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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管理制度(通用4篇)

测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测评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xx)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xx)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各单位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必须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板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十一条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及《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为统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对地面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单位和公司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测评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测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测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