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鼓勵留學人員入駐創業園創業規定
留學創業5.7K
第一條 為給留學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創業環境,鼓勵留學人員來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工作,創辦留學人員企業,推動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是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內園,行政隸屬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要積極吸引留學回國人員進入園區內從事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和成果推廣轉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境外)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人員(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或在國內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併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作訪問學者或進修的人員。
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由留學人員創辦並佔有30%以上股份的企業;或是留學人員佔有20%以上股份,並在該企業擔任主要經營或管理職務的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適用留學人員企業是指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登記註冊、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園內企業。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留學人員企業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定。
第五條 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法定註冊資本金可3年內分期到位。申辦以生產、經營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申辦以中介服務、科技開發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1萬元以上,均可按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為部分註冊資金。留學人員以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後向企業投資的,技術成果佔註冊資金的比例可達45%。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業政策、獲得國家級技術進步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的技術成果,作為投資所佔比例可相應放寬。當事各方另有約定的,可按約定執行。
第六條 從2003年起,烏魯木齊市財政每年另行安排300萬元科技三項費、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資金支援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高階人才的創業活動。 該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完善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服務設施; (二)對留學回國人員在科技開發、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予以適當啟動資金支援; (三)對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援。
以上資金具體使用方法,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定。資金拔付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烏魯木齊市科技局共同審批。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專案),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應當給予引導性支援。
第七條 留學人員企業在留學人員創業園內的辦公用房自企業註冊並經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房租。生產用房前三年的房租分別按標準租金的30%、50%、70%收取。
第八條 創業園內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2]29號)等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留學人員進入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和工作,須向主管部門提交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影印件。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應提供本人護照、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包括進修的專業證書或撰寫的研究論文、科研成果)。
第十條 為表彰獎勵對推動我區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留學人員創業獎”評選活動,獲獎者以自治區科技廳、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名義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 來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和工作,並願意落戶的留學人員,年齡不受限制,可憑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事部門開具的證明及本人護照到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不申請辦理落戶的,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製的“留學人員來烏魯木齊市工作證明書”。持“留學人員來烏魯木齊市工作證明書”者享有烏魯木齊市戶籍人口待遇。
凡來烏魯木齊市落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配偶調動時不受調幹、調工指標限制。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採取個人聯絡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對確有困難,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單位的,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烏魯木齊市人事局、勞動局等部門協助安排;屬教師、醫護人員等職業的,由烏魯木齊市及所屬區教育、衛生部門協助解決;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係免費掛靠烏魯木齊市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的工
第二條 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是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內園,行政隸屬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要積極吸引留學回國人員進入園區內從事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和成果推廣轉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境外)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人員(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或在國內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併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作訪問學者或進修的人員。
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由留學人員創辦並佔有30%以上股份的企業;或是留學人員佔有20%以上股份,並在該企業擔任主要經營或管理職務的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適用留學人員企業是指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登記註冊、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園內企業。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留學人員企業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定。
第五條 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法定註冊資本金可3年內分期到位。申辦以生產、經營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申辦以中介服務、科技開發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1萬元以上,均可按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為部分註冊資金。留學人員以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後向企業投資的,技術成果佔註冊資金的比例可達45%。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業政策、獲得國家級技術進步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的技術成果,作為投資所佔比例可相應放寬。當事各方另有約定的,可按約定執行。
第六條 從2003年起,烏魯木齊市財政每年另行安排300萬元科技三項費、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資金支援入駐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高階人才的創業活動。 該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完善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服務設施; (二)對留學回國人員在科技開發、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予以適當啟動資金支援; (三)對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援。
以上資金具體使用方法,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定。資金拔付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烏魯木齊市科技局共同審批。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專案),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應當給予引導性支援。
第七條 留學人員企業在留學人員創業園內的辦公用房自企業註冊並經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房租。生產用房前三年的房租分別按標準租金的30%、50%、70%收取。
第八條 創業園內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2]29號)等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留學人員進入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和工作,須向主管部門提交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影印件。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應提供本人護照、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包括進修的專業證書或撰寫的研究論文、科研成果)。
第十條 為表彰獎勵對推動我區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留學人員創業獎”評選活動,獲獎者以自治區科技廳、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名義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 來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和工作,並願意落戶的留學人員,年齡不受限制,可憑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事部門開具的證明及本人護照到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不申請辦理落戶的,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製的“留學人員來烏魯木齊市工作證明書”。持“留學人員來烏魯木齊市工作證明書”者享有烏魯木齊市戶籍人口待遇。
凡來烏魯木齊市落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配偶調動時不受調幹、調工指標限制。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採取個人聯絡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對確有困難,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單位的,由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烏魯木齊市人事局、勞動局等部門協助安排;屬教師、醫護人員等職業的,由烏魯木齊市及所屬區教育、衛生部門協助解決;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係免費掛靠烏魯木齊市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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