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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辅导材料(二)_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范文专题_第一范文网

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辅导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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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怎样理解《决定》对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提出的要求?

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关键在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不断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决定》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决定》指出,“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主要职责。把握方向,就是引导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的方向,推动现代化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谋划全局,就是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从全局上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从总体上把握发展趋势,解决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战略,就是按照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提出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战略步骤、战略重点和战略举措。制定政策,就是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总方针、总政策和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大政策,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等。推动立法,就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从多方面着手,全面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就是通过党领导的各方面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这六个方面,归结起来就是,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方向、抓大事、管全局。

《决定》在明确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管理经济工作的重要原则,即: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决定》还明确提出:地方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决定》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工作的任务、重点和机制,也明确了政府决策和管理的范围、任务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党委和政府在领导经济工作方面的关系,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们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

12.为什么说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思想,它精辟阐述了*党执政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内在统一和必然联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坚持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对*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执政的*党,只有坚持执政为民,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二,坚持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实现的,集中反映了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我们党为人民执政,也靠人民执政。只有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完成我们党的执政使命。

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稳妥地加以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党要在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律,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3.如何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

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的。成为执政党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为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对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完全解决好。《决定》指出,要“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就是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质询制,是指对领导干部就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其责任进行质问和询问的制度。质询一般在会议(党代会、人代会和基层群众大会)上进行,质询的主体可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受到质询的领导干部必须回答群众的质询。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出现了明显问题而就责任问题对负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制度。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通过调查明确了责任,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降级、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以至法律追究等。罢免制,是指通过弹劾而免除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罢免与免职不同之处:一是前者是在党代会、人代会上通过弹劾程序进行的,而后者由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出;二是前者通常是针对明显不称职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后者通常是针对正常工作岗位变动或到龄退休的干部。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早已实施。在党内,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这些制度,在《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全会又再次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