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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通用19篇)

決定2.12W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通用19篇)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新校區),____路____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2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3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於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杆為打開狀態,並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覆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台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杆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儘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佔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4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5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6

申 請 人:於,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於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侷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覆並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7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鋭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鋭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複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覆的內容、複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複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製作規範加以説明。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範

1、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並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並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複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户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註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複議的或在複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註明原稱並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複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註明原稱並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註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户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佈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係,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佈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託代理人,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託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8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鋭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鋭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9

申請人:師範學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營業執照號:

被申請人:xx市豐澤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局長

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泉豐環費字[20xx]0000)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於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我局本着查明事實、化解矛盾的原則,主動溝通、積極協調,行政複議問題得到解決。

申請人於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xx市環保局

20xx年7月11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0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繫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2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於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後,醫生講:頭腦裏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後綜合徵》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鑑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麼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後綜合徵》。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後果,《腦外傷後綜合徵》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接,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託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後綜合徵》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後綜合徵》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於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於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後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鑑定,鑑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複議,後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後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於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後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後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後因“癲癇”於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鑑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於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後頭暈1年餘,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餘以來反覆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後綜合徵多見於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於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並於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後即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同年8月22日該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3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號。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市公安局責任區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五里居委會五組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於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複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複議決定。x年8月5日舉行行政複議聽證會。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並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週轉。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捲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調,蔣某都採取不理不睬的迴避態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夥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生了口角後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生後來的事;2.事情發生後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並封鎖消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總代理銷售合作協議、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夥人,兩人於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於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裏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鑑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鑑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序,保障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並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並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年2月9日對李詢問筆錄;5、x年2月10日對王、於詢問筆錄;6、x年2月12日對華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鑑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囑;2、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鑑定中心認定報告;4、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夥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於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裏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鑑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8月20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4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託代理人:於險峯,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至多隻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範,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複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於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複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複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並不等於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為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自行填報並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並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於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籤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為,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為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為並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後(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後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為《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並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説明、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證據3.關於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為《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為:“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鑑於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築規模為:14166㎡;工程造價為:934.96萬元;項目經理為:賀慶;技術負責人為:馮玉寶;工長為:楊成玉;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築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複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准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為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為在處罰後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於履行職責行為,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經核查後被申請人就此情況於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於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説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範文書格式進行更正,並於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內容為“對編號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為《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於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於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並於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5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覆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覆。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覆,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後,於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後,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於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於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後,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並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複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6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7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x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8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本 篇19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裏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於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複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