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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是時代的需求,教育法制是現代教育文明與法制文明具有歷史必然性的理性結合。你知道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是什麼嗎?接下來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供大家閱讀!

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

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篇【1】

19世紀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裡,教育主要是由家庭承擔的一種功能和職責,並沒有被國家納入行政管理的範圍。直到19世紀末,教育的迅速發展與逐步普及,開始成為對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社會性事業,國家才越發深刻地意識到其調控教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20世紀以來,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序的加快,教育在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日益突出,各國政府普遍加強教育的責任,從財力、人力與物力等多方面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全面組織和發展教育事業,並且這種國家的教育行政職能正朝著擴大化的趨勢發展。在這種教育社會化、國家化逐漸增強的形勢下,教育理應被納入法律調整的界域,國家必須依法管理教育,教育管理活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規範執行,這是現代教育發展與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

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教育法規建設是伴隨工業化社會的發展日益受到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經濟全球化為高等教育提供了動力和資源。我國高等教育能不能抓住給予,深化改革,實現跨越式發展的目標,縮短與世界發達國家教育水平的差距,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

依法行政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本體系框架的約定,因此必須建立規範的教育約束機制,一切教育行為必須納入法律的軌道,教育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行使職權,依法辦學,既不能失職也不能越權,要充分保障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制即成為現代國家對教育進行有效調控的基本形式和執行平臺,教育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特徵,首先教育法具有典型的國家意志性;內容上的穩定性和異變性的統一;形式上的集中性與分散性的統一。教育法充分而透徹地體現了國家對教育進行規範化有效管理的理念,從而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調控教育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綱領性檔案,它頒佈的目的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教育法要求我們做到: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我們國家的教育方針,每位教師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這一方針。

21世紀是一個機遇與挑戰同在、發展與競爭並存的世紀,社會乃至綜合國力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素質的競爭,誰擁有了人才佔據了優勢,誰就居於主動。培養什麼樣的人才,教育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就需要有高素質的教師隊伍。作為高校教師隊伍中的新教師,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才能適應這一發展需要。高校教師要具備的基本素質主要有專業素質、基礎素質、心理素質和教育素質,通過這次高校教師崗前培訓,讓我們新教師把握了學與教的規律和技能,要求善於分析和調控教育過程,一方面能有效促進學生學習,提高教學效果,另一方面有助於青年教師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發展。

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過程中要全面更新觀念。首先,要樹立面向社會需要的高等教育價值觀,這就要求高校在培養人的同時必須建設成為知識的物化系統,千方百計地將新知識、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創新傳播社會文化,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其次,質量觀創新,樹立知識和能力全面發展的高等教育質量觀。要將我國傳統單一的學術質量觀轉化為多樣化規格的報考智力因素與非智力因素在內的全面發展的素質能力質量觀。再次,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高等教育科學發展觀。從全域性出發,遵從系統性、理論性、合理性的原則,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前景,突出強調發展的主體性,強調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全面發展,強調當代人發展的時候也不忽略子孫後代的潛在需要。高等學校作為我國培養搞素質創新型人才的搖籃和致力於學術研究、為國家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提高強大理論支撐的重要基地,其地位是舉足輕重的。而這其中,高校教師作為教學任務的承擔者與科研創新的主體,則更是處於重中之重的地位,是高等學校建設與發展的一支新生主力軍。為此,加強有關高校教師的法律建設是重點。首先必須確認高校教師應有的法律地位,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育隊伍則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規範教師的培養、資格確認以及如何使用和管理教師。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域性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規範教育管理,國家建立了國家教師制度。由教師資格制度或許可制度、職務或職務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獎懲制度、申訴制度等組成。其次順應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趨勢,再次要進一步配套建設有關教育體制改革中高校管理的法律制度,最後加強有關高校教師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制度建設。教育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域性。

教育事業作為一國居於戰略地位的重要性事務,理應被匯入法治的巨集大系統,。教育法保證了現代教育的和諧發展。通過這次的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的學習,讓我明白自己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我一定加強自己的素質修養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

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篇【2】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需要全方位的複合型人才,學校作為人才培養的搖籃,其作用是舉足輕重的,高校教師作為人才的培養者,又肩負著人才強國的重任。作為一名高校教師,應該嚴於律己,嚴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分別從高等學校法律制度、高校學校教師法律制度、高等學校學生法律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辦學法律制度七個方面探討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學習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對於每一位高校教師都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

