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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意見建議

意見1.15W

便民就是便利群眾,那麼關於便民服務你有什麼意見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便民服務意見建議,供大家參考!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範文篇一

為進一步提高公證服務效率和水平,增強和維護公證公信力,樹立公證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見。

一、實行一站式服務

1、建立公證辦證大廳,實行敞開式辦公,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公證服務。

2、在辦證大廳內設定電子觸控式螢幕,方便當事人自助查詢公證法律法規及資訊。

3、公開辦證程式,在辦證大廳,利用電子螢幕公佈有關公證法律法規、辦證程式、服務專案、收費標準等。

4、實行崗位公示制度,在辦證大廳醒目位置公示公證員的職責、服務專案、服務承諾、監督投訴電話等。

二、提高辦證服務水平

5、製作公證告知書,堅持證前告知、證中告知、證後告知相結合,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適時進行風險提示。

6、開通悅鈴服務,當事人撥通公證處任一電話都有語音提示,引導當事人諮詢、辦理公證事項。

7、免費為當事人提供繼承、遺囑等五種常見公證業務的簡介彩頁。

8、首次接待的公證員負責解答並辦理申請人的公證事項。

9、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辦理公證事項,開闢綠色通道,安排專人辦理,實行優先服務。

10、除疑難、複雜公證事項外,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公證事項,在提交材料真實、合法、齊全的情形下,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三、開展文明服務

11、公證員著裝整齊,舉止文明,熱情周到為當事人及時解答、辦理公證事項,避免當事人多次上門辦理同一公證的現象發生。

四、提高公證質量

12、配備身份證識別儀,加強審查力度,有效防止假身份證等質量事故的發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配備高清攝像機,為遺囑、贈與等財產類公證進行現場錄影,儲存影像資料。

網路民意機制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提高黨委、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工作針對性,更好地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現就完善政府網站民意直通機制,制定本意見。

一、開通“科學發展、三問於民”互動專欄

專欄設三個功能區:

1、“問政於民”區:主要釋出區委、區政府將要出臺的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規定等,以及區直部門、街道(園區)需要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具體事項。

(1)區委、區政府需要徵求意見的事項分別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提供,其他事項由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區網路宣傳管理辦公室負責在網上釋出。釋出時間由提交部門和單位自行確定。

(2)各部門各單位要安排專人每天檢視網上民意情況。釋出結束後,由事項提供部門或單位對徵求意見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報告,供各級領導決策參考。

2、“問需於民”區:為群眾反映最迫切的需要和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一個直通平臺。由區網宣辦定期統計分析;需要落實的,報有關領導批示後,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3、“問計於民”區:面向全社會徵求促進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由區網宣辦負責整理分析;對具有一定價值的意見和建議轉交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4、在“問計於民”區提交的意見和建議一經採納,視價值大小對建議人實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宣傳部負責另行制定。同時,設立年度最有價值建議獎,由網民投票和評委評選產生。

二、擴大“網上民聲”欄目對話部門範圍

5、為進一步完善“網上民聲”欄目功能,更加有針對性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增加欄目對話部門和單位。

(1)區直部門(7個)

信訪局(與“網上信訪”連結)、審計局、統計局、老幹局、檔案局、科協、新居辦

(2)駐區單位(10個)

市公安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市規劃局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國稅局、市地稅局分局、公路局、菸草專賣局

(3)街道園區(13個)

三、健全公眾參與欄目事項辦理督導考核機制

6、“書記信箱”事項由區委辦公室督辦,“區長信箱”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網上信訪”由區信訪局督辦,“科學發展、三問於民”及“網上民聲”事項由區網路宣傳管理辦公室督辦。各督辦部門要跟蹤督導、落實到位,對責任單位辦理情況做好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7、公眾參與欄目事項辦理情況納入群眾工作考核。由網宣辦根據各責任單位的承辦量、回覆率、辦結率、群眾滿意度等指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並根據各督辦部門提供的相關情況進行量化打分,排出名次。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範文篇二

各市(州)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省委九屆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切實抓好戶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換髮、人口資訊管理等工作,落實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務“兩個加快”,推進我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公安部關於開展愛民實踐“大走訪”活動的安排部署和廳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戶政管理,提高公安機關便民利民服務質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好當前戶政管理基本原則

鑑於當前我省經濟建設特別是災後重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任務艱鉅、責任重大,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治安戶政部門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群眾意識和法制意識,按照“既要開拓創新,又要積極穩妥;既要方便群眾,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則,創造性地加強和改進各項戶政管理工作,通過拓展一站式辦理、上門或預約服務、開通簡訊服務平臺、暢通迴應群眾呼聲渠道等多種方式,全力構建新型戶政管理服務體系,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務質量,努力構建和諧警民關係。

二、正確處理好有關戶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一)戶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記問題。

