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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大綱

(一)的概念、特點

規則大綱

規則和守則、制度都是由國家的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規範性公文。其中,規則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進行管理或開展某項公務活動而制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規範性公文。

規則適用於對一定範圍內的某一具體管理工作進行程式規範和行為規範,以保證該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游泳規則》,是為加強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又如《交通規則》,是為加強交通管理,保證交通安全而面向社會制定的,行人、車輛行駛要遵守這些規則,管理人員要以這些規則為依據進行交通管理。

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1.針對性。規則的制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它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某項管理工作或某項公務活動而制定的操作規定,其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有任何隨意性。

2.可操作性。規則的規範事項必須周密、精細、具體,可以直接付諸實施,不需要再訂出實施細則來保證其貫徹執行。

(二)規則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規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一般僅有標題專案。如果制發機關級別規格較高,還需要寫明制發的時間和依據等項內容。

(1)標題: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計算機房安全管理規則》等。有的則由制發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如《××市工人運動會參賽規則》等。

(2)制發的時間、依據:寫在標題之下,有的用括號註明規則通過的年、月、日期與會議名稱;有的註明批准、公佈的年、月、日期和機關,有的寫明公佈的年、月、日期和機關。

正文。

規則的正文內容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總則是關於制定規則的指導思想、緣由、依據等項內容。分則是規範專案,它是規則的實質性內容,要求執行的依據。

規則正文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兩種:這種形式有二種表述方法:一是條款式,全文按序列條;二是章條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為總則,最後一章為附則,中間為公則。  

xccfw100閱覽規則

閱覽規則

一、凡入室閱覽者,一律憑本人學生證領取座位號對號入座。離開時交回座位號,如有遺失賠款二元。

 

二、本室期刊、報紙分開架和閉架兩種。開架報紙,讀者可以自由取閱,每次只准取一冊,閱後按排架號放回原處,不得亂扔亂放。

 

三、開架報紙每月換一次,凡下架散報不再借閱。

四、本室所有報刊只准在室內閱覽,一律不向外借閱;對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帶出本室者,罰款伍元。

 

五、要愛護報刊資料,不準卷折、圈畫、汙損、拆撕、剪裁,違者按報刊原價十至二十倍賠償。

六、注意室內安靜和衛生。不準大聲喧譁,不準吸菸,不準隨地吐痰和扔紙屑。

××大學圖書館

×年×月×日

xccfw101仲裁暫行規則

××××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

(××××年×月×日××仲裁委員會第一屆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

(四)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本會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本會仲裁案件,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凡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並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均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第八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的,視為同意接受本會仲裁。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本會的受理範圍。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十二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暫行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後,5日內將本暫行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暫行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收到答辯書後,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載程式的進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檔案,除向本會提供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

第十七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預交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由被申請人預交仲裁費用。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略)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略)

第六章 簡易程式

第五十八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爭議不大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由本會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以通過簡易程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第六十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自最後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7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5日。

第六十二條 仲裁庭徵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在開庭前3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四條 在進行簡易程式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式,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六十五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八條有牴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准,可予適當延長。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對仲裁財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暫行規則所規定仲裁程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長(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埋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七十一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同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的,不算過期。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三條 本暫行規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xccfw102註冊會計師查帳驗證報告規則(試行)

註冊會計師查帳驗證報告規則(試行)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查帳驗證報告,明確編制要求,統一編制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查帳驗證報告(簡稱查帳報告,下同),係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對會計報表查帳驗證之後出具的報告,它用於證明編報單位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實地反映了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在未頒佈專門規則以前,其他專項查帳報告的編制可參照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會計報表,包括年度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清算會計報表、企業合併或分立會計報表,以及與這些會計報表有關的附表、憑證、帳簿、說明和其他資料等。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編報單位,係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並且接受註冊會計師查帳驗證的單位。

