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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通用16篇)

決定2.13W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

徵收人:xx市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通用16篇)

地址:xx市東區鬆苑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xx市人民政府市長

被徵收人:鄭

被徵收房屋:xx市xx區中路183號,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號,被徵收人鄭持有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為粵房地共證字第號,佔有房屋份額陸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區(博物館群)專案建設需要,徵收人於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書》,決定徵收xx區中路、照壁街、吉祥裡、馬龍舟巷、水關街範圍內部分房屋(徵收範圍以《xx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書》所附規劃紅線圖為準),被徵收房屋位於上述徵收範圍內。因被徵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區(博物館群)專案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下稱《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現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徵收補償方式。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二、房屋補償、搬遷費、商鋪停業補助費及獎勵金額。被徵收房屋經xx市中鑫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房地產證載商業面積10.66平方米,評估單價15,0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159,900元;歷史原因形成商業面積18.34平方米,評估單價8,0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146,720元;住宅面積80.55平方米,評估單價2,6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209,430元;室內裝修評估價值13,116元;作商鋪使用面積共29平方米,租金補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計算,補助3個月共計8,700元。另按《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商鋪遷移費6,000元,住宅遷移費3,000元,個體、整體獎勵金及裝修補助295,785元。綜上,被徵收房地產的貨幣補償及獎勵金合計人民幣842,651元,因被徵收人佔有1/6產權份額,應收貨幣補償及獎勵金為人民幣140,441.83元。該款項由徵收部門向xx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提存後,由被徵收房地產的相關權利人憑法定的證明檔案前往xx市公證處領取。

三、被徵收人或相關權利人應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完成搬遷,將房屋一併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

被徵收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3個月內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公證書》(〔〕粵中第13815號)

2.評估報告(中鑫估〔20xx〕字第F120xx號)

3.租金情況諮詢意見書(中鑫估〔〕字第F03119號)

xx市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2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x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育才路013號,身份證號碼:。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x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

因舊城改造和龍淵公園專案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儲存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市人民政府

x年1月28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3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路號,身份證號碼:x0219xx。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0219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專案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儲存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4

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政府決定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並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常武徵〔20xx〕2號)。現將徵收決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

二、徵收範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房屋徵收範圍東至常州無錫交界處、西至中天鋼鐵、南至運河、北至鐵路,具體詳見現場公佈的徵收範圍圖。範圍內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約9532.34㎡,其中住宅約23戶,建築面積2406.6㎡,非住宅約2戶,建築面積7125.74㎡。

三、啟徵日期:自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徵收部門:常州市武進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

六、徵收實施單位: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人民政府。

七、徵收現場辦公地點、聯絡方式:橫林鎮成人教育中心校(橫林鎮古槐路 1號),聯絡電話:。

八、監督舉報電話:(區徵收辦) 86310134(區紀委)。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5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6

因x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建設需要,xx縣人民政府決定徵收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並於20xx年1月24日作出《關於對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22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專案名稱: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

二、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東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線,西至老324省道一線,南至小南堆,北至緯九路。具體以規劃紅線圖確定的範圍為準(詳見規劃紅線圖)。

三、徵收期限

自本專案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至專案徵收結束。

四、徵收簽約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含30日)內。

五、簽約獎勵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含30日)內。

六、徵收補償方案:附後。

七、房屋徵收部門:灌雲縣房屋徵收局。

八、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燕尾港鎮人民政府。

九、現場接待地點及聯絡方式: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徵收工作組(原燕尾港鎮人民政府院內),聯絡電話:

十、監督舉報電話:0518-888288(縣監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關於對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22號),可以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xx縣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7

根據《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現決定徵收下列範圍內的房屋。

房屋徵收範圍:

董家渡2號地塊:東至規劃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悅來街,北至復興東路(滬黃房地拆許字〔20xx〕第18號拆遷許可證已協議安置的除外);

董家渡3號地塊:東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規劃如意街,北至復興東路(滬黃房地拆許字〔20xx〕第17號拆遷許可證已協議安置的除外)。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8

為切實改善縣城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xx〕85號)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縣城有關區域實施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現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徵收專案

陽原縣20xx年棚戶區改造專案

二、20xx年徵收範圍及任務

第一區域:二期棚戶區改造片區(東至西至南巷、南至閆店坊巷,北至昌盛東街);

第二區域:溝棚戶區改造片區(東至西沙河、西至龍泉路、南至規劃路,北至槽子溝);

第三區域:城內村、南關村棚戶區改造(東至西苑路、西至規劃路、南至規劃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區域:園棚戶區改造(東至西寧路、西至西關村耕地、南至舊麗景小區北,北至鐵路橋);

第五區域:路東側(原大修廠院)棚戶區改造(東至大修廠東側、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屬樓北牆,北至站前街);

第六區域:巷棚戶區改造(東至東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牆底,北至東大巷);

第七區域:xx街棚戶區改造(東至工業街、西至沙河邊、南至平安東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徵收任務約為1790戶。

三、徵收時間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徵收主體

陽原縣人民政府。

五、徵收部門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六、徵收實施單位

陽原縣房屋徵收中心組織實施房屋徵收並具體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七、徵收原則

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式規範,公平公正;公示結果,接受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貼亂補、優親厚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八、徵收補償

