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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美文閱讀:議事規則—集體協商的公關藝術品

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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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起源於古老的英國議會,原意就是指英國議會協商議事時所遵循的規則和慣例,類似於英國的“普通法”,是通過先例和習慣,經過長期不斷地積累發展而來的。後來這些規則和慣例隨著“五月花號”流傳到美洲,演變成美國立法機構運作與發展的基本原則,並且在非立法的領域發展而形成“通用議事規則”。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把“通用議事規則”稱為“法律的議事學分支”,從美國建立開始,美國就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共識——“通用議事規則”一經確立,就具備了法律的特徵。“通用議事規則”在今天廣泛的適用於各種不同目的和情況的組織或會議。“羅伯特議事規則”最初只是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將軍為他的妻子所在社團起草的16頁議事規則,後來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成為美國最廣受認可的通用議事規則。

早在1920xx年,孫中山先生便選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併名之曰《民權初步》,孫中山先生指出:“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中山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在中國社會背景下集會議事的各種弊病,直到現在這些積習仍然飄蕩在各種集會議事過程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呢?所謂“沒有規矩,何以成方圓”?如果在集體討論中沒有討論的規則,我們何以保證討論有秩序、有效率地進行?托馬斯·傑斐遜說:“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後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覆無常而反覆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集體的討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一個有組織的討論,而在一個有組織的討論中,對於每一個參與者而言其本質上是在進行著個人的公關活動——即在討論的過程中把自己的想法充分的表達出去,並希望得到自己面對的公眾的理解與認可——其實這並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兒。

在這樣的討論中,我們如何可以保證自己的想法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呢?也許有人會說,去學習演講技巧,侃侃而談,出口成章,形成“一言堂”的局面,自然無往而不利,能夠披荊斬棘,在集體討論中脫穎而出,引導著整個集體向自己的目的前進;也有人說,當你位高權重的時候,說話就有了分量,平常人位微言輕,根本沒有發言的必要和可能,領導的一個眼神或者一個不經意的動作,就能改變整個討論的局勢——這樣的情況,都是利用了一種大眾的心理,法國大眾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Gustave Le Bon)在《烏合之眾》中反覆說,當一個人融入到一個群體中,就會喪失自己獨立的意志與理性,變得容易受暗示和反覆強調的影響,從而變得盲從、偏執。因此那些先天具有語言表達優勢的人在這樣的群體中往往如魚得水,很快就混的風生水起;而位高權重的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也很快就能對整個局面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集體的討論往往演變成個人的演講會或者是領導發號施令的會議。也正是因為此,很多人把語言的魅力和個人的權威當作公關的一種利器,就達到目的而言,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就其過程而論,這無異於個人的專制,是自己通過話語權的壟斷和權威的利用,把自己的想法強加給別人,並強迫別人跟著自己的思路走——這樣的做法在這個提倡個性平等,思想自由的時代是沒有前途的;雖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現在它還很有市場,然而它的市場絕不是基於人性解放的,是源於人們日益浮躁的心理狀態,人們只是希望很快解決問題,而這樣的討論速度往往是比較快的。但是,必須指出這不是討論、不是議事。

所謂真正的討論,不會烏合之眾的隨聲附和,而是每個獨立的個體,在平等的地位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同時又尊重其他人的意見。這是每個生而平等的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每個個體擁有自由的最好體現之一。當然,有很多人會說了,一群固執己見的人是沒有討論的可能的,因為他們在一起只會爭吵。誠然這種現象不能保證避免,每個有獨立意識、自由精神的人都不會盲目地跟著別人打轉,都會形成自己對某事的獨立意見,這樣一來意見自然是百花齊放,到時百家爭鳴,誰都不肯讓步,討論自然也會陷入僵持,甚至出口傷人、動手打人,最終無疾而終——這並不是討論出現了問題,而是討論的方式出現了問題——沒有規則的發言,很容易導致這樣的結果,當然這樣的結果也是我們不想要的,我們的討論不是為了熱鬧的場面,而是要得出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案。那麼是不是就沒有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了呢?

