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就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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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教 育 部 高 校 學 生 司 制 表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印製
畢業生情況及意見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培養方式並軌、定向健康情況專 業學制學歷家庭地址應聘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e-mail所有制性質全民、集體、合資、股份制、其它單位性質黨政機關、科研事業單位、學校、醫療衞生、金融單位、國有企業、三資企業、商貿公司、廠礦企業、部隊、其它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用人單位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此欄可略)
簽章
年 月 日
學校意見學校聯繫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學校通訊地址院(系、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各項必須逐填寫,不得空白。學歷指本科生、專科生和高職。
簽約須知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之星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省廳批准,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它約定,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七、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簽訂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到省轄市事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經市人事部、師範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只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屬單位就業的,需經其主管部門蓋章同意。部屬單位主管部門係指在魯的主卦部門;在省工商局註冊的非國有單位接受畢業生,須到省就業辦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三、在省外落實接收單位的,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到山東省外各省區直或部屬單位就業的,經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單位就業的,經市(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省轄市單位就業的,需經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單位的,需經國家人事同意。
省畢業生就業辦網址: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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