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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養狗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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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狂犬病發生流行,發病率呈明顯上升趨勢,嚴重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有關部門發出禁止養狗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禁止養狗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禁止養狗通告
 禁止養狗通告範文篇一

xx宿舍9棟1-2-2住戶:

你在小區內違規養犬,犬隻隨處大小便且隨時可傷人,擾民現象天天發生,對小區衛生和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也給人們的健康帶來了危害和影響,特別是晚上狗叫聲讓人無法睡覺,周邊居民們對此苦不堪言,反映強烈,嚴重擾亂了居民的生活秩序。為給本小區廣大居民創造一個和諧、優美、舒適、乾淨、整潔的居住環境,請你在三天之內自行將犬隻處理,否則受害住戶將採取嚴歷措施或依法訴至相關執法部門,屆時後果自負。

另外,一樓二號住戶強烈要求你把搭建在她房後的棚在三天之內全部撤掉。後果自負。

特此通告

年 月 日

住戶簽名

禁止養狗通告範文篇二

xx各經營企業:

近期發現市場養狗現象又有抬頭,雖然市場已三令五申嚴禁養狗,但部分企業仍我行我素,有的甚至對相鄰企業造成威脅,為了給各經營企業創造一個整潔、乾淨,安全的經營環境,市場安保部將從即日起對市場的狗進行全面清理,請養狗的經營戶自行處理,如果不自行處理的,安保部將組織人員集中清理,凡被安保人員捕獲在4小時內願意領回的將處以100元罰款。如無人認領,將按流浪狗處理。

xx汽車服務廣場有限公司安保部

年五月二十四日

禁止養狗通告範文篇三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感染引起的死亡率極高的一種人畜共患急性傳染病,主要是通過瘋狗或帶病毒狗咬傷傳播。目前狂犬病在我市部分地區發生流行,發病率呈明顯上升趨勢,嚴重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衛生部、公安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xx]216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城鎮和部分地區禁止養犬。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範圍:玉林市市區(即市中心北至二環路北路向北延伸500米,含城西鎮林村,城北鎮谷山村,名山鎮太陽村;南至玉柴廠區、機務段、嶺塘國小,往南延伸1000米;西至玉公公路向西延伸1000米,包括塘步嶺工業區;東至龜頭嶺風景區、秀水收費亭、長望村委會;還包括福綿鎮城區,仁東鎮、茂林鎮圩鎮);各縣(市)區市區、縣城、建制鎮、經濟開發區、工礦區、旅遊區及其周邊3公里以內的地區和20xx年以來有狂犬病發生的鄉(鎮)轄區均列為禁養區。

二、在縣(市)區城區禁養區範圍內,未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批准,禁止飼養任何犬類;在鄉(鎮)禁養區範圍內,未經當地鄉(鎮)政府批准,禁止飼養任何犬類。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養犬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鄉(鎮)政府批准,領取《犬類準養證》,所養犬隻必須到當地畜牧部門進行免疫注射,並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方可圈(栓)養。凡違反規定擅自飼養的犬隻,一經發現,予以捕殺,犬主不得阻攔。

三、經批准飼養的犬隻,犬主必須加強管理,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包括街道、商店、公園、公共綠地、車站、碼頭等),違者一律視為野犬,並予以捕殺。

四、《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不得轉借、塗改、偽造、買賣。毀損或遺失時,應及時報告發證、牌機關,申請換髮或補發。犬隻宰殺或死亡後,犬主必須及時向發證機關繳銷各種證牌。

五、20xx年2月29日前,禁養區內凡不符合規定飼養的犬隻,犬主須自行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的,犬主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準養手續並進行圈(栓)養。從20xx年3月1日起,各級政府將組織滅犬專業隊伍對全市禁養區範圍內未同時取得《犬類準養證》和《犬類免疫證》或不圈(栓)養的犬隻進行捕殺。

六、違規養犬或故意阻撓滅犬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一月三十日

 禁止養狗通告範文篇四

近來,我市一些地方養狗成風,屢次發生惡犬傷人,有的地方還發現了狂犬病,危及群眾生命安全。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寧,現對禁止養狗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市盤龍、五華兩城區與城郊結合部,縣(區)城鎮所在地,郊區工礦區、風景旅遊區以及遠郊狂犬病疫區,一律禁止養狗。少數因警衛、科研等工作需要飼養的,應在本通告發布後十日內經當地衛生防疫或農業獸醫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門登記發牌,並實行圈(拴)養。

二、禁止養狗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通告發布後十日內,自行將狗捕殺,不得轉移或藏匿。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城管、衛生防疫部門配合區、鄉、辦事處、居委會組織專人進行捕殺。並對養狗者罰款10-20元,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三、遠郊縣區農村養狗,原則上實行圈(拴)養,並按規定的時間到當地農業獸醫部門進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級公安、工商部門應加強市場管理,在當前多次發生狂犬病傷人的情況下,暫時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經營活動,城鄉狗肉攤點也暫停營業。否則,一經查出,立即予以沒收銷燬,並處以罰款。

五、各地區要工實做好預防、防範工作,堅決防止狂犬病的發生。發生狂犬病的地方,應立好向防疫部門報告,凡人畜被狗咬傷的,要及時送醫院或獸醫站治療,並追究養狗者的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標籤:養狗 通告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