當然不是,“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議事規則就是專門用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的。當然其適用的範圍也是有限的,“通用議事規則”只適用於“協商會議”,協商會議之外的會議,可能只部分適用,而協商會議又包含了大部分的集體討論會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議事規則”的應用還是非常廣泛的。而現今流行的議事規則中,“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被應用最廣泛的議事規則,我們就以它為例來看看,議事規則究竟是怎樣做到“綱舉目張”,避免個別人的意志主導或眾說紛紜、不依不撓的爭吵這兩個極端局面的呢?

謹慎仔細地平衡組織和會議中個人的權利,是“通用議事規則”構建的一個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這就相當於建造了一個能容納所有參與者的鐵籠,讓所有參與討論者都在這個籠子裡跳舞,它使得一個組織的全體成員通過會議協商的方式表達其總體的意願。而協商的方式得到的結果往往不會與某個個人的意願完全一致,也許和所有的人的意願都不一樣,但是卻是其中絕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的結果,絕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就是保障了絕大多數人的部分利益,這也是一種迄今為止最受歡迎的正義原則——這種正義,不是通過分配的正義達到結果的正義,也不是通過前提的公平達到結果的公平,而是通過程式的正義保障結果的正義。既然是程式的正義,必然依賴於一定的程式,因此在“羅伯特議事規則”之下,一般都要經歷“動議——附議——陳述——討論——表決——公佈結果”幾個基本的步驟。所謂的“動議”就是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這就給討論樹立了一個起點,之後的討論就圍繞著這個主動議展開,或贊同或反對,但是無論如何都不會離題萬里,把人攪糊塗。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動議都能得到陳述和討論的機會,只有得到附議的動議,才有被討論的資格,所謂的附議就是在討論集體中有人說“你這個動議值得討論”(當然,為了避免某個人一直糾纏於同一個問題,也可以附議並討論,最終否決這個意見);經過附議的動議才具備討論的資格,在討論之前也不是隻圍繞一個話題展開,而是圍繞一個動議展開,需要陳述動議,所謂的陳述就是向眾人解釋自己的方案,以使別人可以接收自己更多的資訊,陳述之後就是贊同動議方和反對動議方輪流發言,儘可能把所有的意見都擺到桌面上進行討論。當然這樣的討論也不會陷入無休無止的拉鋸戰,因為其中不會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爭鬥,而是可以綜合不同的意見提出“修正案”然後再就修正案討論,(如此迴圈)通過不同勢力的不斷交鋒與妥協,最後達成大多數人都能接受的意見。

也許有人會說,就這樣看,這樣的議事規則下的討論與一般的討論也是大同小異,有什麼意義呢?其實上面說的連議事規則的門徑都沒窺到,在討論中還有一個重要的人物——主持人。主持人擁有陳述話題,分配發言權,維持議事規則,組織表決等權利和義務,而主持人卻沒有發言權,有時也沒有表決權,就算是有表決權也只允許最後表態,而所有的這些都必須堅持“主持人中立”的原則,也就相當於如果我們把議事規則看作一個機器(自身可以運轉),主持人就相當於機器上的一個重要零件,這個零件只是維持機器的正常運轉而已。在討論的過程中,雙方輪流發言,針對每個話題每個人只有定量的發言機會和定時的發言陳述,如果超時主持人可以打斷,在一般情況下,所有參與討論的人都需遵循“不打斷、不攻擊、不跑題、不超時、不扣帽子、不貼標籤、不質疑動機”這最起碼的原則,對於違背這些原則的行為,主持人都有權打斷——主持人就像一個公正無私的大法官。如此一來,話題明確,動議可行,討論中焦點集中,“心往一處想,勁兒往一處使”,自然可以高效的得出解決具體問題的方案,而不至於陷入無休無止的拉鋸戰和眾說紛紜的混亂局面。

