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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告函(通用9篇)

信函1.57W

债务催告函 篇1

同志:

债务催告函(通用9篇)

您好!您于 年 月 日欠我 (大写: )的 款,【欠款原因: 】。

您原定于欠款之日起 日内还清(欠条为证)。在还款期限内您没有按时还款,我于 年 月 日后多次( 次以上)电话或者当面催您还清全部款项,并口头约定计息(当时您已经同意),计息标准为日息万分之六,从 年 月 日开始计息至全额还款日(之前由于催收欠款对我造成的误工等间接损失,本人暂不计算),至今你一分未还,现致函催你全额还款,请本着相互理解、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务必于收到此函5日内还清全部款项(本金+利息),逾期不还或未全额还款,后果自负。

本函件一式2份,债务人( )和债权人( )各执一份。

本欠款催告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请你( )认真阅读以止欠款催告函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和认可后签字确认。

附件:欠条复印件1份。

欠款人(收函人): (签字)

年 月 日

债务催告函 篇2

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就题述事宜致函贵公司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的义务 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贵公司目前累计拖欠我公司费用 元,贵公司拖欠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意见

1、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

2、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当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我部将寻求司法救济。届时,贵公司不但要支付上述拖欠的费用,还要承担违约金以及我公司为此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某某公司

年 月 日

债务催告函 篇3

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x年12月29日与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x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x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xx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x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原表股份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日

债务催告函 篇4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受××(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委托人有权请求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而贵公司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贵公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属无效合同。根据上述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贵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 即使委托人不主张合同无效,贵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即贵公司)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条有关“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但时至今日,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有一年之久,委托人尚未收到任何贵公司通知其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书面材料。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第八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4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屋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委托人在贵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可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贵公司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据委托人口头陈述,贵公司并不否认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本律师认为,贵公司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

1、计算违约金应依据的期限错误 合同明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而截止x年12月31日,委托人也未收到贵公司任何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书面材料,更未实际交付,显然贵公司将违约金计算至x年6月30日没有任何依据,至少应计算至x年12月31日。

2、计算违约金应依据的价款错误 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屋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显然,计算违约金所依据的价款为“已交屋价款”。根据贵公司为委托人出具的房款收据,委托人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向贵公司交房款××元、××元、××元,因此,计算贵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应按委托已交房款的不同时间段分段计算,不能仅以第一次房款××元作为计算的依据。

二、委托人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向贵公司支付所谓的滞纳金 根据委托人陈述,贵公司要求其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分别为 ××元、××元和××元,共计××元。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要求委托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1、根据银行规定提高首付比例后补交的房款不应要求委托人支付滞纳金。 合同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付款”与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30%,剩余70%作银行按揭。”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了合同首付款,不存在到 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也就是说,不存在逾期应付款。

××年,情势变更,委托人根据银行为保障自住、抑制投机而采取的多套房房贷提高首付比例政策又补交了两期房款,委托人均在贵公司通知后、在知道和应当知道需补交房款后及时交清房款,也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因此,贵公司请求委托人承担补交房款的180××元和××元的滞纳金没有任何依据。

2、贵公司不能要求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银行可能会承担的违约责任 银行按揭也就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房款给开发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贷款本息。因此,委托人向贵公司支付首付款后,将不再对贵公司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取而代之的是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委托人不能如其支付贷款本息,将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对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现贵公司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人向银行贷款部分的滞纳金(××元),显然主体不适格。

根据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现在有几下选择:

(1)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请求贵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要求解除合同,同样可以请求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

(3)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放弃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在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本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放弃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还向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委托人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债务催告函 篇5

段:

段共从本人处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 30000000.00元),其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 27000000.00元)由你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担保行为共分三次,具体为:第一次于x年10月14日为借款本金捌佰万元(¥ 8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第二次于x年10月18日为借款本金壹佰万元(¥ 1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第三次于x年10月20日为借款本金壹仟捌佰万元(¥ 18000000.00元)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段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你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尽快清偿相应款项,否则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偿。

特此催告。

催告人(债权人):何

x年8月8日

债务催告函 篇6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x年12月29日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x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x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xx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x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日

债务催告函 篇7

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x年12月29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x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x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日

债务催告函 篇8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x年12月29日与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x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x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你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反担保证明书》之承诺,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x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日

债务催告函 篇9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财务部: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宁乡蓝色港湾13#栋《配电箱成套制作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在每月10-20日核对交付产品数量,金额,无误后开具建安发票结付货款。贵司应付货款 元款,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我司帐户是(户名:刘泽文;开户行:工商银行宁乡支行城西分理处;帐号:)。 顺祝商琪!

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x年11月4日

标签:催告 通用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