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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章程(精選5篇)

集團企業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成員共同組建________________集團,特制定本章程。

集團企業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集團名稱:________________集團名稱簡稱: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母公司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母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質量求生存,以效益求發展,開拓市場,提高效益,集團成員協同發展,互惠互利,形成規範效益,為國家多做貢獻,為企業創造積累。

第五條 集團成員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業、母公司參股企業及其他成員組成,可分為核心企業、緊密層、半緊密層和鬆散型進行管理。

第六條 集團成員具有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成員以資本為紐帶,依靠民主、科學的管理形式執行。集團成員之間可互相投資、互相參股,在人、財、物以及科學技術、資訊等方面進行合作,發揮各自所長,以集團以整體,互相協助,共同發展。

第七條 集團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集團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三)決定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四)決定母公司參股企業成員使用集團名稱或簡稱;

(五)修改集團章程。

第八條 集團成員大會的首次會議由母公司董事長主持。

第九條 集團成員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員。定期會議應每________(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集團董事會提議方可召開。會議由集團成員的法定代表人參加,也可委託他人蔘加,行使委託書的權力。

第十條 集團成員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團成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1.集團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可不設集團成員大會;2.如果設集團成員大會,集團成員的表決權可自定。)

第十一條 集團設董事會是集團的日常管理機構,成員為________人,由集團成員大會選舉。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期,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集團成員大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集團成員大會,並向集團成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審議集團發展戰略、重大發展方針;

(三)審議集團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工作計劃;

(四)審議對集團章程的修改;

(五)執行集團成員大會決議;

(六)協調集團成員之間的協作關係;

(七)審議參加和退出集團成員的決議;

(八)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集團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可不設集團成員大會和董事會,由母公司董事會代行集團管理機構職權,也可只設集團成員大會或董事會;設集團成員大會,集團成員的表決權可自定)

第十三條 董事長為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任期為3年,由集團成員大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集團成員大會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集團成員大會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集團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參加集團的應具有法人資格,承認集團章程,以集團和本企業章程為行業準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集團和母公司的管理。參加集團的成員應經集團董事會討論並報集團全體成員通過,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後即可成為集團成員。

第十六條 退出集團的應在本企業作出決議後1個月內向集團董事會提出申請,經集團董事會討論並報集團全體成員通過,由集團董事會委派人員對其與集團有關的業務和經濟事宜進行清理,清理完畢後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後即可退出集團。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母公司依法被登出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2.因母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執照屆滿,母公司解散的;

3.母公司股東會議解散;

4.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母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6.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繼續經營的;

7.母公司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根據需要可修改集團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後的章程經全體集團成員簽署或認可,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章程應送原集團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母公司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母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集團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二十條 集團的登記事項以集團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集團全體成員共同訂立,自集團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集團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團企業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頒佈的《上海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為了規範“(全稱)”[以下簡稱]的日常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名稱:

住址:上海市 區

第三條 宗旨: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

第四條 業務範圍[必須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一致]:

第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資訊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網際網路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 由 (出資或申辦的單位或個人)舉辦,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 業務主管單位是(全稱),登記管理機關是(全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 實行 [決策機構: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領導下的X[執行機構負責人如校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決策機構是[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其成員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及授權人員組成。 設 [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決策機構]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負責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其他成員負責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根據長提名,決定副及其他各業 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二)制定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決定設立和撤銷工作部門。

(五)審議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 條 召開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成員。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 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成員行使表決權,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才有效。

第十二條 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式和規則是通過會議提出,討論並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從推進(全稱)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的規則。

第三章 X[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 X的產生:X、副X由選舉產生,報上級部門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X的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

(三)執行決議。

(四)管理事務,組織實施各項活動。

(五)聘任與解聘XX員工。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X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託副X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設立監事會,其職權是:檢查單位的財務狀況,對法定代表人、X、副X在執行單位職務時的違規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組建時的原始投入。

(二)開展業務活動時的收入。

(三)社會各界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註冊資金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出資。根據運作和發展需要,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可以繼續投入。

第十九條 資金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資產的處理

第 二十 條 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須解散時,須經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式和原則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中心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中心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理事會稽核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第二十五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 [單位簡稱][決策機構]。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同意後,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主。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 。

[注: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全稱,代表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全稱,代表決策機構,代表決策機構負責人,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X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

集團企業章程 篇3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_________;開辦資金:_________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_________。(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九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集團企業章程 篇4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x幼兒園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湛河區民政局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湛河區教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葉劉村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

一、專業範圍:幼兒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 四年

第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個人出資

第八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舉辦者簽字後,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集團企業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        (姓名)        │  (萬元)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股東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