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精選15篇)

決定2.11W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

申請人:易××。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精選15篇)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2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號。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市公安局責任區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五里居委會五組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於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複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複議決定。x年8月5日舉行行政複議聽證會。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並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週轉。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捲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調,蔣某都採取不理不睬的迴避態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夥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生了口角後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生後來的事;2.事情發生後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並封鎖訊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總代理銷售合作協議、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夥人,兩人於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於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裡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鑑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鑑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式,保障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並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並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年2月9日對李詢問筆錄;5、x年2月10日對王、於詢問筆錄;6、x年2月12日對華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鑑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援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囑;2、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鑑定中心認定報告;4、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夥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於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裡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鑑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8月20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3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4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5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絡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7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於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後,醫生講:頭腦裡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後綜合徵》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鑑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麼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後綜合徵》。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後果,《腦外傷後綜合徵》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線,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託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後綜合徵》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後綜合徵》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於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於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後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鑑定,鑑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複議,後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後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於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後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後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後因“癲癇”於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鑑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於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後頭暈1年餘,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餘以來反覆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後綜合徵多見於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於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並於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後即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同年8月22日該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許可權,本局應予以支援;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8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援,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援,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9

行政複議決定書

錦複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託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於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聖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後,由於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並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於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範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後建設過任何建築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於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後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後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並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於“拆院並院”範圍,也不屬於國家徵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並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並院”採取“堅持依法、自願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於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准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專案並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後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於非法佔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0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1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2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3

申 請 人:於,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於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侷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覆並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4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覆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覆。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資訊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覆,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後,於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後,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於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於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後,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並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複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 篇15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複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汙染物年度檢測報告資訊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