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辦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規範性文件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由本辦制定、頒佈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三)針對性與廣泛性相結合;
(四)穩定性與適時修改、廢止相結合;
(五)與其他規範性文件協調統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業務主管科室負責,綜合科負責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立項、協調、審查、提請審議及報送備案等工作。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體現計劃性,應根據人民防空改革發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規建設的實際情況確定中長期的規劃。
第六條 每年年底前,辦機關各科室應向綜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計劃應列明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主要內容、擬提交審議時間、起草責任人及提交單位。
綜合科根據規範性文件制定的規劃和全辦工作安排,在綜合各科室意見的基礎上,於年初提出當年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報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根據全區人防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年中可對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進行調整,並可視情增減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權利義務關係、相關責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範。
第九條 規範性文件形成初稿後,負責起草的科室應當充分徵求本業務系統及業務工作相關對象的意見。
負責起草的科室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對規範性文件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初審稿,送交綜合科。對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未採納的,應當在初審稿送交綜合科時,將主要不同意見一併提出,並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規範性文件初審稿應在計劃提交辦公會議審議前至少60日送交綜合科。送交的材料應當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説明、彙總的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附電子文檔)。起草説明應當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起草過程、需要説明的問題等內容。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初審稿),綜合科應當及時審查。審查時,對於規範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可根據需要組織調研、徵求意見,必要時可組織論證。
在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綜合科牽頭,組織起草的科室進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見分歧大,需作較大調整的;
(三)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矛盾的;
(四)條文內容不明確,適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綜合科審查通過後,形成送審稿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須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主任辦公會議審議規範性文件時,由綜合科負責彙報文件制定相關情況,有關科室就文件涉及的專業問題予以説明。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綜合科按照公文辦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籤批後,報主任簽發。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頒佈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綜合科應當自規範性文件發佈之日起15日內將該規範性文件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四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執行上級規範性文件時遇到具體問題的請示,需要由本辦批覆的,由業務主管科室負責批覆的起草,綜合科負責批覆的法律審核。請示的問題涉及多個業務科的,應當由有關科室會籤。
對所請示的問題,解釋權屬上級的,由業務科室負責向上級請示,按照上級的覆函精神予以回覆。
第十五條 綜合科應當會同有關科室對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規範性文件不應繼續執行的,應當及時提出予以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修訂:
(一)因政策調整或者現實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做相應修正的;
(三)規定的主管機關或者執行機關發生變更的;
(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範性文件中規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規範性文件的修改程序與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況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者修正,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同一事項有新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併發佈施行的。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的彙編工作,由綜合科負責組織,有關處室配合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制定的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由業務科室負責起草、徵求意見和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綜合科於年初和年末對當年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的制定計劃及實際出台情況進行統計。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提交審議前可由綜合科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本辦負責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頒佈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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