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人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HR管理1.99W
這是一則發生在上海的真實案例。2000年6月7日,佩裏·約翰遜(上海)諮詢有限公司和劉福音(化名,下同)正式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還特別約定劉福音必須保守佩裏公司的商業祕密,否則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天,還簽定了一份《僱傭和保守機密合同書》。在這份合同書中,劉福音承諾:在其受僱傭期間,“由於和佩裏公司的僱傭關係而得到的相關情報,諸如顧客資料、支付體系、合約事項等,全部作為保密事項以及專用情報來保存。”顯然,在競爭異常激烈的諮詢行業,佩裏公司竭力想做到滴水不漏。
但是,就在佩裏公司與劉福音簽約的前一天,也就是2000年6月6日,劉福音已經同瀚泰企業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兼職協議書》,有效期也是一年。這份兼職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劉福音是瀚泰公司的兼職業務員,劉福音為瀚泰公司聯繫所籤的諮詢合約按諮詢費的20%提成。劉福音進公司前事先通知管理部主管,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不得長時間逗留。”佩裏公司是一家以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為業務的美資諮詢公司,而瀚泰公司恰恰是其在中國的競爭對手之一。
2000年7、8月份,劉福音負責聯繫佩裏公司與上海通力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及上海金馬電器有限公司之間的國際標準體系認證諮詢業務。但佩裏公司隨即卻吃驚地發現,他們志在必得的這兩家客户竟然莫名其妙地成了瀚泰公司的“囊中物”。佩裏公司通過調查,發現了蛛絲馬跡,他們決定提請勞動仲裁。
2001年2月20日,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作出裁決:以劉福音應聘動機不純、承諾退還佩裏公司所發的全部工資並賠償經濟損失等為由,判令劉福音退還已領取的工資2403.75元,並賠償佩裏公司經濟損失71500元,同時判定劉福音承擔600元仲裁費。
此案終於塵埃落定,但是如何保護商業祕密的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和深入思考。所謂商業祕密屬於知識產權家族中的一員,是繼專利、商標、版權之後的“第四大員”。商業祕密主要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根據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名列《財富》1000大的公司每年因商業機密被偷竊的損失已高達450億美元,每家平均每年發生2.45次、損失超過50萬美元的案例。
過去説“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其實經濟的競爭、科技的競爭説到底是人的競爭,市場經濟説到底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我們既要用人,也要“疑人”。那麼,如何才能保證商業祕密的安全呢?
1.嚴格貫徹“需要才知道”和分割原則
只有當不授權、透露商業祕密就無法工作時,才向相關人員授權、透露。另外,還要注意把某一完整的事項,如科研規劃方案、軟件設計方案、工藝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環節,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環節允許不同的人知道。這樣即使個別人流動也不會對整體祕密造成威脅。
管理者應建立商業祕密文件檔案,並對閲讀權限進行明確劃分,形成制度。查閲涉密文件,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絕密級文件只允許在保密室內查閲,不得擅自閲讀不應該閲讀的文件。所有商業祕密文件的複製都必須在企業內進行,並必須填寫登記,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絕密級文件不得複製,必須複製的,應該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有兩名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商業祕密技術圖紙不得超範圍借用,商業祕密文件資料廢頁、打字蠟紙、打印機色帶不得隨意丟棄。
2.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在對外經濟活動、技術開發轉讓活動中,應當依據《合同法》規定,簽訂保密合同,使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另外,企業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例如技術諮詢、申請專利、委託代理、糾紛訴訟聘請律師時,凡涉及商業祕密的也應簽訂保密協議。
要和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單獨簽訂,可以與知識產權歸屬的合同簽在一起,也可以和勞動合同簽在一起。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以後,如果勞動者向他人泄漏了本單位的商業祕密,先不説是否違法,首先就是違約行為。另外,用人單位如果依《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確定是否侵權和承擔何種責任,則既要證明受侵害的事實,又要證明由於侵害行為造成的後果。而依勞動合同來確定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只需將合同舉出即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這個意義不可小視。
3.與相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合同
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是企業依法保護商業祕密的重要手段。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並非所有從業人員,只有那些確實掌握着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才受到限制,限制他們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聯繫。二是隻能約定一定時間段內的競業限制。一般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然,具體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三是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和標準可以通過各行業協會甚至集體談判來確定,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適用本行業的標準。
