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公文寫作

行政再審申請書(精選4篇)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市南環中學(教民號),地址:xx市江南工業園;

行政再審申請書(精選4篇)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xx市xx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11月24日作出的()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11月24日作出的()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x年9月28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xx市xx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x年11月4日,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xx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xx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朱,男,漢族,x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新區xx鎮益豐路弄號xx室。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市路政法大院,電話。

法定代表人:林,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申請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温行終字第74號行政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序瑕疵,但並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為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因為行政行為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為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為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定,迴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為,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為,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以協警作為“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於“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迴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遊戲而已。一審判決迴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並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為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乾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於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於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於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為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警作為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合法”。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為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為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定的見證人應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後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為“羣眾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上網管理系統”記錄為處罰後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為,根本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本案屬於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羣眾匿名舉報”為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説,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為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為由為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控公民上網行為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並未迴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於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為其屬於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十多天後才檢查”為由不予採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基於此種判斷作出的判決註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於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並未述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後第二天即到醫院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轉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xx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温行監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並未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

代理人:龐 律師

x年1月6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塗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xx省xx市

再審被申請人x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xx市xx區xx大道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xx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塗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違法。也就是説,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塗J於x年1月15日向x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x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x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覆。其後,塗J又重複提出信息公開申請,x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於x年3月26日作出《關於塗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複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複答覆。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覆”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覆”。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x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覆。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複,卻認定是重複。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x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x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並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塗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覆”。[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覆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塗J

x年12月17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聯繫電話:x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聯繫電話: 郵編: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撤銷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恩中行終字第65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説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至、至線路於x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後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號判決書第15頁)。隨後被申請人於兩個月內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准,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説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瞭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並無異議(第14頁)。

這説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範》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准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x年11月23日強烈要求被申請人中止相關車輛的運行,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未許可;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着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説明

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後,要求購買12枱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並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户的關係,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後,再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後,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x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准,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複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範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於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複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並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複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後,對其車輛進行抽檢並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准的承檢範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説明兩者檢驗的標準範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範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