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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條例2.99W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流轉稅制中的一個稅種,其課稅範圍和納稅依據可以是商品生產、商品流通、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等等的營業額,特殊情況下也有不計價值而按商品流通數量或者服務次數等計稅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20xx年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遊;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二)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第十條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