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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關於避跳槽風險

跳槽在職場中似乎司空見慣,跳槽並非是一項明智的選擇或追求職業生涯目標的唯一選擇項。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5招關於避跳槽風險,希望你喜歡。

5招關於避跳槽風險

5招關於避跳槽風險

在職業轉換中怎樣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經濟利益受損,這是不能不關心的問題。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你想跳槽,那麼這時應選擇主動辭職,不能不告而別。用人單位如出現以下七種情形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臨近年末,好多人打算跳槽。在職業轉換中怎樣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經濟利益受損,這是不能不關心的問題。

【辭職提前30天通知單位】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你想跳槽,那麼這時應選擇主動辭職,不能不告而別。有人找到新的單位後不辭而別,結果引發勞動爭議,避免這樣的糾紛的辦法就是辭職前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交正式的書面申請,而在此期間你應該按時上班,不得擅自離職,或不請假長時間不來上班,這樣有可能被單位開除或辭退,那麼就得不償失。

但是,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就不能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了。

【結清工資再辦手續】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正好到期,你就是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員工在離開單位時,單位還未與員工結清工資等,容易造成糾紛。根據相關規定,你的單位應與你結清工資、獎金,進行工作交接,檔案移交新的工作單位,無新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如果你暫時無新的工作,你還可以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由此可享受失業保險,也是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每滿1年發1個月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需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金,應交付完畢後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平均工資計算。

【七種情形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三)違反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五)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多少違約金】

如果你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也許規定了你的違約責任,注意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的工資總額。

標籤:跳槽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