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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述)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最新修訂,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新修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簡述,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述)

1.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2.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3.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群服務。

4.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1).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7.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8.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後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0.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11.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徵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1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3.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14. 各級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