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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管理制度(通用5篇)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篇1

1、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专用网络,网络的'安装维护工作由县级调度中心统一管理;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通用5篇)

2、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无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网络运行;

3、不准在网络上安装或传播除瓦斯监测监控数据以外的数据;

4、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5、发现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县调度中心,并填写故障记录及处理表;

6、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更改主机及网络设备的网络配置;

7、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聊天、玩网络游戏、传输文件等;

8、不准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建立服务器或共享文件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下载,不准浏览或下载其他服务器或网站的数据。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篇2

一、 瓦斯监控室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脱岗、睡觉或做一切与监控无关的事。

二、 若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三、 瓦斯监控人员必须对每班监控情况作好记录,有事外出必须请假,同时必须安排人员接班。

四、 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同时作好记录。

五、 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六、 保持机房内的清洁卫生。

七、 微机出故障或井下探头有故障,必须请示矿领导,随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篇3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篇4

一、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大的地点。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

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于验收。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器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时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一、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按措施,井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0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三、对需要经常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十四、凡发生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点、打过线,故意停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电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察处分,并按“一通三防”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篇5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