按該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被徵收人進行貨幣補償。

本公告發布後,在確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內,不準任何個人或開發企業進行自行拆遷。各住戶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停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和租賃、抵押、典當房屋等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營業執照、水、電、氣、網路、戶口分戶和遷移等手續,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9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0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鑑於20xx年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模擬徵收預籤協議實際進展情況,結合模擬徵收方案,現將蕪湖縣人民政府20xx年第1號《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徵收目的

加大我縣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力度,堅持以人為本,順應群眾意願,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做到依法、公開、公平徵收。

二、房屋徵收專案名稱

xx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三、房屋徵收範圍

該專案東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橋,西至青弋江,北至烏鳳灘(詳見紅線圖)的用地紅線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所涉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房屋徵收部門

蕪湖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蕪湖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完成搬遷。

公告之前已預籤協議自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60日內向蕪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房屋徵收紅線圖

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8月2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1

因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府令第248號)的相關規定,現決定依法徵收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具體決定徵收事項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 :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

二、徵收範圍:桃園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學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興路以東,涉及荔香中學教師住宅樓1棟共24套房屋及南山醫院職工宿舍1-3棟共三棟96套房屋,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範圍圖》。

三、房屋徵收部門及徵收實施單位:南山區土地整備局。

四、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及南山政府線上網站上公佈。

六、徵收行為限制:徵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

七、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徵收決定書》公佈之日起60日內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於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監督舉報方式

監督部門:南山區監察局

辦公電話:0755-26662751

九、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絡方式

聯絡人:覃豔

聯絡電話:0755-86063320

辦公地址:南山區人民醫院北門東側板房(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書(掃描件).pdf

2、徵收範圍.jpg

3、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2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徵收部門擬定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審查及論證,認為該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據此,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政房徵〔 〕 號),對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徵收主體: 人民政府三、徵收部門:

四、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單位):

五、徵收實施時間: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六、簽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3

徵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樑 職務:市長

被徵收人:李

為改善原電機廠周邊區域居住環境,加快我市舊城區改造程序,xx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xx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一期改造範圍內房屋徵收的決定》衛政文〔20xx〕139號決定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進行棚戶區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該範圍內房屋徵收決定已於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徵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屬該徵收範圍內。徵收人為被徵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任何形式的補償協議。

為確保該棚戶區專案工程順利建設和安置廣大被徵收戶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經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現對李忠海被徵收房屋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徵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核算,給予207261元補償(補償明細見附件)。

二、選擇產權調換。由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按《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執行。

以上決定,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一種徵收補償方式,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如在被徵收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放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款依法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

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又拒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自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執行力。

特此決定。

xx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4

為了實施自治縣城鎮總體規劃,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本級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法規相關規定,經依法履行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公佈徵求意見、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方案進行修改、組織徵收聽證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後,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的徵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現本級政府決定,對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藍線範圍內的房屋依法進行徵收:

一、嚴格按照“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二、徵收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簽約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徵收專案所需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並專戶儲存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名稱)。儲存戶:焉耆回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四、本次徵收決定確定的徵收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五、本決定釋出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知道本決定之日起90日內,向焉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縣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5

徵收人: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龍川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陳金龍,職務:代區長。

被徵收人:林輝明,男,漢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內厝路8-10號,公民身份號碼3526010。

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龍巖段建設用地的批覆》(閩政文〔20xx〕429號)批准實施徵收。龍巖市人民政府釋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新羅區段)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號),徵收人於20xx年3月22日公佈《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徵收簽約期限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徵收人作出龍新房徵〔20xx〕23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簽約期限的公告》將簽約期限調整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專案的房屋徵收部門為龍巖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為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經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

被徵收人林輝明(下稱被徵收人)所有的被徵收房屋坐落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位於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的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現狀為一幢磚混結構四層房屋,建築面積共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湯玉燦夫婦與被徵收人簽訂《個人建房協議書》,將其取得的70㎡建設用地指標無償贈送給被徵收人建設房屋。經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認定,被徵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合法產權面積為572.47㎡,確認18.89㎡為違法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委託經公開選擇的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進行了評估。20xx年6月3日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為997780元,二次裝修市場評估價值為143890元,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的市場評估價值共計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送達了該估價報告書,並告知被徵收人在接到該估價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有權向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於20xx年7月4日向被徵收人送達最後一次協商通知書,被徵收人缺席最後一次協商會,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現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二、被徵收人應當限期完成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被徵收房屋的搬遷。

徵收人認為,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經最後一次協商仍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向本府申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合法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故該《房地產估價報告》可作為認定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補償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式合法,為被徵收人提出的徵收補償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被徵收人至今仍未搬遷,影響了房屋徵收工作的進行,應予以限期搬遷。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本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如下:

一、對被徵收人林輝明所有的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房屋實施徵收,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三、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應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徵收部門明確所選擇的補償方式。

四、被徵收人應當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的移交手續,並將位於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被徵收房屋騰空、搬遷。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模板 篇16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徵收部門擬定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審查及論證,認為該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據此,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政房徵〔 〕 號),對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徵收主體: 人民政府三、徵收部門:

四、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單位):

五、徵收實施時間: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六、簽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