新生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父、母或其他親屬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手續齊備的一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應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時,要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對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無計劃生育證明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仍必須辦理入戶手續,並於當月內向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2、未落常住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1)對未落常住戶口,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尚無獨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養的,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常住戶口,一歲以下作出生登記,一歲以上作補錄戶口辦理審批。對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2)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五部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xx〕132號)的有關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但確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實收養關係且未落戶的人員,因故難以辦理《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予以落戶(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與收養人的關係登記為“非親屬”關係。

(3)對持過期遷移證件或遷入地址發生變更,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遷入地應准予落戶,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應予恢復戶口;對遺失遷移證件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註明該證件系“遺失補發”;對刑釋解教人員遺失釋放證明、退伍軍人遺失退伍證明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恢復戶口(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現居住地與原籍地不一致的,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原籍未落戶證明和調查核實材料予以落戶。

(4)對因長期外出等原因戶口被登出,經原籍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應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遷移條件的,應先在原籍恢復戶口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關於大、中專學生辦理戶口問題。

戶口保留在原籍的農村籍學生申請辦理城鎮戶口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憑《錄取通知書》直接辦理城鎮居民登記手續,單獨立戶並頒發居民戶口簿,其住址登記為原住址。對就學期間戶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戶籍發生遷移時,可一併隨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隨遷的政策。

4、關於城鎮居民要求轉為農村居民的問題。

在政府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之前,城鎮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轉為農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推進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xx〕4號)的有關規定,允許20xx年以後(含20xx年)畢業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願遷返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1年以上的(含1年),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從事農業生產”是指“有土地耕種,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

5、父母投靠問題。

放寬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鎮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戶籍地在農村的父母或城鎮退休人員投靠城鎮子女不受年齡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戶口遷移問題。

對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其近親屬經公證願意贍養或撫養的,准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7、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戶口遷移問題。

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在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應准予落戶。對國有企業下崗人員下崗後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憑下崗證明、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調查核實時間為20日),允許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8、關於成年人變更姓名更改年齡問題。

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確有特殊原因,必須持本人申請,出具鄉鎮或單位的證明,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准變更、更改;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公安部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以前,一律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按照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xx〕41號)的有關規定,幹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齡。

9、死亡人員戶口登出問題。

公民死亡,一個月以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上述關係人未在此規定期限內辦理登出戶口的,經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後,應強制予以登出戶口。

(二)居民身份證方面。

1、嚴格執行居民身份證領證時限規定。

受理證件申領的公安機關應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的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長30日。

2、認真開展異地辦證便民服務工作。

出省務工人員通過人像資訊異地採集模式採集人像資訊後,委託同一家庭戶內成員前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手續,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因人口資訊系統無人像資訊無法確定是否本人的,應告知群眾經村、居民委員委會確認簽章後即行受理。

廣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代辦點受理的居民身份證資訊,各地應認真稽核受理,於20日內處理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省廳上傳受理資訊,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認真填寫不合格原因。

3、及時處理居民身份證件辦理相關問題。

因公民身份號碼重號等原因不能及時制發居民身份證的,受理機關在收到相關回饋資訊後,應於5日內告知當事人,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30日內加以解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解決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說明原因,取得群眾理解。

(三)人口資訊質量方面。

1、及時維護更新人口資訊資料。

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執行《全省人口資訊資料質量和維護工作考核辦法》,各市(州)公安機關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廳維護更新一次。對群眾反映的本人資訊與省、市(州)人口資訊庫中的資訊資料不符的,自接到群眾反映後,7日內市(州)公安機關應將其正確的資訊維護更新到省廳人口資訊資料庫。

2、提高人口資訊主要專案採集率。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常住人口中的六個主要專案進行認真採集,其中出生地、籍貫採集率須達到95%,法定結婚年齡人員的婚姻狀況、16週歲以上人員的文化程度採集率須達到80%,18週歲以上人員的職業和服務處所採集率須達到60%。

3、關於公民辦理銀行業務中所遇人口資訊不一致問題。

公民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各地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關於切實做好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有關工作通知》(成銀髮〔20xx〕211號)精神。縣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對公民申請證明核實其身份資訊的,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須及時受理,並在受理核實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反饋申請人。

三、工作要求

戶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同志,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把戶政管理工作作為當前構建和諧警民關係,加強公安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抓緊抓好抓實。

(一)要加強戶政管理隊伍建設。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單獨的戶政業務部門外,其餘市(州)可在現承擔戶政職能的部門設立單獨的戶政大隊,從事戶政管理工作,並至少配備一名以上的專(兼)職人口資訊系統管理民警,同時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人口資訊系統技術人員;各縣(市、區)公安局也要在現承擔戶政職能的部門設立單獨的戶政中隊,從事戶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須固定專門的戶籍民警,從事戶政管理工作,一律不準非警務人員參與戶政行政管理。請各市(州)公安機關於9月1日前將本地戶政管理機構、人員落實情況,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屆時省廳將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考評,並納入年底目標考核。

