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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移動儲存保密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由局內統一購買,並建立臺帳,登記配發。局技術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公司移動儲存保密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三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四條嚴禁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如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燬。

第六條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儲存任何涉密資訊。

第七條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連線涉密計算機。

第八條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並與領取時的型別、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燬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准後,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燬。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