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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稽核職權劃分辦法

一、各部經辦人員: 稽核單據之性質、金額與本公司規定是否相符,並編制傳票控制預算及成本費用之報支。 二、財務部: 1.承辦人員: (1)核對傳票收付款之金額是否與收付款有關憑證(如計價單、發票)金額相符。 (2)核對憑證是否有抬頭,統一編號,店印,地址及貼足印花,與稅法是否相符。 2.複核人員: (1)傳票應用分類,即科子目是否正確。 (2)憑證是否齊全,符合政府規定,與負擔部門是否正確。 (3)附件數量與憑證記載金額是否相符。 (4)借貸是否平衡。 3.會計: (1)傳票應附之憑證是否適當籤具意見。 (2)各級經辦人員應行注意事項是否錯誤及依稅法規定可否開支籤具意見。 (3)核對付款之支票金額是否與核准之付款傳票相符。 三、稽核室: (1)對財務部之意見予以指示或轉呈核示。 (2)核對各部之成本卡,支出是否超過收入,收款與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籤具意見。 (3)憑證是否合理,應否付款之指示或籤具意見。 (4)決定付款之日期,籤具意見及指示。 (5)價格是否合理籤具意見或指示。 四、副總經理:就主辦會計及稽核室所籤意見之轉呈或指示。 五、總經理:各轉呈意見之核定。 六、以上各項職權之劃分,是就目前情形所擬之辦法,如以後業務改進或其他變更,當另行修訂。

傳票稽核職權劃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