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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個人決定書(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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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1

陳,男,漢族,1xx年5月出生,大專文化, 2xx4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xx縣江村鎮學區教師。

處分個人決定書(精選5篇)

經查,x年6月2x日,陳在xx縣江村鎮五里村參與賭博,被xx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整。

陳身為教師參與賭博,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紀。在組織調查期間,陳交代了自己的違紀事實,深刻的認識所犯錯誤,認錯態度好。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局務會研究,報縣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陳記過的處分。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監察室申請複審。

x年一月十三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2

龍,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專文化。1xx4年12月參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後勤裝備部主任(副處級)。

x2年x月21日21時許,龍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燒烤店”吃飯飲酒後,欲駕駛無牌照(新配發未來得及上牌)制式警車離開時,被公安部紀委檢查組及時制止。案發後,龍能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認錯態度較好。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公安部紀委(2xx6)6x號《關於對公安民警飲酒後欲駕車被及時制止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州監察局決定,給予龍行政記過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自治州監察局

x2年1x月31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3

周,男,漢族,1x年4月3日出生,xx市xx縣人,現任xx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經查實,xx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於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夥多次將12x接警資訊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x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複核。

xx市衛生局

x年x月2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4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19xx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xx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xx年元月初和19xx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鉅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後,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採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5

沈紀清: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xx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