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處理決定
税務處理的決定書是使用最為頻繁也是要求最高、最難製作的税收執法文書之一。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税務處理決定,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税務處理決定範文一
北京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經我局於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共計186413855元,造成不繳納應納税款的行為是偷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税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税人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的規定。
(二)經查你單位檢查納税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税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造成少繳納20xx年企業所得税的行為是偷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的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你單位在帳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繳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企業所得税的行為定性為偷税,並對偷税税額133166904.10元處以一倍罰款計133166904.10元(其中:營業税偷税額罰款9320692.75元、城市維護建設税偷税額罰款466034.64元、企業所得税偷税額罰款123380176.7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33166904.1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入庫(帳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税務處理決定範文二
根據國家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税務違法行為作出税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税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税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税務局(各分局)辦税服務大廳繳清入庫,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後徵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税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併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領取完税憑證。 以銀税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税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税帳户,並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税務處理決定範文三
浙江誠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盛集團”)成立於19xx年5月27日。經營範圍是:針紡織品、印染定型整理、漿紗、服裝生產、加工;對外實業投資、紡織印染技術諮詢。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經營方式為加工、製造、進出口。
紹興百成印染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百成”)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企業,系誠盛集團公司中的一個獨立法人,經營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後整理加工及服裝生產。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以下簡稱“紹興國税”)對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於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納税情況進行檢查,認為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在20xx年至20xx年間將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税資格藉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由他人掛靠外貿出口業務。誠盛集團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其中20xx年13773513.64元,20xx年8005574.01元),違規免抵税額6707461.77元,(其中20xx年1865384.29元,20xx年4842,077.48元);紹興百成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免抵税額688815.52元,合計8281514.2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税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税字(19xx)014號)第五條第二款及《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通知》規定,紹興國税作出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誠盛集團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及免抵税額6707461.77元,共計28486549.42元;同時,作出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及免抵税額688815.52元,共計8281514.20元。
税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後,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税務局分別作出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維持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及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上述税務行政複議決定,遂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5日同時作出兩份判決,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於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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