第二章 —般要求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對經過查帳驗證的會計報表提出意見時,應當以在查帳驗證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為依據,並對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提出的意見應當公證、客觀、實事求是,並且對所出具報告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查帳報告的責任,是指在對會計報表檢查驗證的過程中,按照委託書要求的範圍,執行適當的檢查驗證程式,遵守規定的職業道德,具有勝任查帳驗證的工作能力而言。它不應當代替或減輕編報單位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所負的責任。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檢查驗證會計報表的過程中,應當建議或幫助編報單位改進會計報表的編報工作。對於應當調整的會計帳專案或報表專案,應提請編報單位加以調整。如在註冊會計師進行檢查驗證之前,編報單位已將需要調整的會計報表送出,註冊會計師應當將需要調整的主要事項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說明,並附調整後的會計報表。所附調整後的會計報表可以包括資產負債表(或資金平衡表,下同)、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

第八條 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後,除專業要求需要說明者外,在查帳報告中不必將編報單位已調整的事項再作說明。如果編報單位由於某種原因未能接受調整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反映。

第九條 對於會計報表截止日和“查帳報告日”之間發生的影響所有期間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重要事項,除編報單位已經調整者外,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說明。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查帳報告,應由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後,連同其附件經送委託人,由委託人分送各使用單位。

註冊會計師對出具的查帳報告獨立負責,毋需經任何機關、部門或單位審定。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委託人按照委託時的約定使用查帳報告。如委託人需要引用查帳報告的有關內容,因引用不當或錯誤引用而造成後果的,應由引用者負責。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遇有委託人對查帳驗證的範圍實行重大限制時,應當指出這種限制的不合理性;如委託人堅持這種限制,以致影響重要查帳驗證程式的實施,或使查帳驗證的結果無法證實會計報表反映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時,可以拒絕接受委託。

第三章 查帳報告的基本型別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查帳驗證的結果和編報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編制和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之一的標準查帳報告(或稱短文式查帳報告)。

本規則的附錄分別列示了四種類型查帳報告的舉例。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下述情況時,可以出具表示無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

二、會計報表能夠真實地反映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各專案的分類及編制方法與前期一致;

四、不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

五、註冊會計師已完成必要的查帳驗證程式,在工作中未受阻礙和限制;

六、沒有應當調整而編報單位未予調整的帳項或會計報表專案。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出具表示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個別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個別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不符合有關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由於會計報表個別專案失實,影響到對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資金變動情況的恰當反映,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三、個別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個別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與前期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不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且無法適當地預計其結果可能對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影響;

五、註冊會計師受到編報單位人為的或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實施某些必要的查帳驗證程式,難以證實個別重要專案的真實情況。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的編制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出具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違反有關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由於會計報表重要專案失實,致使嚴重歪曲了對編報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的反映,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三、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與前期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不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而已知其結果將嚴重影響到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真實反映。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驗證過程中,由於受到編報單位人為的或客觀條件的嚴重限制,使得重要的查帳驗證程式無法實施,或對多數重要事項無法取得證據,因而無法確認會計報表多數重要專案的情況,難以提出報告意見時,應當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 註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時,不得以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進行代替。

第四章 查帳報告的編制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在草擬查帳報告的過程中,應當複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各項記錄、證據和有關結論。複核和分析的情況,應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記錄和說明。

第十九條 查帳報告在定稿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編報單位介紹查帳驗證情況、初步結論和對於會計事項、報表專案的調整意見。在瞭解編報單位是否接受註冊會計師提出的調整意見和是否已經作了調整以後,註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出具查帳報告意見的型別和措辭。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編寫的查帳報告結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劃分為“範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各段的表述方式、內容和運用的專業術語,也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範圍段”中應當說明:

一、檢查驗證的各主要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會計期間和編制日期;

二、所執行的查帳驗證程式和完成情況;

三、對於資產負債表中的期初數和利潤表中的上期數等比較資料由何註冊會計師檢查驗證;

四、查帳驗證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編報單位所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等的名稱。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的“說明段”中,應當充分敘述對會計報表所持意見的理由。包括對形成意見產生影響的有關事項,以及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影響情況。

表示無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可以省略“說明段”。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意見段”中應當說明: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所遵守會計制度的正式名稱;

二、會計報表能否恰當地反映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有關會計事項的處理方法和會計報表各專案的分類及編制方法是否與前期一致。

