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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昨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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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良好的支付結算市場秩序,制定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並於昨日(7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昨日實施

昨日,記者從第三方支付公司獲悉,其已收到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下發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等文件。這是4月初,央行發佈《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之後的落地細則。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對《細則》規定的保證金額度大小問題、違規行為界定的寬嚴問題、獎勵舉報制度的實操性問題等都存在異議。

根據《細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要先繳納合規保證金,對於支付機構的違法行為按情節和次數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

據悉,保證金在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書》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繳納,暫定為5萬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機構在一年之內出現3次以內(含3次)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40%;屬於“支付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或超出核准業務範圍或將業務外包”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年中出現3次以內(含3次)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60%。

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對於一般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200-20xx元,嚴重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500-1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此,有人認為,《細則》規定的5萬元保證金額度過小,可能出現處罰金額難以覆蓋獎勵金額的情況。

《細則》中還列明瞭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規行為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共四大項20小項。對此,一位不願具名的支付機構人士表示,該違規懲戒太過嚴厲,目前各支付機構合作的商户數量較多,管理和監管都存在難度,預計違規懲戒規定存在放鬆空間。

而從該細則的實操性來講,易觀智庫分析師郝竹婧認為,細則對於保證金來源、違規行為、違規處罰方式、獎勵標準等內容都做了詳細説明,易於實際操作執行。

但網貸之家首席分析師馬駿認為,監管層想建立一個舉報制度,歡迎羣眾舉報。同時羊毛出在羊身上,讓支付公司去買單。在他看來,該舉報獎勵制度存在門檻,普通羣眾對於支付機構哪些行為屬於違規並不清楚。現在規定的違規行為過於專業,估計只有同業人員甚至是支付公司內部人員才知道,比如挪用備付金的行為,只有公司內部人員才會知情。他建議《細則》可以給出支付機構違規做法的具體特徵和例子,讓普通羣眾能更好地識別。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舉報《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地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

(二)快速、高效地處理舉報案件;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條 舉報應採用實名舉報方式。舉報人為個人的,應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繫方式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名稱、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協會設立舉報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舉報獎勵工作,包括舉報受理、調查、處理、獎勵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由協會祕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協會祕書處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部專家等。

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舉報中心,在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獎勵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舉報,對舉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舉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三)按照委員會的決定,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四)管理舉報獎勵基金和實施獎勵;

(五)解答舉報獎勵相關工作的諮詢;

(六)建立與管理舉報獎勵檔案;

(七)彙總、分析、公佈舉報獎勵工作信息;

(八)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社會影響等進行評估;

(九)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網絡舉報平台、舉報郵箱等方式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並可撥打舉報電話進行舉報諮詢。

第九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時應當完整填寫《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通訊地址等;

(二)被舉報人的名稱等相關信息;

(三)舉報情況説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並提供書面或電子影像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説明性材料。

舉報中心採取有效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多次惡意舉報、詆譭他人的舉報人,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在一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舉報。

第十條 舉報的範圍為《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有關銀行賬户、支付賬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支付結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收到舉報材料後,應按照以下情況予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一)屬於受理範圍、舉報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

(二)舉報事項先期已受理或處理,未提供新的事實或線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屬於受理範圍,或舉報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違法違規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不予受理。

舉報事項涉及銀行卡清算機構處理的銀行卡跨行清算,由舉報中心根據協會與清算機構的舉報獎勵協調機制,移交清算機構受理和處理。但舉報對象為清算機構的,由協會受理和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後,應對舉報事項進行脱敏處理,隱去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電話等信息。舉報事項的後續調查和處理不透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 舉報調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對受理的案件,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調查,要求舉報對象限期內提交舉報情況説明、相關證明等材料;

(三)現場調查,瞭解舉報情況,調取相關證據。

舉報對象應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採用書面調查的,舉報中心向舉報對象發送《關於協助調查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事項的函》,要求舉報對象進行調查。舉報對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結果簽字蓋章後反饋至舉報中心。

第十五條 採用現場調查的,舉報中心應成立現場調查工作組,成員不得少於3人。現場調查人員應向被調查機構出具證件。

第十六條 開展現場調查,應向舉報對象發出《現場調查通知書》,告知調查目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舉報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舉報中心根據現場調查的需要,可調閲舉報對象有關文件、憑證等資料,查詢計算機業務系統數據,詢問相關當事人,並進行復制、記錄、打印等。舉報中心對調閲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嚴格保密,並由專人負責資料的借調、管理和退還。

第十八條 現場調查結束後,調查組製作《調查事項認定書》,舉報對象無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字確認;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陳述、申辯的理由成立的,調查組應當採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調查事項認定書》上簽字的,不影響調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十九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附調查結果、處理意見)、獎勵意見等相關材料提交委員會,由委員會形成處理決定。處理意見包括是否對舉報對象扣繳保證金等處罰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處理等。

第二十條 對於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或涉嫌犯罪案件,由舉報中心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移交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在受理舉報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案情複雜的,經委員會負責人批准,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五章 舉報處理

第二十二條 經調查,舉報對象存在違法違規事實的,委員會應當在處理決定形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違規單位發出《調查事項處理告知書》。

第二十三條 舉報對象對《調查事項處理告知書》無異議的,委員會製作《調查事項處理決定書》,並根據《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書》扣除相應比例合規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舉報對象對《調查事項處理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調查事項處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委員會應當予以採納。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員會製作《調查事項處理決定書》,並根據《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扣除相應比例合規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舉報中心應自《調查事項處理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並通知其領取獎勵。

第六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六條 根據所舉報事項違法違規嚴重程度,舉報事項分為一般違法違規事項和嚴重違法違規事項。嚴重違法違規事項是指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資金安全的事項,一般違法違規事項是指除嚴重違法違規事項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事項。一般違法違規事項和嚴重違法違規事項的具體劃分範圍由協會通過網站、舉報平台等向社會公佈,並根據相關監管政策及市場發展變化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事項的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舉報人所提供線索和證據對舉報事項查處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綜合評定。一般違法違規事項舉報獎勵標準為200—20xx元,嚴重違法違規事項舉報獎勵標準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條 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由協會視具體情況決定,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協會可根據不同時期市場發展情況,確定年度重點舉報事項,獎勵標準可適當上浮。

第三十條 轉交清算機構處理的舉報,由清算機構核實後按照本單位的有關舉報獎勵制度給予獎勵,協會不再另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舉報中心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

第三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採取銀行轉賬方式發放,舉報人應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本單位)同名銀行賬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具體分配方式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 舉報中心工作人員不得接受舉報人委託代為領取舉報獎勵。

第七章 合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協會負責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以下統稱支付服務組織)簽訂《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合規保證金的交付、扣除、補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條 各支付服務組織應於協議書籤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賬户匯入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暫定為5萬元。

第三十七條 支付服務組織因被舉報違規,且經協會調查屬實的,協會將按照協議扣除其保證金。

(一)屬於一般違法違規行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內,3次以內(含3次)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40%。

(二)屬於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內,3次以內(含3次)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60%。

第三十八條 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

第三十九條 在有效期限內,支付服務組織因違規等原因,導致保證金被扣除,支付服務組織應在接到協會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足。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