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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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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説明:

旅行社合同範本4篇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範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於國內旅遊。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必須以組團社的名義和甲方簽訂合同。

四、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交給甲方。

五、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遊管理規定。

六、乙方提供的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七、甲方應妥善保存有關票據、證明及資料,以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證、索賠證據。

寧波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574-87291299

浙江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571-85117419 浙江省旅遊諮詢投訴電話:0571-96118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旅遊局、寧波市工商行管理局負責解釋

甲方(旅遊者):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單位: 地址:

乙方(旅行社): 寧波新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人民路105號大時代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 孫勇強 聯繫電話:136057402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旅遊線路為 。

出發地點及日期 ,行程結束地點及日期 。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成人每人報價 元,小孩每人報價 元,總金額為( 幣大寫)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團費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航空意外保險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收費電視、通訊等私人消費)、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 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3個工作日內將旅遊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

2.住宿飯店標準 。

3.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及標準

5.自費項目

自費項目總金額為( 幣大寫)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餐費標準 。

7.導遊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1)全陪導遊應自始至終參與旅遊團(者)全程旅遊活動,負責旅遊團(者)移動中的銜接,監督接待計劃的實施,協調地陪、司機等旅遊接待人員的協作關係。

(2)做好各類準備工作,帶齊有關證件、資料和票據。

(3)協助地陪辦理乘機、住店、就餐、旅遊有關手續,提示或警示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和注意事項,處理或協助處理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

(4) 。

無全陪的旅遊團隊,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遊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理,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項目,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全陪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30%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當散客人數未達到成團要求時,乙方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甲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部分或全部變更本合同的內容;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也可將本合同組團出遊的義務轉讓給同樣具有旅遊經營資格的 旅行社,但仍對此義務的履行承擔責任。

甲乙雙方對上述事項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應按第六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由甲方自願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乙方具有合法的保險代理資格的,可以向甲方作出説明、推薦並辦理由甲方自願購買的保險業務。是否願意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收費標準 元/天,保險額度 萬元/天,共收保費 元。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後,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籤之日起生效。

甲方(籤或蓋章): 乙方(籤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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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説明會告知)。

(三)參團方式:1.獨立成團□;2.散客成團□;

(四)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五)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旅遊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歲)旅遊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元。

(九)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遊者轉讓合同的方式: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口旅遊者承擔口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如出現質量問題或其他損害旅遊者權益行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遊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後,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達成協議,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遊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遊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遊者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旅遊者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遊者補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 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行程表。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遊客一份,營業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附件

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旅遊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旅遊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遊者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遊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遊者應當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遊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遊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按本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遊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遊局有關文件的查閲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並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且不得低於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和《導遊服務質量》等國家及行業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不得強制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費用

(一)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館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館;

4.遊覽費;

5.旅遊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髮生時,多產生的費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遊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之,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遊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遊者違約責任

(1)旅遊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旅遊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併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解約責任: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遊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訂票損失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註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遊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於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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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甲方: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代理社,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代理社的聯繫信息: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代理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二、授權範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

(三)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四)收取旅遊費用;

(五)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託乙方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遊業務。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至。

四、委託代理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遊法律法規;

(二)代理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須在組團社授權範圍內代理委託招徠業務,並報告有關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代理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

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代理社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代理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代理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託代理招徠

旅遊者事項進行監管,並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代理社誠實合作,向代理社如實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

資料信息;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代理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

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遊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遊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託代理的影響。出現對旅遊者的違約侵權的,旅遊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託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遊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遊者和保護旅遊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後的

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於甲方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

“客户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祕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託期限後,甲乙雙方未對委託代理事

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

但應書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由甲方至南京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並獲得《旅行社同業委託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

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組團社)(簽章): 乙方(代理社)(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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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説明會告知)。

(三)參團方式:1、獨立成團;2、散客成團;

(四)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五)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六)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七)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旅遊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____歲)旅遊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元。

(九)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

(十)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

(十一)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時間: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三)住宿標準:_________。

(十四)餐飲標準:_________。

(十五)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遊者轉讓合同的方式: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口旅遊者承擔口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如出現質量問題或其他損害旅遊者權益行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遊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後,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達成協議,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遊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遊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遊者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旅遊者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遊者補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行程表。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遊客一份,營業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簽章):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遊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旅遊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旅遊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遊者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遊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遊者應當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遊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遊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按本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遊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遊局有關文件的查閲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並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且不得低於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和《導遊服務質量》等國家及行業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不得強制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費用

(一)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館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館;

4、遊覽費;

5、旅遊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髮生時,多產生的費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遊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之,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遊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遊者違約責任

(1)旅遊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旅遊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併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解約責任: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遊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訂票損失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註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遊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於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