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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的生理特點而進行的特殊保護。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讀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1988年國務院9號令頒佈的《規定》已經實施24年。24年來,我國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我國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二是隨著我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了變化,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要科學;三是由於《規定》出臺時間早,其適用範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範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四是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由於存在上述問題,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儘快修改完善《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工會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籲,推動了《特別規定》的修訂出臺。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特別規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包含女農民工;二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納入《特別規定》,在附錄中加以列示,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行政法規層次,並從實際出發對相關內容作了適當調整,授權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三是完善了保護標準,延長了產假時間,明確了流產休假假期,增加了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內容;四是實現與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對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作出了明確規定;五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根據202019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所作的調整,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是強化了責任義務。《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以及要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明確了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3、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為了維護女職工權益,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涉及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主要有:1949年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1951年頒佈《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1955年4月頒佈的《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過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79年批准實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88年7月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為配合《規定》的貫徹落實,勞動部與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解答》和《關於紡織工業貫徹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意見的通知》三個配套檔案,1990年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1993年頒發的《女職工保健規定》,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1995年試行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9年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19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

4、女職工產假從現行90天延長至98天的依據是什麼?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勞動法》也規定為“不少於90天”。相關調研發現,女職工普遍反映90天產假偏短,不利於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建議延長產假時間。為此,參照《2019年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利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特別規定》將生育產假延長至14周(即98天)。

5、女職工生育享受多少天產假?

女性生產前後是一個生理變化過程,分娩後,需要一段時間將懷孕後的生理機能變化逐漸恢復過來,這段時間的保護關係到女職工一生的健康,也關係到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因此,《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2019年我國開始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據該條規定及本地實際情況對晚育假作了相關規定。因此,《特別規定》頒佈實施後,晚育女職工在享受《特別規定》產假的同時,仍可以享受各地計劃生育法規中規定的晚育假。

6、女職工懷孕流產享受多少天產假?

流產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兒體重不足1000g而終止妊娠。流產發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產,發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產。流產對女性健康影響很大,從懷孕到生育,女性體內的各個系統都會發生很多變化。十月懷胎,身體對此早已做好充足準備工作,而中途流產會使身體內分泌水平急劇下降,如果得不到休養調整,使身體機能慢慢恢復,對健康將是一個潛在的打擊。因此,流產後女性同樣需要休息調養一段時間才能康復。對此,《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7、什麼是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的生理特點而進行的特殊保護。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正是源於生育這一特點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主要是研究生產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女職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保護女職工能夠健康持久地從事生產勞動,育齡女職工能夠孕育健康子女。

8、什麼是女職工“四期”保護?

女職工“四期”保護是對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女職工在“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孕期、哺乳期延長勞動時間和夜班勞動的限制,產假和哺乳假等規定。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月經、懷孕、生育、哺乳等生理變化,導致女職工在勞動作業能力上發生一定變化,需要特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