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管理局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各種規章制度,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切實合理使用和管理車輛,更好地完成房產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經研究,現對車輛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局所備車輛的任務
1、保證局領導的公務用車。
2、保證由局組織舉行的全局性重大活動用車及單位接待等公務用車。
3、為局內設機構及無配備車輛的所提供公務用車服務。
4、為局機關幹部職工、家屬因病搶救,產婦 、意外事故等急需用車提供用車服務。
5、其他臨時性接待用車任務。
二、車輛的管理、使用和調度
1、局車隊行政上歸口局辦公室管理。局所備車輛(含評估所、白蟻防治所,其中白蟻防治所工程車除外)由車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司機負責對自己所管車輛的安全行駛、保潔維護。車隊長負責車輛的管理、調度、安全檢查等。
2、車隊長必須每月對所有車輛進行車況檢查,督促司機進行整改,隨時對車輛行駛公里數與油料、過路過橋費吻合情況進行核查,並做好車輛調度日記工作(每月用車情況進行公示),確保出車相符、補貼相符。
3、車隊長必須做到派車指令及時、準確。
4、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公務用車及其他各股室用車,應在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局重大活動用車及接待任務用車的前提下,由車隊長統一協調派車。
5、局領導使用相對固定用車某地內可直接指派司機出車,某地外須告知車隊長,以便核對出車補助;任何人使用局的機動車輛一律需報車隊長統一調度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凡外單位(人)借用本單位車輛,一律要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後,由車隊長統一調度安排,司機方可出車,並且司機要與車同行,用油、過橋路費等由用車單位(人)負責。嚴禁任何領導或司機將車和車鑰交給他人自行駕駛,違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6、局的會議用車由辦公室負責提出用車計劃,由車隊長負責調度安排。
7、本局機關幹部、職工因私原則上不能使用單位工作用車,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單位工作用車的,必須請示局主要領導批准後,由車隊長統一調度安排,並且司機與車同行,並由用車人員負責加油。司機不得將車和車鑰交由用車人自行駕駛,否則,追究司機及有關人員責任。
8、司機不得私自出車(含司機本人因私出車),因私事用車須經車隊長同意批准後,才能用車。沒有車隊長或有關領導的指令出車者,按私自出車處理,私自出車如發生事故,一切責任和後果由出車司機自負,並追究司機私自出車的責任。
9、司機要保持車輛車況良好,發現車況異常應及時向車隊長和局主要領導彙報,根據實際情況由車隊長提出處理意見,需要進行維修的必須報請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再由車隊長組織實施。司機必須注意節約用油,嚴禁司機擅自購買車輛維修材料和進行車輛維修,購買材料和車輛維修金額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需至少2人同行。
10、正常上班時間內,無出車任務的司機或完成出車任務的司機均須在司機辦公室待命,隨時準備出車。
11、為保證各項公務用車和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司機在值班時間內不得飲酒,不得離開單位,做到隨叫隨到。
12、除特殊情況外,某地城內出車一律不準在外面洗車,由本人在單位自行清洗。做到車容整潔衞生,車內乾淨舒適。
13、司機必須樹立愛崗敬業和安全第一思想,愛護車輛設備和人民生命財產。遵章守紀,禮貌行車,模範自覺地遵守交通規則。
14、司機報銷的一切單據(含旅差、車輛維修、洗車、用油等)必須經車隊長負責審核(車隊長本人的旅差單據由局財會股長審核),局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
本規定從XX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文件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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