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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工時制度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對我國勞動法的作用、意義、宗旨應有冷靜客觀的認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工時制度,希望你喜歡。

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工時制度

(一)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

各類企業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企業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工作時間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對於生產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企業應實行多班工作制,靈活安排輪班工作,如實行"四班三運轉"辦法等,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的行為,確保勞動者每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二)加強對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

符合條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省直屬企業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市(地級以上,下同)、縣屬企業分別報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對於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後,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對經批准實行(或參照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明確其工種和人員,不得混崗混員,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同時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週期內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三)建立健全工時管理和監督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和監督企業建立職工工作時間的登記制度。企業要書面記錄職工工作時間情況,並儲存備案。鼓勵企業實行上下班電子打卡等科學管理手段。

(四)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把企業執行工時制度情況作為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的重點內容之一,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及時受理勞動者的舉報投訴,嚴肅查處企業違反國家工時規定的行為,並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規定處罰對造成職工傷害或違法僱傭童工的,應從重處罰。要加強對企業建立健全工時管理制度和加班工資發放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建立工時管理制度而不如實提供有關工時資料的用人單位,應責令其改正,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