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山西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管理,制定了《山西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西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管理,提高我省休閒旅遊度假區發展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登記管理物件,是指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綜合性休閒旅遊度假區,不單獨對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獨立度假設施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按其旅遊度假資源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等因素,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個類別和檔次。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閒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為休閒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五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六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注重特色、科學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保障旅遊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七條 設立休閒旅遊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所在地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旅遊度假資源豐富並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確,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適應;
(三)有明顯的區位優勢或其他特殊優勢,具備交通、通訊、能源、供水等公用設施;
(四)無泥石流、崩塌等可預測地質災害威脅;
(五)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等保護規定,環境質量較好;
(六)符合國家旅遊局和省旅遊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設立休閒旅遊度假區,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休閒旅遊度假區設立申請書;
(二)休閒旅遊度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基礎設施建設概況和已批准的專案情況;
(四)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檔案;
(五)休閒旅遊度假區綜合安全評估報告;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有關檔案、資料。
第九條 申請設立休閒旅遊度假區,應當具備的安全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 26358-20xx)等相關規定的安全條款;
(二)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逐級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明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資金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教育和培訓,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經營;
(四)投保足額的責任保險,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
(五)核定最大承載量,並向社會公佈;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安全隱患臺賬,隱患部位有專人負責;
(六)危險地段安全標誌明顯,防護設施齊備、有效。在下列活動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裝置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3)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裝置;
(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5)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七)應制訂和完善地震、火災、食品衛生、公共衛生、治安事件、踩踏的事件、設施裝置突發故障等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八)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休閒旅遊度假區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條 新建省級休閒旅遊度假區,由設區的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旅遊局會同發改、建設、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在6個月內稽核完畢,符合條件的,報省級政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作出書面說明。
新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經省級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區)、市政府組織編制,並由省旅遊、計劃、建設、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審查後,報省級政府批准實施。法律、法規對旅遊度假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後的休閒旅遊度假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休閒旅遊度假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因調整休閒旅遊度假區總體佈局、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和功能分割槽、重大建設專案等需修改休閒旅遊度假區規劃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必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投資經營者可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
第十四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鼓勵投資經營下列專案:
(一)旅遊飯店、別墅、餐飲、購物等設施;
(二)遊覽、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等設施;
(三)與休閒旅遊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四)與旅遊業直接相關的生態專案。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禁止興辦汙染環境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專案。
第十五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經依法批准允許投資經營下列專案:
(一)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
(二)外商獨資經營的旅遊服務專案;
(三)其他依法允許投資經營的專案。
第十六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登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冊,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治環境汙染的責任,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休閒旅遊度假區範圍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採伐林木。
禁止向休閒旅遊度假區傾倒土石、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或者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廢氣、粉塵。
第十九條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併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文明的工作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嚴禁招用未滿16週歲的童工。
休閒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招(聘)用外國人和臺灣、香港、澳門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旅遊度假區內門票等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明碼標價,不得將免費服務的公共服務專案擅自轉為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省級休閒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沒有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省旅遊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達到開發建設要求;逾期仍未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省旅遊局報請省級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程式和條件審批發證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假公濟私、濫用權力、玩忽職守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四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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