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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嚴網貸整改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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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北京金融監管部門向轄區內網貸平台下發《網絡信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計8大項148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重點條款做出了細化分解,被業內人士稱為“最嚴網貸監管政策”。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最嚴網貸整改細則,歡迎閲讀!

北京市最嚴網貸整改細則
北京出台最嚴網貸整改細則

而在上週北京市監管層向平台下發整改文件之後,網傳文件《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也被曝光,該文件共計6章36條,並明確整改時限不超過6月30日。去年下半年開始的網貸平台監管近期再度升級,都劍指哪些違規行為?又將為網貸平台帶來哪些影響?

去年下半年,銀監會印發多份文件加緊對網貸行業的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應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實施“穿透式”監管辦法,並給出一年的過渡期。

20xx年11月,銀監會印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明確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採取新老劃段的原則,對於存量機構,與目前正在開展的專項整治工作相結合,整改合規一家備案一家,整改不合格的機構不予備案,對於新設機構,按照指引要求,進行備案管理。

隨後,廈門市和廣東省先後印發了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和網貸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在廈門的備案細則中,提出設立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台,授權電子數據存證服務平台將存證合同內容中的業務數據按要求上傳,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資金流數據按要求上傳,並匹配比對。平台除了提交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等信息,還需出具每個標的的種類和合同範本、專項審計報告等。

廈門金融辦行業發展促進處處長連任介紹:“通過備案過程,可以公示哪些是達到標準的企業。希望這個平台一開始就能收集所有網貸機構的電子合同,一旦出現虛假情況,能及時發現。即使以後出現爭議也能及時調取當時的合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廣東方面則對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後發現,網貸平台面臨整改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五大類:資金池、銀行存管、自融、擔保和承諾收益、期限與資金錯配問題。此外,部分平台涉及代銷、類資產證券化、房地產、期貨、融資併購等禁止性業務。一位廣東監管人士在對網貸13條紅線進行解析時着重指出,自融和資金池是最關鍵的兩大紅線。

本次被稱作“北京最嚴網貸整改細則”涵蓋備受關注的“風險備付金、金融交易所模式、融租租賃合作等”方面,禁止網貸平台對接融資租賃、典當、保理、擔保等渠道涉及的資產證券化、類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宜人貸公司董事局主席、創始人唐寧表示,這對於整個行業的差異化競爭是個利好,“我覺得互聯網金融是非常廣闊的領域,不必然你做這個事,我也做這個事,他也做這個事,完全沒必要,還是要差異化競爭。”

業內人士認為,網貸新規給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劃出了不同車道,各類業務必須在規定車道內行駛。91金融聯合創始人吳文雄表示:“要控制風險,安全高效經營,不追求規模,追求業務的安全性和風險區隔。類似互聯網金融平台要做一些風險區隔,涉及到第三方資產的,理財、基金等都應該剝離出來,該需要獲取監管資質的就要去申請牌照。”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指出,在這樣的監管趨勢下,早前主營大額資產的平台確實面臨‘斷糧’的風險,甚至可能直接退出,“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做風險控制,目前看額度比較小的好適應,大額的還很難解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辦法》規定,從事網貸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對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合法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予以支持和保護。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按照“雙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根據《指導意見》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迴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着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淨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辦法》落實《指導意見》有關要求,規定實行客户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障客户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實現《辦法》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範行業亂象,《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户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為避免《辦法》出台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

《辦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主旨,堅持風險底線思維,堅持發展和規範並舉,堅持保護投資者權益和提高公眾風險意識並重,為網貸行業的規範發展提供了制度依據,下一步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將陸續出台落地,共同構建網貸行業制度體系,確保網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