也許有人又會說,這樣的議事規則就是一套嚴格的流水線,這嚴重束縛了人的思維,有時間走僵化的程式往往會耽誤很多時間。這就不得不提議事規則中的“程式動議”了,所謂“程式動議”就是在既定的程式中增加或者跳過某些程式直接進入另外的程式,程式動議非常多,最常見的就有“立即表決”,即跳過之後的所有環節直接進入表決階段;“擱置”,即對當前的話題進行擱置,不再討論;“申請發言”,即向主持人申請增加發言機會;“休會”,暫時停止討論,暫時不受議事規則約束……這些“程式動議”就使得冷若冰霜的規則,變得有一絲脈脈溫情了。而所有的動議又有不同的層級,不同層級的動議其優先性不一樣,通過這些層級的劃分能保證每個人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但是所有的動議(包括程式動議)都必須包含“動議”和“表決”兩個程式,這樣就使得所有的討論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從而保證所有人高度關注,全身心投入討論。

也許加入了程式動議的會議,可能會陷入短時的混亂,但是在議事規則之中也有很多“議事禮儀”,議事禮儀不僅從道德上對所有參與者提出了要求,也從法理上對每個個體提出了要求,如果不遵守禮儀的規範,可以視作對規則的破壞,如果破壞規則,其發言的合法性就大打折扣了。其中最基本的禮儀就是,發言前徵詢主持人的同意後發言,發言的過程中對事不對人,面向主持人發言並陳述理由,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同觀點持有者正面的衝突,從而在保障整體利益的同時,保護好個人的權利與自由。

在議事規則之下,無論你口齒多麼伶俐,如果你說的話語討論的話題無關,那麼不好意思,你閉嘴——這就避免了“一言堂”的局面,讓所有參與者都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無論你位多高、權多重,如果你的發言與討論不按規則,那麼不好意思,請閉嘴——這就避免了權威的影響,保證所有參與者都在平等的平臺上展開討論;無論你人脈有多好,資源有多豐富,如果你的發言沒有讓人信服的理由,那麼不好意思,請你閉嘴——這就保證了每個人思考的獨立性,保證了參與者充分的參與;當然,無論你的口齒有多麼笨拙,地位有多麼卑微,資源有多麼貧乏,只要你願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只要你的意見可操作,你的意見同樣可以成為集體決議的一部分——這就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公平的體現,僅憑此,議事規則就不愧對“集體協商的公關藝術品”這一桂冠,而這個藝術品並不是某個人的作品,而是集體維護規則的結果。

“議事規則”不僅僅是公共的藝術品,個人也是可以利用的。因為規則畢竟沒有人的靈活性高,每個個體還是可以利用規則,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結果並不可能是自己的意識主導整個局面,而是使自己的意見得到最充分的表達,對其他人產生最大的影響——你何時提出動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提出程式動議,如何儘可能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都會在討論中產生不同的影響。所有這些技巧得以應用的基礎就是對規則本身熟練的掌握,把這個藝術品變成自己公關的藝術創作。如果你在不恰當的時間陳述了不恰當的意見,或者在要緊的關頭沒有及時提出恰當的程式動議,自己的意見就可能發揮不到最大的作用了。這對每一個參與討論的要求是相當高的,沒有充足的準備和集中的注意力,是不可能達到自己預期的目的的。但是這個規則之下的平臺絕對是公平的,至少每個人的機會是均等的,所有的可能也是等概率事件,如果自己的意見得不到充分的表達,只是個人的問題。

如何將規則變成個人公關的藝術品?與地位無關,與身份無關,但是與準備和時機的把握密切相關,與清楚凝練的表達(不同於侃侃而談、天花亂墜)有關……在規則之下的集體協商,是智慧在交鋒,而不是單純的語言魅力的比拼,也不是權力和地位的較量,這難道不更具有成為公關藝術的潛質嗎?作為保證這些正常運轉的規則,難道不能稱之為“藝術品”嗎?

簫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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