(二)加強輿論宣傳工作。戶籍管理涉及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有關部門及廣大人民群眾非常關注。為了解決群眾對戶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規不熟悉、業務辦理流程不瞭解等問題,幫助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準確理解和把握戶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宣傳方案,充分發揮本地辦證中心或辦證視窗的示範作用,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絡,充分宣傳戶政管理政策法規,讓群眾明白戶政業務辦理程式。要注重發現典型,及時表彰戶政管理視窗服務先進單位和優秀戶籍民警。

(三)妥善處理群眾反映問題,落實各項工作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立即梳理通過辦證、信訪、熱線電話等渠道掌握的群眾反映強烈的戶政管理方面的問題,並落實領導責任,逐人逐事落實具體承辦人員,於8月30日前辦結。辦結情況,請於9月10日前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省廳將就此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予以通報。

(四)既要熱情服務,又要嚴格執法。各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特別是視窗單位,要按照省廳有關要求,規範各項戶政管理辦證程式,並嚴格執行。各地每年都要組織一次全面的戶政業務培訓,提高戶籍民警的業務水平。各地要增強戶籍民警愛民為民的服務意識,對長期態度生硬、群眾投訴集中的民警,要進行鍼對性的教育和幫助,對屢教不改、工作作風散漫的,要實行待崗培訓。同時,各地還要進一步加強證件管理工作,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紀律。對確因工作不認真,稽核把關不嚴而造成工作失誤的,要實施責任倒查追究;對假報戶口、冒名頂替他人戶口,偽造、變造、出租、轉讓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騙領、冒領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本指導意見自省公安廳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請各地公安機關將執行過程中,好的經驗做法以及所遇到的問題或困難,及時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範文篇三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基層各站所:

為進一步加強服務基層工作,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提高服務水平,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務便民體系,努力滿足基層群眾多樣化便民服務需求,現就對在各村設立村級便民服務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機制 在鎮便民服務中心建立的基礎上,把便民服務延伸到村級,對全鎮25個行政村設立村級便民服務站,村級便民服務站根據“三級聯動、便民服務、全程代理、分級承辦”的原則,受理 涉民服務事項,由村代辦員受理村民提出的申請,並按規定進行辦理或直接向鎮便民服務中心報送,方便群眾辦事。

二、機構設定村級便民服務站是村民委員會設立的為民代辦、幫辦服務的場所,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為、分類指導”的原則設立。1、落實場所。村便民服務站可利用現有陽光農廉查詢室設立。2、配備人員。村級便民服務站主任可以由支部書記兼任,並配備2—3名代辦員。代辦員一般由村委會計、大學生村官和計生資訊員兼任。3、硬體建設。為確保村級便民服務站工作的正常運作,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條件相對欠缺的村必須落實“四有”即“有牌子、有人員、有制度、有臺賬”要求,條件相對成熟的村力爭做到“十個一”的要求,即“一個場所、一塊牌子、一套制度、一本臺帳、一部電話、一臺電腦、一個公示欄、一名以上代辦員、一套辦事需知、一張便民服務卡”。

三、工作職責村級便民服務站的主要職責是:1、事項辦理。受理群眾辦事事項,對屬村辦理範圍的事項,能即辦的要即辦,不能即辦的明確承諾辦理時限,並限時辦結;2、事項代理。群眾需辦理事項不屬村級辦理職責範圍內,需報鄉鎮及以上機關辦理的,由村便民服務站受理代辦,代辦人為支村委幹部、大學生村官或專門服務人員;3、宣傳諮詢。村便民服務點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群眾的困難和要求,積極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群眾對政策、科技等資訊的諮詢。3 四、服務內容1、證照代辦服務主要專案:(1)建房審批;(2)生育審批、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辦理;(3)戶口遷移審批;(4)土地經營權申報辦理;(5)林木採伐、運輸申報;(6)農村低保、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此項服務由村負責代辦或報送協辦。關於法律訴訟、金融貸款、婚姻登記等事項,村民需到鎮、市直接辦理。2、諮詢指南服務主要專案:(1)法律諮詢;(2)政策諮詢;(3)農技知識諮詢;(4)市場資訊諮詢;(5)勞動力、人才需求資訊諮詢。此項服務,凡農戶有要求的,由村服務人員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絡,幫助答覆,提供資訊。3、公益事業服務主要專案:(1)農戶電話、有線電視線路維修代為聯絡;(2)計生服務;(3)扶貧幫困服務;(4)婚喪嫁娶喜慶事項操辦服務;(5)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生活、健康及低保款代領服務。此項服務,凡農戶有要求的,由村創造條件幫助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做好解釋工作。4、科技發展服務主要專案:(1)種養結構調整;(2)優良品種引進;(3)技術指導;(4)技術業務培訓;此項服務,凡農戶有要求,村盡力同有關部門幫助聯絡、解決。5、文化建立服務(1)對文化建立進行指導服務;(2)社會品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教育。6、群眾維權服務(1)信訪接待;(2)糾紛調解;(3)權益保障;(4)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