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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業主公約(精選3篇)

石家莊市業主公約 篇1

第一章 總則

石家莊市業主公約(精選3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等;

(二)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七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_________;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公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單個業主不得以不滿意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因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單個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於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三十條 本公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後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説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公約》時參考使用。

2、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公約》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石家莊市業主公約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等;

(二)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七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石家莊市業主公約 篇3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工作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具體工作內容:                                  。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二)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工資為  元/月。

工資發放:甲方在每月 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等規定。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證件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九)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本合同。

七、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乙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乙方(要求/不要求)繳納社保。乙方簽名:                                                     

八、違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四)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或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出現擅自離開公司、合同期未滿離開公司、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或員工手冊約定的其他可以辭退情形的,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計件工資的,損失按20__元計算);如實際損失超過前述標準的,則甲方有權按實際損失要求乙方賠償。如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住宿及水電的,除賠償損失外,還應支付給甲方住宿及水電費用10元/天。前述款項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扣減。

(五)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乙方在未滿約定服務期不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被甲方辭退的,甲方可以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差旅費、各種補貼)為基礎按時間比例計收違約金。

九、其他:                                                                

十、勞動爭議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