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爭議案例(精選3篇)
工傷保險爭議案例 篇1
袁某於20xx年9月份進入廈門某公司工作,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間,右手臂不慎骨折,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鑑定為傷殘拾級。袁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
經裁決,用人單位須向袁某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26155元。此外,袁某還享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待遇。
許多企業在勞動者還未發生工傷前,都認為只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但是,本案中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屬於企業社會責任應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袁某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仍然還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今,許多企業通過購買團體意外福利保險來規避此類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用人單位,團體意外險是給職工家屬的“意外福利保險”,不能將企業的工傷責任風險進行轉移。建議用人單位聘請專業的勞資顧問師量身定製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用工的工傷保險,方是源頭化解工傷糾紛的根本要務。
工傷保險爭議案例 篇2
22歲的黃某從20xx年5月到東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築公司當臨時工並簽訂了“僱用協議”。協議中約定,如遇工傷,僱主概不負責。半年後,黃某在工作時不慎從3米高空墜落,致使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車將其送醫院救治。治療期間,包工頭留下20xx元給黃某便不再負責。黃某向東莞勞動保障部門求助。
黃某遇到的情況在當前並非個例。在一些私營企業中,不少老闆在招人時就要求員工簽下“生死合同”,約定員工發生工傷和意外事故時概不負責。其實,發生工傷事故時遇到這種情況,職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僱主對農民工的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的協議是不合法的,此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是無效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依然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得到工傷待遇補償。
為防止類似事情發生,勞動者應瞭解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要同僱主簽訂含有不合法條款的合同或協議,如果發現僱主強迫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勞動者可以拒絕,並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爭議案例 篇3
魏某原系某家紡公司職工,雙方訂立勞動合同。20xx年6月7日,魏某在工作中負傷,後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因工負傷,經鑑定為10級傷殘。20xx年3月,魏某提出與家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其中的“社會保險”爭議即包括勞動者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
因調解不成,仲裁委按照終局裁決的規定,依法裁決該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5.7萬元。
家紡公司提出該案不應採用終局裁決,並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魏某所主張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規定,屬於終局裁決的情形。因此,對家紡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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