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對本條第三項內容可不作說明。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應說明對本條上述各項內容無法表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上籤署的日期,稱作“查帳報告日”。“查帳報告日”應當是註冊會計師完成實地查帳驗證工作的日期,而不是編報單位會計報表截止日或查帳報告完稿或印發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查帳報告在完稿之後,應經主辦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進行全面複核,並將複核意見記錄在有關的工作底稿中。查帳報告送交委託人時,由主辦註冊會計師簽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二十六條 查帳報告應有附件。附件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檢查驗證的主要會計報表或調整後的會計報表;對會計事項和會計報表專案的調整說明;查帳驗證過程中發現的不便在查帳報告中說明的問題;對報告內容所作的其他解釋;註冊會計師提出的管理建議書;委託人要求隨附的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七條 在委託人沒有特定要求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查帳報告,均為標準查帳報告。但如委託人出於自身改進經營管理的目的,或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有要求,註冊會計師可以按照委託書的約定出具較詳細的查帳報告,這種查帳報告稱作長文式查帳報告。長文式查帳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正文和補充資料,其格式和詳簡程度應當根據委託書的約定和編報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在長文式查帳報告正文中表示意見的會計報表,包括編報單位的主要會計報表、其他會計報表,以及有關的附表、補充資料等。如果有必要,註冊會計師還可以對編報單位的經營活動是否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是否違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對其他有關事項的查帳驗證情況等表示意見並作說明。

第二十九條 長文式查帳報告的正文結構,包括各段內容的表述方式和運用的專業術語,可以比照標準查帳報告,劃分為“範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但內容應更為詳細具體,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要求,採用其他適用的敘述方式。

第三十條 註冊會計師對長文式查帳報告附加的補充資料可以包括:

一、主要會計報表中某些重要專案的詳細分析資料,如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等;

二、同以前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比較分析資料,包括對變動情況的分析說明;

三、某些重要的資產負債表專案的明細資料,如應收帳款、存貨或應付帳款等;

四、對重要會計報表專案實施的查帳驗證程式的說明;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查帳報告術語

第三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中確認會計報表“恰當地反映了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係指編報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守了有關規定,符合編報單位的實際情況,會計報表提供的資料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無重要遺漏,報表專案的分類和編制方法符合規定要求。

第三十二條 查帳報告“意見段”的開頭,一般使用“我們認為”或“本註冊會計師認為”等術語,以表明本段內容為註冊會計師提出的意見,並表示承擔對查帳報告意見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編寫表示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時,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問題以外”、“除上述問題造成的影響以外”或“除上述情況待定以外”等術語,以表示所持的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第三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編寫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時,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於上述問題造成的重大影響”、“由於上述重要會計事項不能確定”等術語,以表示所持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第三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在編寫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時,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因為上述問題是否有重大影響無法確定,所以無法進行查帳驗證”、“因為上述重要的查驗程式未能實施,所以無法證明”等術語,以表示所持拒絕表示意見及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所註冊會計師執行本規則。

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和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適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補充規定和實施辦法。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實施辦法,應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說明:本附錄列示了各種型別查帳報告的七個舉例。例一為表示無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例二至例五為表示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例六為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例七為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  

例—:(委託人名稱): 本註冊會計師根據你單位同意的××字××號委託書要求,對(編報單位名稱)一九××年××月××日的資產負債表(或資金平衡表,下同)和到該日截止的本年度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進行了檢查驗證,其中資產負債表中的期初數和利潤表中的上期數等比較資料,已由本註冊會計師(或其他註冊會計師)檢查驗證。在檢查驗證中,我們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註冊會計師檢查驗證會計報表規則(試行())》的規定,結合(編報單位名稱)的具體情況,實施了檢查內部管理制度遵守情況和資料記錄真實情況等必要的查帳驗證程式。

我們認為,(編報單位名稱)的上述會計報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制度》的規定,恰當地反映了(編報單位名稱)本年度末財務狀況及本年度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有關會計事項的處理方法、會計報表各專案的分類及編制方法與前期一致。

註冊會計師(簽章)

××會計師事務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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