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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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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解答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温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温作業;

(七)高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答

問:《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規範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現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是原勞動部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