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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保密工作規章制度

研究所保密工作規章制度

研究所保密工作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祕密安全,明確保密工作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保守黨和國家祕密,是關係到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大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全所職工應自覺遵守保密法規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條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分管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組織機構(保密領導小組),並確定專人負責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條所領導及各處室(部)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保密制度》,並簽訂相應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加強對檔案室、資料室等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做到“五專”(專室、專櫃、專包、專盒、專人)、“三鐵”(鐵門、鐵窗、鐵櫃),並安裝報警裝置,強化安全防範措施。

第六條本制度中保密檔案指各種載體中標明為絕密、機密、祕密的黨政檔案,未註明可公開的內部檔案、資料以及未公開的各類會議檔案。

第七條凡發出、收進的保密檔案、內部刊物、資料等,各收發文單位應分別嚴格履行簽收、登記、編號、分發、批辦制度,做到有據可查。

第八條本所保密檔案分二級管理,辦公室負責上級機關來文及全所發文管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保密檔案管理。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密檔案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保密檔案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保密檔案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對發至本所的保密檔案,必須進行認真核對、簽收和登記。

所機要員每週二、五專車憑證到宜昌市“兩辦”文書科領取檔案,並當面逐一清點、簽收。途中不得擅自將檔案帶入公共場所,更不準攜帶檔案辦私事,以防檔案丟失。

保密檔案應及時送有關領導閱批。

第十條所領導及有關人員在上級機關代簽取回的保密檔案,應及時如數交辦公室登記,以便傳閱、歸檔;參加會議帶回的會議檔案、資料,應按檔案目錄如數交辦公室登記、歸檔,並由所領導視情況決定傳閱或召開會議傳達。

第十一條存放保密檔案的場所必須符合保密和防火、防盜、防黴、防蛀等安全要求,並與普通檔案分開儲存。

第十二條文書管理人員嚴格按檔案規定範圍和本單位領導批示範圍進行分發和傳閱檔案,不得擅自擴大閱讀範圍。做到一人一夾,閱文清單一式二份,隨時掌握檔案流向。嚴禁橫向傳閱檔案。

第十三條閱讀檔案必須在辦公室,不準將保密檔案帶至宿舍、醫院和其他公共場所。保密檔案必須當天閱退。

第十四條借閱保密檔案要辦理登記審批手續,並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完後及時退還保管部門。未經許可,不得複製。個人不得長期儲存保密檔案。

第十五條各部門辦理各類檔案,應按照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在起草檔案時,同時擬定密級,標明保密期限,經辦公室稽核呈主管領導審批簽發後確定為國家祕密。

第十六條祕密檔案、資料的成文稿和歷次修改稿及印製清樣,除必須存檔的之外,其餘均應按規定銷燬。

第十七條各部門負責辦理的“三密”檔案,傳送時應逐一編號、登記,嚴格限定傳送範圍。

第十八條印製保密檔案應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廠印製,並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和批准的份數執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印刷過程中的清樣、蠟紙、廢頁等要妥善保管,集中銷燬。

第十九條複製保密檔案,嚴格按《複製國家祕密載體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並由專人管理。複製的檔案要視同原件一樣嚴格管理,用過的複製件要及時清退,集中銷燬。

第二十條郵寄保密檔案須通過機要通訊部門,郵件要密封並蓋密封章,標明密級,寫清收件單位及地址。不得用郵政信箱或街道門牌代替收寄單位名稱,不得錯寫,以防錯投洩密。

嚴禁向境外郵寄或非法攜運保密檔案;嚴禁用電子郵件收發保密檔案。

第二十一條因公外出人員,不準攜帶保密檔案。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二人同行,共同負責,互相督促,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二條涉外人員和出國人員不準涉及和攜帶保密檔案。

第二十三條向境外提供有關地質資料必須依法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不得在連線國際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上處理保密檔案,包括進行保密檔案的登記。用於處理保密檔案的計算機及相關裝置,其電磁輻射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本所保管的保密檔案,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清查清對。需要清退的,要按規定及時向宜昌市“兩辦”清退。清查、清退中,如發現丟失檔案,應立即組織追查,並按洩密報告制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辦理完畢的保密檔案要按要求收集齊全,立卷歸檔,確保檔案齊全、完整,便於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條保密檔案銷燬時,由保管部門進行登記,經主管所領導審定,由二人監督銷燬。個人不得私自銷燬保密檔案。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戶等出售內部檔案、刊物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內部機構撤銷或合併時,應按規定及時對保密檔案進行處理、清退、移交,確保保密檔案安全。

第二十八條一旦出現失、洩密事件,要依據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查明情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並酌情給予相應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所保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