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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大綱

勞動仲裁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大綱

申請人:*,女,漢族,生於*年*月*日,

家庭住址:*市*街*號,

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蘇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經濟開發區*路2288號

聯絡電話:*郵編:*

仲裁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是乙肝攜帶者為由強迫申請人離職行為違法,侵犯申請人平等就業權;

二、請求依法裁定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離職協議,裁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損失2500元,交通費:150元,體檢費:150元;

四、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21日進入蘇州B公司,任NPI QC工程師一職。試用2個月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20xx年10月21日續簽合同,合同編號:A 356100

*年*月*日,申請人蔘加了被申請人組織的福利體檢。*年*月*日,被申請人單位課長李*找申請人談話,說申請人體檢結果為小三陽,公司要求自動離職。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反覆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請人單位人事經理給被申請人發郵件並附有《自動離職通知單》,要求第二天必須離開。*年*月*日,被申請人被迫離職。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20xx年5月18日,勞動部和衛生部聯合釋出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檔案還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被申請人僅因為申請人是乙肝攜帶者而歧視申請人,不但違規為申請人體檢了乙肝標誌物,還強迫申請人離職,不僅侵犯了申請人的平等就業權,還嚴重打擊申請人的就業信心,遭此重挫以來一直神情沮喪,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關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衛生部檔案,使申請人遭受誤工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局提出仲裁。

此致

*市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手印)

*年*月*日

附:證據

談話錄音(光碟2張及文字記錄)

如何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書面申請

根據本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仲裁,有利於明確表達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也便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在決定受理後,向被申請人轉達原告的仲裁請求及其依據,方便被申請人行使答辯的權利,有利於仲裁活動的進行。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根據本條規定,申請人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應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相應份數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即與仲裁申請書內容相同的文字,是相對於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那份仲裁申請書而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留一份為正本,送達被申請人的各份為副本。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申請,是重要的仲裁文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並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後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法律對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規範是必要的,這既有利於原告寫清楚事實根據與申請理由,也有利於送達被申請人,使其知曉仲裁事由,方便仲裁活動的正式展開。根據本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託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是律師的,只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於仲裁委員會稽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於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因此應當寫明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以及通過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在記明仲裁請求的同時,應當記明提出仲裁請求的客觀基礎,以充分的事實、理由來支援仲裁請求,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於法有據,簡明概括。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有事實根據,而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根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等。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a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來源,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提供的是證人的,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以便於仲裁委員會及時核實和調查這些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證據,從而及時、公正的裁決。

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請書除上述內容以外,還要寫明選定的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申請仲裁的時間,並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全稱,並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此外,還應註明仲裁申請書副本的份數,以及提交證據的名稱、份數,並將其按編號順序附於仲裁申請書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