第一章主要從高等學校的型別、高等學校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高等學校的章程和高等學校的內部組織機構五個方面闡述了高等學校法律制度。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學校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的授權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高等學校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學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問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或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社會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高等學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應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對其不同性質的行為主體所做出的行為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主要從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職稱與聘任制度以及高等學校教師常見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進行了綜合性的概述。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教師必須從教於各級各類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社會責任能力。主要體現在:(1)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經審批機關審批。(2)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逐級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以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身份進入行政複議程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學校同時作為行政主體,在依法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教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與義務表現的,而法定的權力與義務直接來源於法律對教師身份的確定和相關的具體法律制度。由於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身份與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確規定,加之處於轉型期的高教體制,都對教師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高等學校教師既不是特殊公務員,也不是自由職業者,在現階段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專業人員,擁有獨特的權利義務,其職業具有公益性質。國家應弱化對教師的人事管理性,增強行業自律性管理。對高校教師的救濟保障主要是通過教師申訴制度解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從高等學校學生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高等學校招生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及高等學校學生常見法律糾紛及救濟進行了論述。學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並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高校學生是指在高等學校中和各級高等教育機構中接受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教育並取得一定學歷的人。學生是教育活動中最廣泛、最活躍的主體。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高等學校學生的入學人數增加、學生的身份複雜、學生年齡增長、當代高校學生出現如下特點:一是學生家庭結構複雜化;也就是高校學生來至不同階層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賦予了學生不同的價值觀。二是大學是社會的一部分。在大學校園這樣一個簡單與複雜、純真與成熟並存的環境中,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正處在人生的轉型階段,他們渴望社會、渴望實踐、渴望成長,卻脫不了學生的稚嫩和單純;他們急欲表現自尊、自立、自主,卻往往在關鍵時刻不知所措。由於現在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要標準已經發生了變化,現代競爭激烈的社會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強的新一代大學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待遇和機會則正是大學生自立、自信自強的體現。三是大學生的特殊地位來說,當代大學生處在資訊、知識、潮流的最前沿,對國家政治、社會利益導向極其敏感,懷著一腔熱血和獻身國家、獻身社會的雄心壯志,準備憑青春和精力在社會建設事業中大展身手,作為國家未來的接班人和掌握先進知識和技術的知識分子,其地位和權益更應得到重視和有效的保障。

首先,明確了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確保學生合法權益。學生享受了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獲得獎學金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訴訟權、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權及組織和參加學生全體權6項教育權利,據此,學生擁有了實體制權利;其次,從以“教師”為中心到以“學生”為中心;管理和教學均以“學生”為中心,高校明確規定學生要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則等,在這種環境下,高校是權力的主體,學生是義務主體,服從學校管理師學生的義務。第三,高校與學生權利與義務關係平等;大學生的身份逐步轉變為自主人員,高校與學生的關係相應地從管制與被管制演變為相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權責明確、依法究責。

第四章從學業證書與學位制度進行重點論述,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參加學習並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簡單地說,學業證書就是受教育者按規定完成相應學業而獲得的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範圍和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

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有序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高等教育法規學習心得篇【3】

通過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學習,我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有了一定的瞭解,對於自身定位有一定認識,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以教育法為基礎,教育法規的研究的主體是教育體系,教育法規以馬克思主義、教育學理論、政治學為理論基礎,通過社會調查、歷時考察、比較分析、個案研究的等方法發現教育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把問題反饋給國家教育部門,教育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不斷的完善我國的教育政策法規從而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在高等學校教育法規中高等學校、教師、學生三者的地位、權利、義務是本文著重要闡述的。

一、教育法規相關的基礎性知識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必要手段,同時,教育法制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掌握以及運用教育法規,是推進我國教育制度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證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3、堅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則;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5、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

二、高等學校、高校教師和高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

高等學校的相關法律問題,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的特徵,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係中的不同特徵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係;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係。高等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與政府、社會、教師、學生之間都會發生法律關係。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高等學校教師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考核,培訓等。高等學校學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學生的法律地位,特點,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核心問題。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權利與義務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具有辦學自主性、財產獨立性、機構公益性等特徵,通常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確定。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依據在不同關係中的不同特徵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準則,以領導與被領導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係;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的教育民事關係。並且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變遷,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學校,是計劃體制的一個縮影。作為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高等學校實際上具有一種類似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第二階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學校體制改革。這一時期學校的法律地位雖然有了諸多細微的變化,卻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仍然具有典型的強制性和計劃性特徵。第三階段是1995年以後的教育體制改革。確立了學校的法人地位,賦予了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法人資格,使高等學校真正擁有了自主辦學的實體地位。

《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2、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3、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4、管理和

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費用,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教育法》具體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2、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3、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4、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依法接受監督。

(二)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學生

教師和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在教育法規中對這兩個主體也著重提到。教師教書育人,為社會培養人才。教師個人素質對學生的影響十分的大,從而教師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還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在教學中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教師也有相應的權利如接受培訓等。學生作為教育體系中最大的群體,也是教育法規的主要對像,但隨著我國教育的發展現代競爭激烈的社會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強的新一代大學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待遇和機會則正是大學生自立、自信、自強的體現。法規就應更加註重大學生在個性方面意識的配養和在傳統文化的教育。

三、我國教育基本制度: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

學歷制度和學位制度對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劃分,同時吸收了與時俱進的特點,對於當前多種多樣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關的描述,嚴明瞭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督導等各個環節的細節問題。這些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使關於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嚴謹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四、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職業教育是給學生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隨著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發展需求來看,教育結構應適當的調整,當前應加大職業教育的發展。我國的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和職前培訓。對國小、國中、高中後未能升學的青少年進行就業前培訓,提高其職業適應性和職業技能,有利於發展生產。通過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銜接、共同發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學校教育的繼續、補充和延伸,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職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們受基礎教育;使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們補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使已經受過相當教育的人們充實新的知識;使任何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興趣,進行學習,發展個性,增長知識才能和道德修養。

五、學歷證書的分類和獲取的資格

1、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題,是學制系統內的教育機構,對完成學制系統內一定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文憑,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2、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是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其他機構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3、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學分),德智體育合格,准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4、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但不屬於留級範圍內或未修完規定的學分,德智體育合格者,准予結業,可取得結業證書。

5、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6、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

7、普通高等學校接受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後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8、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

學習結束後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證書。

9、此外,隨著高等教育辦學形式的日趨多樣化,在教育部相關規定中,特別規定了對於高校中一些特殊的辦學形式的畢業或肄業證書的填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