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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工傷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工傷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思想彙報專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後,並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後,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範文參考網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 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誇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鑑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癒後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工傷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字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後,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衝突後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託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後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工傷管理制度 篇4

二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工傷管理制度 篇5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操作者發此刻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用心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並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並迅速撥打援救部門(彙報部門和援救單位詳見附件)。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狀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務必在1個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轉移現場部分物體時,務必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影,並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需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職責提來源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照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對幹部職工進行教育。

7、事故調查組員應貼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四不放過”的原

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不放過。並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職責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務必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職責、領導職責和主要職責。

10、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等行為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視狀況按照規定追究職責,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降級處分。

11、事故調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整改措施,提出對事故職責人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上網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方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檔案,其資料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報有關部門(街道安監站)。

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從安裝、除錯、驗收、到執行、維護保養、檢測等各個環節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怎人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一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

4、裝置執行與維護堅持“裝置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保證裝置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後續接任者。

5、維修人員,每週對生產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週週六裝置工裝部隊所有裝置進行裝置保養檢查,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裝置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裝置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裝置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專案、資料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職責人的處理意見和改善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裝置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職責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以及跟蹤小冊子,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儲存。

電器安全管理制度

1、務必配備經過安監部門培訓合格的專業電工,電工作業做到持證上崗。

2、禁止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裝置。

3、務必對供電裝置、用電裝置的金屬外殼進行接地保護,接地裝置的電阻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4、務必給專業電工配備合格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

5、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自備柴油(汽油)發電機,自備電源要裝“雙頭四級“閘刀;嚴禁以流動方式給其他電網供電使用者帶給臨時備用電源。

6、務必在電源或分路部位安裝漏電保護器,電線應套非燃管保護,熔絲不得用鐵絲、銅絲代替。

7、嚴禁在電熱器具的安全距離內擺設易燃、易爆物品。

8、嚴禁溼手接觸帶電開關、拔插電源插頭及更換電氣元件和燈泡。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和財產安全,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單位範圍內從事的各項危險點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種類

1、動火作業

2、220V(含)以上臨時用電作業

3、大件吊裝作業

4、根據各單位實際確定需要列入危險作業的種類

第三章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式

第三條申請單由車間主任負責提出申請,申請人務必按照審批流程的規定填寫相應作業批單,在審批單上對應的欄目內正確而清晰地將具體狀況填寫清楚,包括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完成時間等,並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辨識,同時在作業審批單上簽字。

第四條在申請許可證前,安全管理人員務必採取一切相關措施,如隔離作業區,懸掛警告標誌牌。

第五條負責安全的單位領導對作業許可證申請進行驗證,在批准作業前應確定如下事項:

1、申請的作業區域附近無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2、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六條審批單審批結束簽字許可後,單位領導、安全管理員務必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並履行手續完整後,方可投入施工作業

第七條許可證的使用務必在規定的使用期內有效,超過期限的,務必重新辦理申請。

第八條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員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或隱患存在時,能夠根據實際狀況,有權撤銷許可證的使用有效期或叫停作業。

20__年5月10日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專賣。

5、使用部門制定使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公司辦公室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進行監督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施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務必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務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有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見組裝是否嚴密,啟動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務必在其效能範圍內且到達標準要求,不得超限

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效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公司將對廠區範圍內的裝置、廠房、以及廠房的維修和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員工保險以及辦公用品等購買和建設將全部納入安全生產投入,費用的支出由安全小組上報董事長審批,由財務部門去支付,不得延誤。如果在此項資金上操作過慢、滯後將按照相關狀況進行職責處罰。

(10)安全例會制度

1、每次例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務必參加;

2、根據會議研究的資料,可指定相關人員出席,或擴大會議請車間主任一同出席;

3、每次會議設定簽到簿,參會人員要簽到並記錄會議資料。

4、安全會議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每月一次,全年不得低於12次;

5、遇到重大安全任務或特殊狀況,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請求公司董事長批准後能夠臨時進行;

6、例會的資料主要是傳達和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議精神;

7、分析和研究公司最近安全生產和管理現狀,對有關存在的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期限、人員和經費。

8、研究和制定落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辦法;

9、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彙報,部署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1、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與教育;

2、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生產場所按規定要求配備滅火器、應急燈,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生產、生活場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割槽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設有疏散標誌;

5、生產車間危險品存放不得超過一天,液氨、乙炔和氧氣瓶的存放務必分開,按照規定擺放,嚴禁在操作氣體燃料抽菸、生明火、個性氮化車間液氨的更換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章來完成,生產場所嚴禁使用電爐。

工傷管理制度 篇6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工傷管理制度 篇7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面板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面板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工傷管理制度 篇8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工傷管理制度 篇9

1)極重度智慧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傷管理制度 篇10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19/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工傷管理制度 篇11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後,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並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並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並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A4紙影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潛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潛力鑑定申請,並帶給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鑑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影印件;

4、診斷證明書影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複查鑑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稽核後,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後,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後,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後,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稽核後,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床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於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__]4號《關於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衝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工傷管理制度 篇12

1) 重度智慧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工傷管理制度 篇13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工傷管理制度 篇14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面板癌;

49)放射性面板癌。

工傷管理制度 篇15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構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善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職責或者非本人主要職責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用心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職責,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職責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務必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工傷管理制度 篇16

八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工傷管理制度 篇17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職責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職責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潛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潛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務必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務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能夠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狀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能夠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資料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狀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狀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狀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務必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職責人,對職責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職責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職責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職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絡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資料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工傷管理制度 篇18

五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工傷管理制度 篇19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後,並明確事故後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裝置事故: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裝置、工藝裝備、動力裝置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5其他:職業玻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後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裝置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於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並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範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

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為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__元(含20__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__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

工傷管理制度 篇20

1)中度智慧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瘻;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