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後,建立檔案,儲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並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鍼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並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捲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裝置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裝置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定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並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後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效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後於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後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訊號和避讓訊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裝置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裝置、電線杆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執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裝置或物體。禁止物體衝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定紅燈訊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絡並得到許可後,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誌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吊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弔。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專案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效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新增、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准,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後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於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除錯,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除錯、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儲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引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許可權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範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範圍

1.特種作業工種範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裝置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裝置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複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複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准並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複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複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複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複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並執行。

3、並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並自覺接受生產排程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裝置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裝置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裝置,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捲揚機、固定扒杆等;

2、升降裝置(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製冷裝置、空壓裝置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裝置;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裝置。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築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捲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訊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剷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牆、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裝置安裝維修。

6、製冷作業:製冷裝置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裝置,氧氣、乙炔站裝置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燬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築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裝置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製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後,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除錯,並對校驗和除錯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經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檔案;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檔案)。

第十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專案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專案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後,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裝置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裝置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裝置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製造單位、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檔案。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檔案。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裝置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檔案。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執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並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裝置使用執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洩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範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執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裝置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週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裝置: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裝置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專案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後,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裝置,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複審。複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複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複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和執行的安全技術檔案,並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執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裝置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複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裝置安裝、執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裝置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裝置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執行使用;或使用執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總經理工作部具體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 機動車輛駕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 電梯操作、維修。

4.1.6 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 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4.2.2 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並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並定期進行驗證、複審。

4.3.2 培訓形式

參加考核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 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核。

4.3.4 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為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 考核和發證

4.4.1 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並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獨立作業。

4.4.2 考核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 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4.4.4 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4.5 複審

4.5.1 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 複審內容

複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 複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複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並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複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4.5.5 在兩個複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准後,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 每次複審,由複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註明意見並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為違章作業,並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 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定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及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並根據需要抄送裝置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 裝置管理部

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並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為特種工種設定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核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職責劃分

3.1安監處負責程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安監處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裝置的年檢。

3.3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安監處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審批程式與條件

4.1安監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5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5.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安監處、安環處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於違章作業的,公司將對其部門、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5.4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5.5.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5.5.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5.5.3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5.5.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特種裝置安全管理

6.1特種裝置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2安監處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裝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6.3特種裝置應根據其檢驗週期進行定期檢測,安監處負責聯絡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測並存檔。

6.4記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本廠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1、電工作業(含執行和維修);

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

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6、製冷作業;

7、液化氣充裝作業。

第三條廠人事勞資處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複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絡,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第四條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撫順市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五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

第六條本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市鍋爐檢測所、市電業局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費用自理。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範圍內,並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扣證12個月,並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並追究責任。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週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並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鑽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編制目的

為保證專案施工安全,加強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雲南雲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雲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專案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雲南雲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雲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專案部及各外協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專案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三類人員的監督、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並積極與相關部門聯絡,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證過期的繼續培訓。

2.專案部安全科負責專案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考核、獎懲工作。

四、“三類人員”管理制度

(一)“三類人員”是指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施工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專案負責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負責人等。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三類人員”必須要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應每年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並記入培訓檔案。

(四)“三類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五、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施工現場從事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訊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設等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週歲以上;

2.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專業技術及實踐經驗;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專案部必須聘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結合工程專案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確保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的有效性,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以及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係指直接從事特種裝置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裝置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與裝置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裝置物資部負責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裝置購置

第四條 特種裝置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裝置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並通過招標採購程式選定裝置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裝置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專案部裝置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二年;運樑車、剷車、叉車、電瓶車等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裝置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裝置部門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裝置部門書面申請,並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範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週歲和女55週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影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裝置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裝置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裝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裝置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於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專案部裝置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專案部負責本專案全部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絡組織特種裝置審驗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專案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裝置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裝置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專案特種裝置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裝置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專案部裝置部門;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裝置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裝置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