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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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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係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係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係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徵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許可權為:

一、屬於地、州、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於縣(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 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