但是,就在佩裏公司與劉福音簽約的前一天,也就是2000年6月6日,劉福音已經同瀚泰企業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兼職協議書》,有效期也是一年。這份兼職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劉福音是瀚泰公司的兼職業務員,劉福音為瀚泰公司聯繫所籤的諮詢合約按諮詢費的20%提成。劉福音進公司前事先通知管理部主管,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不得長時間逗留。”佩裏公司是一家以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為業務的美資諮詢公司,而瀚泰公司恰恰是其在中國的競爭對手之一。
2000年7、8月份,劉福音負責聯繫佩裏公司與上海通力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及上海金馬電器有限公司之間的國際標準體系認證諮詢業務。但佩裏公司隨即卻吃驚地發現,他們志在必得的這兩家客户竟然莫名其妙地成了瀚泰公司的“囊中物”。佩裏公司通過調查,發現了蛛絲馬跡,他們決定提請勞動仲裁。
2001年2月20日,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作出裁決:以劉福音應聘動機不純、承諾退還佩裏公司所發的全部工資並賠償經濟損失等為由,判令劉福音退還已領取的工資2403.75元,並賠償佩裏公司經濟損失71500元,同時判定劉福音承擔600元仲裁費。
此案終於塵埃落定,但是如何保護商業祕密的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和深入思考。所謂商業祕密屬於知識產權家族中的一員,是繼專利、商標、版權之後的“第四大員”。商業祕密主要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根據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名列《財富》1000大的公司每年因商業機密被偷竊的損失已高達450億美元,每家平均每年發生2.45次、損失超過50萬美元的案例。
過去説“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其實經濟的競爭、科技的競爭説到底是人的競爭,市場經濟説到底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我們既要用人,也要“疑人”。那麼,如何才能保證商業祕密的安全呢?
1.嚴格貫徹“需要才知道”和分割原則
只有當不授權、透露商業祕密就無法工作時,才向相關人員授權、透露。另外,還要注意把某一完整的事項,如科研規劃方案、軟件設計方案、工藝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環節,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環節允許不同的人知道。這樣即使個別人流動也不會對整體祕密造成威脅。
管理者應建立商業祕密文件檔案,並對閲讀權限進行明確劃分,形成制度。查閲涉密文件,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絕密級文件只允許在保密室內查閲,不得擅自閲讀不應該閲讀的文件。所有商業祕密文件的複製都必須在企業內進行,並必須填寫登記,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絕密級文件不得複製,必須複製的,應該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有兩名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商業祕密技術圖紙不得超範圍借用,商業祕密文件資料廢頁、打字蠟紙、打印機色帶不得隨意丟棄。
2.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在對外經濟活動、技術開發轉讓活動中,應當依據《合同法》規定,簽訂保密合同,使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另外,企業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例如技術諮詢、申請專利、委託代理、糾紛訴訟聘請律師時,凡涉及商業祕密的也應簽訂保密協議。
要和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單獨簽訂,可以與知識產權歸屬的合同簽在一起,也可以和勞動合同簽在一起。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以後,如果勞動者向他人泄漏了本單位的商業祕密,先不説是否違法,首先就是違約行為。另外,用人單位如果依《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確定是否侵權和承擔何種責任,則既要證明受侵害的事實,又要證明由於侵害行為造成的後果。而依勞動合同來確定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只需將合同舉出即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這個意義不可小視。
3.與相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合同
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是企業依法保護商業祕密的重要手段。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並非所有從業人員,只有那些確實掌握着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才受到限制,限制他們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聯繫。二是隻能約定一定時間段內的競業限制。一般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然,具體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三是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和標準可以通過各行業協會甚至集體談判來確定,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適用本行業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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