉水量分配的“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原則。明清時期,在汾河、渭河流域的灌區中,水量的分配往往並不是根據實際需要,而是按照土地面積和等級分配給不同的利户,每個利户只能在其所獲得的以時間表示的水權限額內引用渠水。[13]在實際的灌溉過程中,各灌區大多是以燃香作為時間單位。當渠道總引水量或總水程由於某種原因減少了,人們就會通過縮短點香時間來對各利户的水程作出調整。同時,為了明晰水權,避免社區成員之間不必要的水權糾紛,明清晉陝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對社區成員的水程分配大多予以詳細的登記造冊,同時詳細記錄的還有社區成員的土地面積、等級和受水時間等。

5.水資源使用的“自下而上”的使水次序原則。明清晉陝地區各鄉村社會為了維護中下游渠段村的使水權利,從而最終保證整個水利社區的用水安全,紛紛確立了“先下後上”的使水次序,即每一個水程均從水渠下游開始,逐漸向上遊推進。如陝西的《涇渠用水則例》即載:“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畢閉鬥,即刻交之上,以次遞用。鬥內諸利户各有分定時刻,其遞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14]同時,為了安撫上游渠段水源村的情緒、補償其無償出讓水資源方面的犧牲和損失,保證整個社區內部用水次序的正常、順利的進行,兩地鄉村社會紛紛對上游渠段水源村賦予了在用水時間和數量上不受任何限制的“自在使水”的特權,而且免除了其興工出夫、費用攤派等義務。

上文是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